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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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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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23BTWNJ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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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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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2月13日19:00始至2024年 1月2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2月13日19:00始至2024年 1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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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
林木位置 |
占地面积 |
转让底价(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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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王路段两侧大白杨树 |
何庄村 |
约5亩 |
5.332 |
0.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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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4118101231124002,株数:160株,采伐期限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采伐期限是否到期,委托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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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内缴纳。在合同签订时与履约保证金一并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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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对林木的处理为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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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人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滁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滁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滁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滁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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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对意向受让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3、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4、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时间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5、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杨树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同》。 8、出让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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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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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天长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证金,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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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8.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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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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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8;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流入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流入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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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8。,联系电话:0550239229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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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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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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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高玉芳,联系电话:18726214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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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联系人: 殷工,联系电话:0550-2392298 ;(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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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单位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单位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 (项目编号:2023BTWNJ00900)”的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 (项目编号:2023BTWNJ00900)”的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项目编号:2023BTWNJ00900”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何王路段160株大白杨树转让 (项目编号:2023BTWNJ00900)”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林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 。四址界线为:东: ,南: ,西: ,北: 。
第二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 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 万元,大写 。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受让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乙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甲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权的转让
转让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给乙方转让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乙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时间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杨树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