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晋紫线电力塔塔基周边防护工程
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晋紫线电力塔塔基周边防护工程(招标项目编号:晋建施招20240814035),现发布修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行政质检监督部门和项目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第⑧条”修改为:“⑧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中“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修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不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增加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完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不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增加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但承包人被发包人处罚或违约金应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完成竣工结算及完成工程移交、档案资料移交后,发包人支付至经批准的结算金额总价97%的工程款(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增加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15.3 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所有款项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出具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工程款项专款账户。该账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2.6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修改为:“12.6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20%。”。
五、本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