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2024年度长沙县安沙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金额明细:贰佰捌拾玖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整(¥2896212.00)
费用包干方式,次季度支付上季度服务费。
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各项活动。
6.1.2、为高效推动工作要求乙方对治安巡防员实行绩效考核和末位淘汰制,甲方提供绩效奖金见附件1,由甲、乙双方共同考核,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绩效奖,由乙方发放。
6.1.3、甲方负责提供治安巡防员的办公场地、住房、防暑降温设施,费用由甲方承担。治安巡防员使用的器材对讲机、手电筒、执法记录仪、反光背心等巡防装备由甲方配备。
6.1.4、甲方应于乙方派驻人员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驻人员试工情况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1.5、甲方及时将派驻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派驻人员的管理工作。
6.1.6、对试用期间,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治安巡防工作的派驻人员,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派驻人员退回乙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间的服装费。
6.1.7、甲方拥有对派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及奖励的权利。乙方派驻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情况如下:
(1)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治安拘留的;
(5)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治安巡防要求的;
(6)不能胜任工作或该年度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6.1.8、甲方每个月对派驻人员进行相关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根据甲方的需求,组织、制定招聘方案,派驻符合要求的治安巡防员。
6.2.2、负责制定治安巡防员的管理考核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根据方案负责治安巡防员的管理、考核。
6.2.3、乙方向甲方派驻的治安巡防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不得干涉甲方对派驻人员的合法使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在甲方有重大工作安排时,乙方应派出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调度治安巡防员。
6.2.4、乙方需与派驻的治安巡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期限,依据劳动合同对其工资、档案、人事进行管理,依法为治安巡防员购买保险。依法承担治安巡防员的工伤、伤亡、劳动仲裁、人员更换、辞退、解聘及其他事故的处理工作。
6.2.5、根据甲方的需求推荐人选,与派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6.2.6、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驻人员的劳动报酬。
6.2.7、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甲方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驻人员安全管理教育。派驻人员在非工作事件、地点发生的或非因履行工作义务造成的他人或其本人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6.2.8、教育派驻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6.2.9、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乙方负责派驻人员工伤事故的申报及处理工作(包括承担各项补偿责任)。派驻人员如发生工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接管并处理。
6.2.10、承担因过错造成甲方或派驻人员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2.11、负责治安巡防员日常管理、监督。对治安巡防员违背本协议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实事求是地向甲方通报,必要时以单位具体考核为标准,责成甲方更换人员。
7.4、甲方不按期支付治安巡防员服务费,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然未按规定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5、甲方提供服务不到位,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乙方不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或者由于服务不到位,秩序不好、经济损失增大,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及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实际需要,甲方确需裁减派驻人员或停止使用派驻人员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支出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抚工作。
11.2、乙方辞退派驻人员,或对其除名或开除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1.3、如发生与派驻人员有关的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乙方负责应诉或相应处理,与甲方无关。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乙方据实弥补或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1.4、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增减派驻人员,具体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11.5、协议履行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现新的变化,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1.6、甲方应于每年年底向乙方提供派驻人员的考核结果,供乙方存档。
11.7、甲方可依本单位的规定对派驻人员进行处分,但应告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由乙方进行相应处分,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1.8、一切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11.9、由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应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0、甲方所需岗位人员名册、基本资料和乙方的派驻名单等资料,均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