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给予余姚市余康物流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当事人:余姚市余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叉车,生产企业为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CPC,车牌号为浙B.86959。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相关文书资料,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而未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通报批评。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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