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路局
乙方:厦门市通途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2019016的2019-2020年度小修维护服务(集美片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1.3.1中标通知书; 1.3.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3.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3.5通用合同条款; 1.3.6技术规范; 1.3.7图纸(如果有) 1.3.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 1.3.9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7029902 | 公路管理与养护 | 公路管理与养护 | 2 | 年 | 国内 | 3984000 | 7968000 | 通途 | 合格 | 无 | ||||
合计: | 796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玖拾陆万捌仟元整(¥796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时间2年,(具体以采购人指令为准);
4.2交付地点: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2019-2020年度小修维护服务(集美片区),小修维护服务主要内容有:路面病害的小修维护(不含沥青路面);路政许可修复以及路产损坏修复;排水设施、挡土墙等路基附属设施的损坏修复;中小桥、涵洞、人行过街设施等构造物的设施损坏修复;交通安全设施(波形护栏、警示柱等)的损坏修复;以及绿化零星补植、灌溉系统修复、零星路产迁移、交通肇事绿化损坏补植等工作。其中隔离护栏、雨水检查井盖、雨水篦、冷补沥青等主材由采购人提供,中标人仅提供安装服务(包括装运卸安装、现场安全布控)。。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次项目交付验收使用时必须由采购人、监理单位和验收部门或单位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共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月支付,确认的有效计量款%。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每月小修维护工程款的比例以中标人完成的并经采购人验收、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核机构最终审核金额为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前,提交采购人。如中标人未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不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9、合同有效期
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质保期满为止。
10、违约责任
因中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承担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并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公路局 | 乙方: | 厦门市通途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807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王巨创 | 单位负责人: | 陈永群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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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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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05927087 |
联系方法: | 13015919311 |
开户银行: | 农行莲前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湖支行 |
账号: | 386001040000079 | 账号: | 4100201219200001072 |
签订地点:厦门市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