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采购文体用品项目竞价公告
金额
2.3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62024122413636985
预算金额2.3万元
招标公司拜城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购文体用品项目 

 项目编号:62024122413636985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管健祚  18533135309 

 报价起止时间:2024-12-24 12:39  -  2024-12-27 20:00 

 采购单位:拜城县公安局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文化创意文具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文化创意文具; 采购人需求描述:-;

次要参数要求:参数规格:以采购文件参数规格为准;
1批 23062.00 -
 
 买家留言:- 

 附件: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xls
文体用品项目采购需求.docx
询价模板 .xls
 

 响应附件要求:1.投标人基本情况。
2.报价单(根据采购人询价模板固定格式填写及排版)。
3.供货/施工/服务方案:
(1)货物类: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运输条件、安装时间、投标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说明。
(2)工程类:施工时间、施工进度安排、人员组成、材料供应、技术安全方案等(施工方案是根据项目确定的,对于项目简单、工期短的项目不需要制订复杂的方案)。
(3)服务类:服务内容、实施方案。
(4)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4.售后、质保承诺函。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必须按照响应要求进行编写,加盖公章扫描合并为一个PDF文件格式上传至政采云报价指定位置。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 拜城县 拜城镇 拜城县胜利路37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 1.投标人报价费用包含所有货物本身购置费用,备品备件、配件费用,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安装调试、培训、修理、调换、退货、送检等所需费用、质保、维保及各种税金税费等完成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响应货物的品牌与型号,不得变更、涂改采购人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响应相当于或优于采购人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和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如响应产品优于采购人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时,投标人必须对其参数、功能、用途作相应补充并说明理由,并经采购人评审通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据此,本项目请各潜在投标人认真核算报价,严禁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后在供货过程中贴牌、以次充好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严禁围标、串标、陪标、恶性竞标。严禁投标人报价中存在规律性下浮、百分比阶梯式下浮、明显不平衡报价和虚假报价。 4.最低报价不是唯一成交原则,各投标人参与在线投标报价后,由政采云系统根据报价推荐出潜在中标人。由采购单位对各潜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样品进行逐一审查,并根据整体评价结果推选出最终中标人。为保证供货质量,投标人须在采购人竞价结果确认前3个自然日内携带满足参数要求的样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报告日期应在本项目挂网公告日期之前)至采购单位确认,如所供样品与采购人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或不合格的视为虚假应标,即审查不通过。 5.对于不能满足参数要求或虚假响应、无法按时交货影响使用的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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