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沙县广播电视台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7]SMJC[GK]2019004的沙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平台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A02010899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1 | 项 | 国内 | 989600 | 989600 | 详见标书 | 详见标书 | |||||
合计: | 989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989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广播电视台;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最终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供货商负责货物的运送,到货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检验各项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 应 商负责。如产品的各项指标均能达到中标供 应 商投标文件要求,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部分指标未能达到中标供 应 商投标文件要求,视为验收不合格。 2)验收时间:系统搭建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3)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企业标准验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4)验收方式: A、数量验收方式:按合同规定即装箱清单、货物清单与相关组件三者一致; B、质量验收方式:按照产品说明书以及采购人要求的应用技术测试进行产品验收。 5)产品出现异议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货物数量与合同、装箱清单不符,中标供 应 商应督促产品的供货厂家及时给予补齐。。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期:项目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90%合同款;第二期: 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经验收合格后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整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厂质保期1年,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质保期自供需双方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所有设备质保期内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人上门保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供货商应提供交货地点所在地用户的维修电话及联系人,用户报修后,要求提供 7天×24小时在线服务,4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故障、恢复使用。 (3)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 (4)所有系统设备提供一年内免费质保,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免费技术服务与维修(投标人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 | 沙县广播电视台 | 乙方: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 |
住所: | 沙县城北路6幢 | 住所: | 沙县新城北路东四幢三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修尧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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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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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5833856 | 联系方法: | 1305556888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沙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5664344688 |
签订地点: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