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绿色新型产业园片区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服务中心及配套停车场项目勘察设计乐山市五通桥区绿色新型产业园片区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服务中心及配套停车场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106-511112-04-01-253137】FGQB-005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川投资备【2106-511112-04-01-253137】FGQB-0050号。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乐山高新投五通桥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乐山市五通桥区
2.3 项目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03亩,建设内容:新建服务中心(展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配套建设露天篮球场、足球场、场地绿化、地面停车场等。
2.4 计划工期:90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2月
2.5 项目总投资:41050.51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3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房屋建筑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100%(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1)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和工程管理咨询师证书(提供带二维码的工程管理咨询师证书扫描件和查询截图,若二维码无法扫描验证或验证名称不一致作废标处理);(2)专职技术人员3人:具有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申请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依法可以缓缴或者不缴纳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在相关网站进行核查如不一致,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2)申请人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招标代理诚信分值不低于90分(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官方网站查询截图)。(3)类似项目业绩须是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以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的完整截图为准。(4)中选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持3.3条规定资料原件进行真伪核验后方可签定招标代理合同。。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3年02月10日09时00分至2023年02月1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申请人自2023年02月10日09时00分至2023年02月1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乐山高新投五通桥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沈雷雨
电 话:18228309070
传 真:
2023年02月10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