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关于2018年11月27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8/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市环成建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关于2018年11月27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3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项目概况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

1

高新区大源组团临江村六组、桂溪街办大源村一组、铜牌村四组GX2015-40(25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项目

天府四街与南华路交叉口西南侧

成都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环成建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40393㎡,总建筑面积150848.08㎡,建设内容主要包括6号楼(3F商业)共计1栋独栋商业楼,1号楼(1-3F局部商业、4-28F住宅)和2号楼(1-2F商业及物管用房、3-27F住宅)共计2栋商住楼,3至5号楼(28F住宅)、7至22号楼(4F住宅)共计19栋纯住宅楼,以及2F地下室(地下二层为局部地下室,兼作人防工程)、道路、绿化、地下停车库、全民健身场所等配套设施。

【施工期】

施工期间的相关环境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不存在遗留环境问题。

【运营期】

(噪音)项目的通风设备、水泵、柴油发电机组、VRV多联机空调室外机组产噪等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其中通风设备、水泵、柴油发电机组布置于专用设备房间内,利用建筑墙体进行隔声处理。

(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小区公用的垃圾暂存处,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

(其他)项目1、2号楼为商住楼,该建筑未对其商业铺面配备专用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禁止引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

高新区盛锦三街以南,富华北路以西,盛安街、大源北一街以北,大源VII线以东GX-1-56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项目A区项目

富华北路以西,盛安街、大源北一街以北,大源 VII 线以东

成都凯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环成建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占地8332建筑面积46626.59地下建筑面积4202.25㎡,共建设3栋纯住宅楼(11号楼(26F住宅),12号楼(25住宅),13号楼(-1F垃圾房、1F架空层、2-22F住宅),同时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绿化等附属设施。其中2台发电机与发电机房分别位于B区9号楼地下1层,面积169.57㎡;C区5号楼地下1层,面积115.19㎡。生活水泵及水泵房位于B区15号楼地下2层,面积320.41

【施工期】

施工期间的相关环境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不存在遗留环境问题。

【运营期】

(噪音)项目的通风设备、水泵、柴油发电机组等产噪等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并置于专用设备房间内,利用建筑墙体进行隔声处理。

(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小区公用的垃圾暂存间,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

3

大源组团西片区GX02(252):2014-063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项目(旭和蓝花楹小区)

成都高新区大源片区天府三街

成都旭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占地面积26371.63,总建筑面积为92210.54,小区由2栋30~32F高层商住楼、8栋(63户)3F住宅楼、1栋2F独立商业楼以及小区内道路、地下室、绿化等配套设施。

【施工期】

施工期间的相关环境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不存在遗留环境问题。

【运营期】

(噪音)项目的通风设备、水泵、柴油发电机组、VRV多联机空调室外机组产噪等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其中通风设备、水泵、柴油发电机组布置于专用设备房间内,利用建筑墙体进行隔声处理。

(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小区公用的垃圾暂存处,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

(其他)项目两栋商住楼,未对其商业铺面配备专用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禁止引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8-85173719 传真:028-62300508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高新区管委会7楼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环保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