颐和花园耕苑18幢三楼西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
颐和花园耕苑18幢三楼西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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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2AXXCJ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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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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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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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4245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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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2年7月26日9:00始至2022年8月14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年8月15日9:00始至2022年8月15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2年8月15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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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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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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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花园耕苑18幢三楼西房屋 |
3层 |
框架 |
960 |
3 |
34.5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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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坐落位置: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颐和花园内。 颐和花园耕苑18幢三楼西房屋为配套会所,已装修、空置状态。颐和花园耕苑18幢总建筑面积4630平米,其中:会所3018平米(棋牌586平米,健身450平米,休息大厅918平米,阅览280平米,台球514平米);办公1422平米,管理用房190平米。一层东房屋已出租用作快递站、二层东房屋已出租用作围棋学校、三层东房屋已出租用作儿童教育机构。其余东门过道南侧二楼房屋、西侧房屋一、二楼空置。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房产无房地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无竣工验收表,无初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3.出租标的无燃气,水、电费为物业(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水、电费用承租户自行和物业协商缴纳。上述房产水电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委托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4.出租标的除卫生间外,其他功能区均无上下水设施,房屋以及包含水、电、消防等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需承租人自行、自费改造。无一次消防验收。有消防水栓,感应器、喷淋、弱电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畅通,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用水及消防联网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制、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5.房屋无独立化粪池,承租人须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并与当地社居委或物业公司等部门沟通改造方案等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6.出租标的无电梯。 7.租金不含物业费,承租人自行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公司为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按照物业公司要求,保证出租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8.首次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三年。续签合同的租赁费需要重新评估,且不得低于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赁费标准。 9.租赁费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上涨3%,以此类推。 10.租赁标的免费用装修期为一个月,合同前一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受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三年出租期内承租人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承租人提前一年半解除合同,则承租人需按中标价补缴一个半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承租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1.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2.出租标的无配套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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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会所。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如承租人从事“人员密集场所”行业造成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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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基础上上涨3%,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上涨3%请注明)。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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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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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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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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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9.除屋面漏水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委托方维修的项目外,自房屋移交承租人后的其他维修项目(包括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0.标的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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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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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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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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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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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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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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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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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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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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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文忠路999号新站高新区管委会B5区20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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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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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文忠路999号新站高新区管委会B5区202室,联系电话:0551-64245794。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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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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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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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 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见,不构成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 (三)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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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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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267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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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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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0551-65777290(合肥市文忠路999号新站高新区管委会B5区2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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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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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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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合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具体以相关产权证明或规划文件为准。
2、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具体以实际交付日起算。
2、(如有):本合同租赁房屋给予免费用装修期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举例说明:本合同前三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三年租赁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举例说明:如乙方承租一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30天,乙方需补交原60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租赁费;如乙方受让二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60天,乙方需补缴原30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租赁费,租赁费标准按照第一年度租赁费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3、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但甲方延期交付不得超过20日。
第三条 租金、房产使用保证金的支付
1、租金:第一年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赁费的基础上上涨【 】%,以此类推。合同期内总租金费用金额为 元整(¥ 元)。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且甲方交付房屋之日前7日内,乙方须将第一期3个月的租金( 元)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举例说明:如需缴纳7月1日至9月30日的第三期租赁费,则该期度租赁费应在6月20日之前缴纳,以此类推。如逾期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房租全部缴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或正式发票。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赁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履约保证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且甲方交付房屋之日前7日内,乙方需同第一期租金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三个月租金)。租赁保证金返还的方式:
(1)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于合同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2)因乙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结清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等款项。逾期结清的,甲方有权优先选择以保证金抵扣所欠的上述款项,双方明确抵扣顺序为租金利息、租金本金、违约金。
(3)《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费用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扣除后保证金不足额的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予以缴纳,逾期缴纳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未缴纳余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保证金。
4、租赁期内,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门前三包、卫生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租金不含物业费用,乙方应与甲方招标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服务费按甲方公开招标的物业公司的中标价核算应缴费用后由物业公司向乙方收取。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将房屋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状况、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屋内装饰装修等)交付给乙方,《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乙方即为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等费用均已结清。
2、甲方交付的房屋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即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消防验收合格。乙方明示在参与竞标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了现场勘查和或在办理交接房屋时已知晓房屋所在建筑的消防状况,乙方对此予以确认无异议。乙方承租房屋后因经营使用需要对消防增添改造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消防设施、连接消防联动用水、消防管道改造等),所有费用及施工均由乙方自行。
3、乙方参与竞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5、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时,对在租赁物上装修装饰的处理办法:凡是附着在租赁物墙面、地面等固定装饰物不得拆除或损坏,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凡是可以移动且拆除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损毁的物品或装饰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凡拆卸会影响整体美观的物品亦无偿归甲方所有
6、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时,乙方返还房屋需全部整体返还(经甲方同意的,可以先行部分返还,否则视为未返还),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及钥匙后,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五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甲方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但房屋的屋顶及内部渗漏等相关管护及其他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但属于施工单位保修期的除外)。经营房产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接受租赁标的后如需进行装修改造,应在施工前将装修改造施工方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潢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造租赁物的外观和外部环境,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通道、层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不得损坏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通讯等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失,应据实赔偿。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周边乱搭乱建。
3、乙方如需对现有水、暖、消防、通讯等设施进行改造、增容,则需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楼外墙广告均属甲方,乙方只限于店面招牌(如需),其他商业性质的广告位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区域内设置的灯箱、广告标志等需通过甲方同意且需服从该幢楼宇/建筑整体的物业管理要求,同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广告的设计安装须双方友好协商进行且需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与本租赁合同同步,本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得拆除广告位,其无偿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服从相关主管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工商、税务、消防、公安、城管、环保、卫生、防雷、通讯、水电、保险、租赁登记、员工的培训和社保等相关手续及年检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亦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不得在租赁的房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危险物品和法律明文禁止的项目。禁止黄、赌、毒等一切违法活动,如在经营场所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对租赁屋内附属设施负有保管责任,并自觉维护租赁物(含租赁屋内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水、电、消防、电梯、楼梯、等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延误维修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损坏的,有乙方负责修复及赔偿。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仍不负责修复,甲方有权自行修复,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数额不足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7、租赁期间,乙方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服从创建要求,搞好内保、消防安全工作。乙方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护、维修费用。乙方承租期因环境污染的问题引起的索赔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8、承租经营中乙方自负盈亏,因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都与甲方无关,并不得将屋内甲方所有的任何设备设施抵押。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以上均由实际使用人乙方负责,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8、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装潢时,须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如需),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租赁期内,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分割租赁、出借租赁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租赁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租赁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的残值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或分割转租、出借、租赁该房屋或整体、分割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承租人在租用房屋内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各项规定并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工作。承租人存在违反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之一行为的,或承租人存在不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活动之一行为的,出租人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要求。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 :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的,除须补交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赁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赁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本房产每日使用费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其他
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但在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可按以下办法执行:(1)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甲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在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逾期办理的,甲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还需承担给新中标方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按照2000元/日的标准赔偿直至中标方收到房屋之日),如乙方延迟归还房屋导致新中标方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的,均有乙方承担。(2)采用场内协议续租的,续租需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原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有续租意向,且出租人已经按照首次出租的流程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续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不低于原房屋租赁合同最后一年正常租金标准,新租赁合同的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浮,上浮标准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上浮标准,如原租赁合同无上浮标准的,双方在新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 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被解除、终止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守约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用、担保费等)均由违约方(含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下列关于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业出租公告( ) 的公告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公告;②甲方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2、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3、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受让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5、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履行期内,除因不可抗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赁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赁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8、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租赁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免租赁费、延长租赁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10、(如有):房产内手扶梯2部,受让方承担该部分电梯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合同期内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这一部分根据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增减)
11、(如需):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2、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详见送达地址确认书)
14、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公告,租赁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贰 【】 份,相关部门备案 【】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1: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与 《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催告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如下约定:
1、各方确认的地址信息:
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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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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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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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第1条的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i) 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或被拒收时视为已送达;(ii) 如果经传真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并获得传真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iii)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进入上述电子邮件系统时视为已送达。(IV)本协议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三、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和电子邮件的双重通知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以上内容,双方均已充分阅读和知晓,并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作为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与 就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函
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作为承租方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鉴于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承租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 区 路 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合肥公司”)与承租经营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承租经营户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搞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经营场所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承租经营户应服从安全生产及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中房合肥公司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承租经营户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及消防岗位职责,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承租经营户结合自身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承租经营户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承租经营户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承租经营户要成立检查组,对经营场所内非经营性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承租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内每天进行安全、消防例行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巡防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认真做好每月检查记录,自觉做好安全、消防自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中房合肥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及时上报,不留隐患。营业时间结束时承租经营户应安排人员清场巡查再离场。
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本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时间为一年,若该责任期内人员发生变动则新到相应岗位负责人自然替补。《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房合肥公司备存,一份由承租经营户备存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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