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9.6万元
招标公司闽侯县文化馆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鸿13850391915
公告正文
高雅艺术走进闽侯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文化馆

乙方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YZB[GK]2021002高雅艺术走进闽侯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00307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详情以标书内容为准 详情以标书内容为准 5 详情以标书内容为准 596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陆仟元整(¥59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闽侯县文化馆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中标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策划运营;企业投标书中需提供整体的运营计划书(供价格和服务质量综合评定用);总场次不少于3场顶级类或A类(含建党100周年歌舞剧、新年音乐会)、2场B类文艺演出,并配套3场延伸性艺术讲座。 (2)演出类型要求:舞剧(团体)1场、器乐类1场、建党100周年演出1场、儿童项目1场、其它1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纸质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每场演出完成后,30天内转帐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2 20 每场演出完成后,30天内转帐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3 20 每场演出完成后,30天内转帐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4 20 每场演出完成后,30天内转帐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5 20 每场演出完成后,30天内转帐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21年6月—2022年1月

10、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开始实施,双方均有义务自觉履行和遵守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未认真履行甚至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该项目运作的困难直至流产,违约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演出未能进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演出费,并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演出未能进行,甲方仍需支付所有演出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应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不受到第三方与演出有关的侵犯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并实施“高雅艺术走进闽侯系列活动服务类采购项目”演出服务,在合同期内演出内容确保不重复。 14.2甲方向乙方提供闽侯县影剧院(包括演出大厅、配合演出使用的贵宾休息厅、演员化妆厅等)作为演出场所。 14.3甲方负责闽侯县影剧院的现有演出硬件设备的正常使用; 14.4甲方负责闽侯县影剧院的供电、供水、消防和演出期间的相关工作,如上述事宜发生突发性事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14.5甲方负责为乙方组织的每场演出活动提供音响操作、灯光技术人员及现场安保、保洁等有关工作人员; 14.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每场演出节目进行审查,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演出团队和演出效果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审定乙方是否履约的基本条件; 14.7在经过演出团队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委派专人对合同项下的演出项目进行部分录音、摄影摄像,且拍摄不超过15分钟,由甲方保留、存档,并有权用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14.8乙方(中标人)按照标书中提供的演出计划及项目,在合同期内,负责组织演出任务(确保每月一场),演出的等级划定标准具体参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14.9乙方(中标人)在与演出团队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前(七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演出内容、演出方案的预审表报送至甲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乙方应提前一周将演出方案预审表(含艺术讲座)报送至甲方,乙方应确保所有文艺演出符合正确的文艺导向、不能利用场地为个人或演艺团体进行包装和宣传,应保证良好的演出效果,并体现文化惠民的特点,如召开场次等级专家评审会,乙方需负责支付专家聘请费用; 14.10乙方(中标人)负责演出团队的签约、演出审批、落地接待、新闻宣传、演出售票、以及节目单、舞美设计、印刷和制作等与演出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及演出团队的安全工作; 14.11乙方(中标人)负责活动的整体宣传(按照合同签订计划中具体内容实施)负责邀请省、市级媒体对演出场次进行采访宣传; 14.12乙方(中标人)协助甲方做好演出期间场务等相关工作,演出门票由甲方支配; 14.1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计划书的时间、内容要求完成演出任务;乙方每次未依约完成采购合同项下义务,则甲方有权限期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多次违约的,违约金可重复计取。若乙方超过甲方指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应向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14.14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由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向中标人支付当期款项。乙方迟延开具正规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闽侯县文化馆 乙方: 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西大道闽侯文化中心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东区27层2113室
单位负责人: 林琳 单位负责人: 姚智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鸿
联系方法: 黄爱琴 62091977
联系方法: 138503919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 账号: 591902979310801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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