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三次)
金额
50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三次)
项目编号:6202409041505809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州公安局采购办 19915052666
报价起止时间:2024-09-04 11:28 - 2024-09-09 20:00
采购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文件(发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需求清单
买家留言:请竞价人必须认真阅读竞价文件所有商务要求及参数要求等所有内容。满足实质性资格证明响应文件,如明知不满足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恶意竞争的,将根据《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护及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罚。
附件: 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文件(三次).pdf
响应附件要求:按照采购需求附件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盖鲜章)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 中山路街道 新疆昌吉市北外环西路13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项目名称: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三次)
项目编号:6202409041505809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州公安局采购办 19915052666
报价起止时间:2024-09-04 11:28 - 2024-09-09 20:00
采购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文件(发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 参数要求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意向品牌 |
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三次) |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触摸式终端设备; 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三次):详见采购需求附件;采购人需求描述: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次要参数要求: | 1批 | 500000.00 | - |
买家留言:请竞价人必须认真阅读竞价文件所有商务要求及参数要求等所有内容。满足实质性资格证明响应文件,如明知不满足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恶意竞争的,将根据《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护及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罚。
附件: 出入境专用设备采购文件(三次).pdf
响应附件要求:按照采购需求附件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盖鲜章)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 中山路街道 新疆昌吉市北外环西路13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 商务要求 |
交货地点 | 昌吉州各县市政务大厅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30日(日历日)内完成全部供货。 |
售后服务要求 | 1.质保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系统运行故障,中标单位负责免费修复(只收取设备器材工本费);因车辆肇事、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坏或系统运行故障,由中标单位负责修复,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依照合同设备清单计算。 2.中标单位根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采购单位使用的系统设备提供售后维护,采购单位应给与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系统在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之内,中标单位负责售后服务,质保期满后,如需由中标单位继续负责维修工作,由双方另签订维护协议。 3.系统运行期间,如果出现设备故障,中标单位在接到采购单位报修通知的4小时内派出技术员抵达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中标单位可向采购单位提供故障报告协调解决。 4.质保期内中标单位定期的对工程质量进行主动回访和维护(每季度不少于1次)。 5.中标单位对本项目中的系统升级,系统改造、扩展、设备更新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方案设计。 |
货物包装 发运及运输 | 中标人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保温、防潮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才采购人指定地点。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等一并附于货物内;中标人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中标人负责;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中标人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中标人同时需通知采购人货物已送达。到货完成后,供货方应根据采购人实际业务需求,及时完成设备的安装(组装)调试工作,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 |
安装验收 | (1)采购人验收时对中标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合同等技术参数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且外包装完好无损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采购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 (2)中标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供货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方。 (3)采购人应成立3人以上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竞价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4)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内容,中标单位应在7日(日历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品牌、型号、数量、参数、质量、网络结构、安全要求、系统功能等),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退还货款。 |
违约责任 | (1)采购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方向中标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10%违约金。 (2)逾期超过约定日期5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采购方可解除本合同。中标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采购方解除合同的,中标方应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值10%的违约金,如造成采购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中标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中标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中标方逾期交货处理。中标方拒绝更换货物的,采购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付款方式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质保期 | 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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