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苍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1/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苍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招标编号: / )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徐文秀 (盖从业印章)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付琴 徐文锋 蒲明婷 李沙沙 (盖从业印章)
2024年 01 月 19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6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6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苍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苍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已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川发改法规函 <2023>744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川发改法规函 <2023>744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广元市苍溪县、昭化区。
2.2工程概况:(1)新建紫云220千伏变电站1座,主变终期规模4×240兆伏安+4×50兆伏安,本期规模2×240兆伏安+2×50兆伏安,220千伏终期出线4回,本期出线3回;(2)扩建改造昭化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2个,完善220千伏出线间隔1个;(3)完善苍溪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1个;(4)新建昭化500千伏变电站至紫云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东线长约93千米,导线截面采用4×400平方毫米;(5)新建昭化500千伏变电站至紫云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西线长约93千米,导线截面采用4×400平方毫米;(6)新建苍溪220千伏变电站至紫云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长约14.3千米,导线截面采用2×630平方毫米;(7)因间隔交换,对220千伏昭赤一线进行迁改,新建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长约2.1千米,导线截面采用2×400平方毫米。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监理服务及设备监造工作。
2.4监理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之内。
(3)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
(4)工期控制目标:工程竣工时间控制在合同要求范围内。
2.5标段划分:监理1个标段
2.6监理服务周期:施工合同工期加缺陷责任期。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3.1.2业绩要求:
近/年( /年/月/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电力工程)执业证书,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月 20 日00:00:00 至 2024年2月 23 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手册》可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其他类别项目系统操作手册”中下载)。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2 月 23 日10时 30 分。
5.2递交方式:纸质文件密封递交。
5.3递交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本项目开标室
5.4逾期递交的或者未按指定方式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27号
邮编: 628400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839-2986966
传真: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邮编: 610041
联系人:徐先生
电话:028-84383659
传真:028-84383659
2024年 01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27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839-298696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联系人:徐先生 电话:028-8438365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苍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广元市苍溪县、昭化区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监理服务及设备监造工作。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施工合同工期加缺陷责任期。 |
1.3.3 | 监理目标 | (1)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之内。 (3)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 (4)工期控制目标:工程竣工时间控制在合同要求范围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2、财务要求:企业近3年(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无亏损(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的资料)。 3、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4、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电力工程)执业证书。 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情形。 6、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书(明)、证件。 (2)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本条规定界定的范围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以上情况)。 正文中(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作出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一地受罚,处处受限,不受取消或禁止的地域限制;但在投标截止日前,市场禁入期满可参加投标)。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9日前。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遗书、通知、答疑(如有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投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出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自行上网查询,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在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出修改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自行上网查询,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
3.2.3 | 报价方式 | 1、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含税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4258694.00元 |
3.2.5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00元)。 (1)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提交。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获取。注意:1、不同标段不同单位,单独获取保证金子账户,子账户信息不一致,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只有通过系统领取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3、以保函形式提交: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将保函递交给招标人(各类型项目细微差异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保函或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20年-2022年)(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的资料)。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3年(2021年-2023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的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投标文件副本应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并应提供正本的电子文档1 份。要求是:电子文档U盘内容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和电子文档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原件应单独包装。 每一个包装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5.2(4)(A)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由招标人和现场监督核查。 (2)开标顺序:随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共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 <2021>54号文规定执行。 |
7.1 | 评标结果公示期 |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7.3.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7%。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本项目为电子招标非电子评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10.3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时。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10.4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5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10.6 | 建设资金拨付 | 建设资金拨付办法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7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咨询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
10.8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10.9 | 合同备案 |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10.10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2007 年第 56 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 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 10.12(3)的原则处理。 |
10.11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1)对引用的《标准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引用 的《省进一步要求》中的内容作出解释,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2 | 招标文件中的注 |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
10.13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 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5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6 | 其他要求 |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在投标有效期内应保持畅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关于严厉打击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1、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 2、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大纲;
(6)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承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社保缴费证明、业绩(如有)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如有)、执(职)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保缴费证明。
3.5.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元) | 投标报价(元) | 服务目标 | 监理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监理服务期限: 。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监理大纲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 |||
联合体 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总监理工 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 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监理服务 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综合实力部分:30分 监理大纲部分:30分 投标报价部分:40分(20-4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
3.2.4 | 低于成本 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拟派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能力 | 30分 |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电力工程)资格的得6分,本项最多得6分。 2、电力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电力工程)的得6分,本项最多得6分。 3、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4、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5、其他人员2人:每有一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土建或安装)资格的得1.5分;每有一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土建和安装)资格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 6、监理员4人:具有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证的每人得1.5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1、所有人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不得重复计分。 | ||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等方面设置。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质量控制 | 6分 | 质量控制措施:根据质量控制总目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对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措施,关键部位考虑周到细致情况酌情评分,优得6分,良得5.9分,一般得5.8分,未提供不得分。 |
进度控制 | 6分 | 进度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情况酌情评分;优得6分,良得5.9分,一般得5.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造价控制 | 6分 | 造价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措施,运用技术、经济手段确实现投资控制目标,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合理化建议情况酌情评分;优得6分,良得5.9分,一般得5.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合同信息 | 6分 | 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根据投标人合同和根据投标人合同和信息管理方案科学合理性,科学性酌情评分;优得6分,良得5.9分,一般得5.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 6分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根据投标人安全控制方法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措施针对性的情况酌情评分;优得6分,良得5.9分,一般得5.8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注: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合同、信息管理方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40分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企业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本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企业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本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本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工程:
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四川恒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 的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包括补遗和澄清);
(6)投标文件;
(7)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9)委托人相关管理文件、制度。
2.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有冲突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 为中标价(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包含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住宿等一切费用)。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监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同监理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完成之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捌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肆份。
(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监理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账户: 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图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含设计变更内容);从工程施工阶段至工程竣工、保修阶段、结算审计、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全范围监理服务。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监督;除“通用条件”2.1.2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
(8)、设计变更经设计人审核、委托人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随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
(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2)、结算初审。
(23)、配合本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及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2、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包括工程数量及有关文字说明;3、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规范、技术标准及结合本项目专门编制的技术规程、规定等; 4、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关于质量、工期、费用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及承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书中有关监理职责权力的条款;5、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实施的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方案、洽商记录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签认的报表等;6、由于业主原因,或地质、水文等自然原因,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图纸、质量要求、工程数量以及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征地、工期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保修阶段监理服务。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须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 。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承包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能力低下;拒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指令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提交时间为开工前7日内提交一份; 2、监理月报提交时间为每月28日前提交一份。3、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提交时间为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补偿金额=零。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本合同赔偿金和罚款总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的监理费总额。
(赔偿金=因监理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金额超过本条的,从其约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委托人在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时若发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列人员不符,或人员调整未征得委托人同意,则按以下条款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按5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2)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按2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3)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按1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1.4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在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时,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人员,监理人必须在3天内完成更换,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视为违约,监理人按20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4.1.5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要求监理人更换,或其总监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的,委托人有权按20000元/人•次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4.1.6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擅离岗位;或参加本工程的其他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低于附录A中的要求;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总监理工程师2000元/人•天
(2)专业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
(3)监理员500元/人•天
(4)未经委托人同意连续2天以上的擅自缺岗,每天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4.1.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1个月内分别累计缺岗5天及以上者,除按(1)-(4)项执行外,再扣除5000元/人的违约金。
4.1.8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1.9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牟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1.10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委托人 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人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4.1.11监理人未执行旁站监理的,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旁站不认真负责的,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应该进行旁站的关键部位,旁站人员未到位、中途离岗或未按照旁站方案认真执行的,监理人应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平检,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未按承包人要求时间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人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4.1.12监理人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的,应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4.1.13监理人应按时参加项目相关会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200元,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如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需经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监理人其他管理人员迟到、缺席,每次支付违约金100元。
4.1.14监理人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认真及时审核、监督承包人报送的各项资料,必须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委托人不定期抽查,如与工程实体进度不一致,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2)监理人对报审资料因审查不严而被委托人退回,每次支付违约金300元;
(3)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不认真审查就随意签字,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4)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认后,进入下道工序前,委托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处。
(5)监理人提交的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其审减率(审减率=(监理人审核金额-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金额)/监理人审核金额)>8%时,则监理人按审减金额(监理人审核金额-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金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1.15监理人不服从代建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委托人发出的指令)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每发生一次,代建人有权按5000元/次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4.1.16监理人未按合同及管理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的时间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周报》、《工程月报》、《会议纪要》、回函等资料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返工两次以上时,监理人应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
4.1.17委托人抽查中发现监理人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质量备案制度等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理的,监理人按5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1.18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发现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隐患,而监理人未对以上情况给施工单位发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按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监理人1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如监理人拒不执行,除按本条约定违约金标准的3倍支付违约金外,监理人必须更换相关监理人员。
4.1.19对监理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委托人成本损失、工期延误、资料缺失管理混乱等监管不力行为,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4.1.20监理人如有本合同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到委托人处,否则委托人将按违约金的2倍直接从监理酬金中扣除。
4.1.21为加强督促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和自身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由于监理人管理不力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4.1.23由于监理人管理不力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质量通病的,委托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相应责任。
4.1.24如监理人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根据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在约定的违约金范围内具体确定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汇率为: 零 。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服务费支付:按形象进度计算;土建工程完成后,第一次支付:支付金额按施工完成产值所占施工合同总额的比例乘以80%再乘以监理合同总价计算;第二次支付:主体完成后,支付金额按施工完成产值所占施工合同总额的比例乘以80%再乘以监理合同总价计算;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后停止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监理费结算审计金额的95%,剩余5%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6.2变更
6.2.1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加时,不再支付额外酬金。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零%。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条 转让和分包
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
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业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第三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第四条 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委托人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报人员不符,或无故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利终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监理人必须及时处理、批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送审上报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拥有以下权利
1.1、建议权:监理单位可以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对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提出优化建议的权利。
1.2、审查认可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包单位具有审查认可权。
1.3、指令权: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因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有权发布暂停令、复工令、限期整改指令等。
1.4、检查、监督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1.5、签认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验收签认的权利,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有审核签认权。
1.6、报告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有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1.7、要求权: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服务的报酬和合理条件有向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权利。
1.8、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2.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委托人。
2.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2.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2.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3、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1、对所有监理工程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3.1.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各自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3.1.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有关的安全监理内容,并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1.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3.1.5、审核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3.1.6、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1.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3.1.8、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1.9、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3.1.10、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3.1.11、参与或配合本工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
3.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1、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2.2、核查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3.2.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3.2.4、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3.2.5、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3.2.6、向总监汇报有关安全问题和监理情况;3.2.7、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有关安全监理检查情况;3.2.8、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3.3监理员的职责
3.3.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3.3.2、填写监理日志,做好安全监理记录;3.3.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3.3.4、做好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工作;3.3.5、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3.3.6、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本工程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本工程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的施工、安装、质量检测及验收规程、规范、标准。
3、本工程所涉及的上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均由监理人自备。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注:()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单位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如有时),我们将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监理工作。
2、现递交我单位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壹份。
3、我们同意在从约定的开标之日起9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
4、我单位此次投标的全部费用由我们自行承担。
5、随同本投标函,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未能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你单位有权不退还我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单位。
6、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小写)的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目标: 。
7、承诺按合同条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监理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承包合同条件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承担并完成本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
8、其它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间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到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 (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承诺函
(3)保函扫描件
注:采用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1)、(2)项资料。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第(3)项资料,并在开标现场递交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一)拟派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专业 |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
(二)拟派本项目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专业 | 职称 |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拟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 |||||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 (规模、投资等) | 担任何职 |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监应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社保缴费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注册证或执(职)业证或上岗证书、职称证(如有)、社保缴费证明。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社保缴费证明是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采购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退休人员无社保缴费证明的,应提供退休证明。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 ||||||
营业执照号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监理员 | |||||||
账号 | 安全员 | |||||||
经营范围备注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的要求为:近3年(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无亏损(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的资料)。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 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1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 5月 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2020年1月1日至今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金额 | |
服务期限 | |
承担的工作 | |
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在建和新承接监理项目提供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在建业绩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工项目提供中标(选)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已完成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时间为准。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否决投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 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 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 投诉事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否决投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七、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几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几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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