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成交公告
中水系统大修给排水现场踏勘房屋修缮大修方案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人员配备组织安排劳动力安排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临时占地永久占地计日工图纸的修改转让专利技术文物古迹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工程设计交底组织竣工验收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施工方法安全可靠性实施劳务材料设备建造试运行维护管理拆除水源市政管网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措施照管分包工程伤病防治医务人员医疗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水文气象资料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抽样检验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场外交通临时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场内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道路和桥梁超大件超重件养路费税款修复工程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测量放线水路和航空运输仪器施工测量安全检查治安保卫劳动保护用具地下工程施工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钻孔探测现场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竣工结算尾工缺陷修补器材施工期运行河道施工堆积物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大样图安装图图纸修改图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分包技术服务土特产
金额
24.73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9/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
预算金额25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贺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聂女士010-67118164
中标公司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24.7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招标文件编号:20220115877-12)
二、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2078(集群注册)
中标(成交)金额:24.730276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 | 详见比选文件 | 20个日历天 | 赵庆章 | 京1342014201513338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书芝 徐晓辉 贺振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工程类招标收费标准下浮30%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1731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园村东侧1号
联系方式:贺先生 697888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聂女士010-671181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女士
电 话: 010-67118164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的(中国金
市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
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属于(建筑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5人,营业收入
为8061.459万元,资产总额为3295.8505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属于(建筑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5人,营业收入
为8061.459万元,资产总额为3295.8505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中誉建业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比选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比选文件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
第四章技术要求20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16第二章比选资料表和比选申请人须知4第一章比选邀请3目录2022年9月
第二章比选资料表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委托对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进行比选,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此次项目的比选活动。第一章比选邀请第六章附件34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22
项目名称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 | ||
项目施工地点 |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园村1号 | ||
工期 | 时间:20个日历天(具体时间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 | ||
比选时间 | 2022年 9月27日9:30 | ||
比选有效期 | 报价时间后90天 | ||
比选地点及方式 | 届时比选申请人方自行携带响应文件,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7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 ||
年度采购预算 | 25万元 |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一份(U盘) | ||
评审原则 | 综合评分法 | ||
联系人 | 聂女士 | 联系电话、传真 | 010-67118164、67100543 |
项目概述见比选资料表第1条。概述一、说明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资料表
序号 | 内容 | 对应条款号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概述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 项目内容: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园村1号 |
2 | *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2.3 | 资格要求: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比选申请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拟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资格: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要求:需具备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3 | *对联合体的要求 | 2.4 | 对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
4 | 现场踏勘 | 6.5 | / |
5 | 标前会 | 6.6 | 标前会安排:无。 |
6 | 响应文件的构成 | 8.1 | (1)响应函(格式见附件1);(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 (7)比选申请人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8)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评审细则提及或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拟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资格: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截图);提供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部全体人员的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提供施工竣工图纸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近三年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提供信用承诺盖章)(9)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方案。(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供应商廉洁承诺书(12)其他资料(如有)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9.5 | 响应文件的份数: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一份(u盘)。 |
8 | 报价方式 | 10.1 | 固定总价 |
9 | 保证金 | 11.2 | 不适用 |
10 | 响应截止时间、地点 | 13.1 | 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9月27日9时 30分接收响应文件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7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联系人:聂女士电话:010-67118164 |
11 | 比选时间、地点 | 15.1 | 比选时间:2022年9月27日9 时 30分比选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7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
12 | 比选代理服务费 | 24.1 | 由成交人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工程类招标收费标准下浮30%计取. |
13 | 履约保证金 | 25.1 | 不需要。 |
14 | 承包报价编制依据 | 依据《京建法〔2021〕11号》、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规定、规范;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文件及相关规范确定,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 |
15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16 | 注意事项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出现各类事故均由施工方负全责。施工单位要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服从总行物业管理施工规定。工程最终费用以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 |
17 | 特别约定 | 本项目承包方式:固定总价。费用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劳务、管理、设备、材料、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 |
比选资料表是对比选申请人须知的具体说明,表格中的对应条款号是对应比选申请人须知中的条款编号。注:本表加注“*”的内容若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补正。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比选申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比选申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比选申请人。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比选文件各项规定的比选申请人方可参加。合格的比选申请人
比选申请人应从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714室领取比选文件(电子版)并登记备案。本次比选对联合体的要求见比选资料表第3条。符合比选资料表第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比选文件构成二、比选文件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形式向潜在比选申请人发出,传真和手机号码以潜在比选申请人获取比选文件时的登记备案为准。收到通知的比选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比选申请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人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人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比选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通知比选申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比选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比选费用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第二章比选资料表和比选申请人须知第一章比选邀请比选文件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包括:
采购人一旦对比选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他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有关的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应当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为使比选申请人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足时间对比选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依法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日期,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比选文件收受人。采购人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比选文件的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回函确认。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需要进行答复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领取比选文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六章附件
响应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比选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图纸中的说明等)以及比选申请人与采购人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的编制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购买了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相关要求见比选资料表第4条。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在适当的位置填写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并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比选申请人代表签署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比选申请人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比选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有比选申请人承担。响应文件装订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比选申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比选申请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比选资料表第6条中列明的内容,其中加“*”项目若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补正。
本次比选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报价方式见比选资料表第8条。报价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资料表第7条规定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有比选申请人公章及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方为有效。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保证金的金额应满足比选资料表第9条规定的标准。比选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90天,有效期比90天短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比选申请人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予退还。接受有效期延长的比选申请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比选有效期最低的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响应文件须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未进行登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采购人接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见比选资料表第10条。响应截止时间如果比选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响应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比选申请人。为方便比选,比选申请人应将报价一览表和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各放在一个单独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分别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比选申请人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所有的信封封皮上均应清楚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及“在(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信封封口处应有比选申请人代表的签字或比选申请人公章。
五、宣读报价从响应截止时间至比选有效期截止前,比选申请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报价及响应内容,否则其保证金不予退回。比选申请人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比选申请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在(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比选申请人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采购人可以依法酌情延长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比选申请人受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组建评审委员会六、评审采购人将做报价记录,请到场的比选申请人代表在报价记录上签字确认其报价内容。采购人将当众宣读比选申请人名称、修改或撤回报价的通知、价格、折扣,以及报价一览表中所列的其他内容。当众宣读的比选申请人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当众宣读的报价一览表为准。采购人在比选资料表第1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宣读报价,比选申请人可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宣读报价
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比选有效期不足;比选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若出现下列情况采购人有权将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比选申请人是否具备比选资格,包括:是否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等。符合性检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包括: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签署、比选有效期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是否响应“*”关键条款、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响应文件初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技术、经济专家(专家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组成采购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含)以上单数。
算术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总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单价或文字描述存在明显的严重错误,将以总价或数字描述为准。如果比选申请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承担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风险。报价一览表中的价格和响应文件内的价格不一致,将以报价一览表的价格为准进行评审。比选申请人报价低于成本,恶意竞争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比选文件中标注“*”的为关键条款,对关键条款的任何偏离或不响应将导致报价无效;比选申请人报价超出采购控制价的;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比选申请人试图对评审委员会、采购人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除了上述情况外,从比选截止期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比选申请人均不得就与其响应文件有关的任何问题采购人进行联系。有关澄清要求和答复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比选申请人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澄清要求及内容应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签字并交采购人存档。比选申请人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交书面澄清,该书面澄清应有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或比选申请人盖章,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比选申请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可将其报价作无效处理。响应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应予废标:项目废标处理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序在前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序其后的成交候选人或者可以重新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后的综合评分排序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比选申请人经过初审后,评审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七、授予合同废标后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为防止恶意低价成交,评标审过程中,发现比选申请人的响应文件的报价低于控制价6%,启动质疑程序后比选申请人不能按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比选申请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成交比选申请人必须根据比选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比选申请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比选申请人确定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比选申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比选申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成交比选申请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通知
保密条款24.1成交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资料表第13条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成交比选申请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人备案。成交比选申请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比选申请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成交比选申请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并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比选申请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6.2工程价款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并签订工程保修合同。26.1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工程款支付方式25.3采购人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退还。25.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比选申请人不得使用本比选文件中所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5.1除了比选申请人为响应所雇人员外,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比选申请人不得将本项目、与项目中相关的任何内容、资料(包括书面和磁介质资料,下同)透露给任何人。否则,比选申请人必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比选申请人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从事本项目响应的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响应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27.3除本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的事项外,其它事项一律不调整中标价。27.2成交人提供当次施工全部材料送采购人审计部门,经过外审确定最终中标价格后执行中央政府采购网承诺优惠费率进行最终结算。27.1工程竣工后,成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标准提交竣工文件。不按时提交竣工文件的,视为工程没有最后竣工,采购人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27.竣工结算26.3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比选报价的评分采用基准价法,基准价为:详细评审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总分为100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分值分配见表四。评分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为:本项目评分标准为: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一比选申请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比选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并定量评分,从中评选出综合得分前三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推荐给采购人。采购人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排名次序选择最终的成交人,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合格的候选人数量少于三家时,采购人将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比选。
评分因素 | 分值分配 |
价格分 | 40分 |
大修方案得分 | 60分 |
合计 | 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就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以及人员配备、组织安排、劳动力安排等,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比选申请人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比选报价的评分见表一“比选报价评分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人确定250000元作为最高限价。凡高于最高限价的比选报价,按废标处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也不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公式为:价格差额比=(各有效比选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各有效比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各比选单位比选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经济标的评分标准采用一个“基准价”的评定办法,以比选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比例设定有关的评分标准,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的比选价格得分最高。“基准价”的计算:基准价=各有效比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表二大修方案评分标准表一比选报价评分标准比选文件评分表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详见表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与基准价比值 | 满分 | 加权得分=A1×K1(K1=0.40) |
有效比选报价 | >7%(不含) | 60 | 24 |
有效比选报价 | 6(不含)~ 7%(含) | 65 | 26 |
有效比选报价 | 5(不含)~ 6%(含) | 70 | 28 |
有效比选报价 | 4(不含)~ 5%(含) | 75 | 30 |
有效比选报价 | 3(不含)~ 4%(含) | 80 | 32 |
有效比选报价 | 2(不含)~ 3%(含) | 85 | 34 |
有效比选报价 | 1(不含)~ 2%(含) | 90 | 36 |
有效比选报价 | 0(不含) ~ 1%(含) | 95 | 38 |
有效比选报价 | 0(含) ~ -1%(含) | 100 | 40 |
有效比选报价 | -1(不含) ~ - 2%(含) | 97 | 38.8 |
有效比选报价 | - 2(不含) ~ - 3%(含) | 94 | 37.6 |
有效比选报价 | - 3(不含) ~ - 4%(含) | 91 | 36.4 |
有效比选报价 | - 4(不含) ~ - 5%(含) | 88 | 35.2 |
有效比选报价 | - 5(不含) ~ - 6%(含) | 85 | 34 |
评分项目 | 细分项目 | 满分 | 评分标准 |
大修方案 | 1、项目整体方案 | 20 | 工程大修方案描述详细,总体施工部署科学可靠、完善:15-20分;可行:7-14分;有不足:0-6分 |
大修方案 | 2、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 10 | 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3、质量保证措施 | 12 | 完善:9-12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4、协调配合方案 | 12 | 可靠、完善:9-12分,可行:4-8分;有不足:0-3分 |
大修方案 | 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 15 | 完善:13-15分;可行:9-12分;有不足:8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6、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 | 12 | 完善:9-12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7、施工机具设备安排 | 7 | 完善: 7分;可行:3-4分;有不足:2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8、与采购人、监理、使用单位配合措施 | 12 | 措施明确、合理完善:9-12分;可行:5-8分;有不足:4分以下; |
大修方案 | 小计:A1=上述八项分值之和 | 100 | |
大修方案 | 加权得分A2×K2(K2=0.60) | 60 |
技术要求注:1、响应文件里须提供项目部全体人员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以证明该员工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未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按废标处理。报价人总得分值=A1×K1+A2×K2表三得分计算及权值取定表
序号 | 评价项目 | 得分值代码 | 权重系数 | 系数取值 |
1 | 价格分 | A1 | K1 | K1=0.40 |
2 | 大修方案分 | A2 | K2 | K2=0.60 |
5、项目内容:4、技术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国标、行业标准);售后服务承诺等。3、服务期:20个日历天(具体时间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2、建设规模: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1、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一、项目需求说明
二、技术标准6、质量标准:质量要求达到合格、用户满意的标准。5.4更换中水系统内DN65阀门及减震喉头20个,DN80阀门11个,DN65电磁阀1个,DN32电磁阀1个。5.3系统水泵维护保养(12台)。5.2中水系统内动态螺旋混合型发泡机(2台)、离心泵扬程30M(3台)损坏需更换。5.1中水站沉淀池池底淤泥垃圾清掏(约70m³)。
以上规范如与现行最新国家标准规范有冲突的,工程规范以领取比选文件之日国家和行业颁布设施的规范、规程为准,施工时以施工期间国家和行业颁布设施的规范、规程为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采购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满足北京市现行疫情防控政策。1.现场管理要求:。各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施工人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使用文明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追逐打闹,不得酒后闹事,不干扰工作人员正常的办公。四、管理要求及人员要求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标、行业标准)执行。项目验收程序、标准及期限项目验收程序、标准及期限: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标、行业标准)或其他要求。
5.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提出带有倾向性的要求。4.施工单位要遵守物业相关管理及疫情防控规定。3.施工单位要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2.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负责,施工中出现各类事故均由施工方负全责。1.施工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四、其它要求
承包人:发包人: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6.由于中水系统使用年限过长,可能存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调整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维修、更换工程量的计量并留存本项目维修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及时向建设单位报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园村1号工程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因重大活动、天气等原因停工的,工期予以顺延,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三、合同工期承包方负责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设备拆除、垃圾清运,承担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负责办理当地物业管理、消防等部门相关手续。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工程质保期为年。承包范围:。
金额(大写):(人民币)六、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五、合同形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质量标准
姓名:;职称:;七、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暂估价:元暂列金额: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小写)¥:元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八、合同文件的组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10、其他合同文件、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文件等。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签约地点:北京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
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职称:。姓名:。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1.1.2.6监理人:。1.1.2.2发包人:。
1.1.3.3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其他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2)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文件等。(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9)已清标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1.5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大样图、安装图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5日之前。(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5)其他约定:无(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2套(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始施工前7天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
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监理人员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者复工通知。2、工期延长。3、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3.6监理人的宽恕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进入现场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遵守现场物业管理部门及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现场具备条件,施工用水、用电应单独计量,并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定价缴纳相应费用。/。(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0其他义务(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其他独立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等方面提供方便。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4.3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2.4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5承包人项目经理(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进度采购计划前14天。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4.11不利物质条件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交通运输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3治安保卫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9.4环境保护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不可抗力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合同价的万分之二,不足一天按一天计。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天计算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工程质量(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提前竣工奖励金最高限额:/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15.3变更程序15.变更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执行。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15.3.2变更估价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28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5.8暂估价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3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17.计量与支付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变化的调整范围:不做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预付款额度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3计量周期17.1计量
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款预付办法:/。(2)预付办法其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全部费用。合同总价款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1份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5)本建设项目由发包人委托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结算价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承包人报审金额如超出审计审定金额的10%,超出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承包人开发票抬头应为“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未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7.3.5临时付款证书(6)本项目使用的水电费单独计量,待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以实际发生费用向发包方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1份竣工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按照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合同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承包人要按照结算审计单位要求准备相关结算资料,并保证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承包人所报结算金额超过审计审定结算金额10%(含)以上时,相关审计审减费用由承包人方承担。17.5竣工结算17.4.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及时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计结算价的3%,工程完工进行结算审计后一笔扣留,待到期后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1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8.5施工期运行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5份。(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提供包括竣工图在内的相关施工资料。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18.9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7天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当本条款与双方签订的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冲突时,以附件2内容为准。(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投保相关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投保相关保险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0.1工程保险20.保险
(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壹)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人员教育,施工现场的活动限定在本项目实施的必要范围内。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相关人员不得进入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区域,不得在与施工无关的区域进行勘察、拍照、摄像等。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整理后交予发包人,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外或第三方公开披露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情况。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相关敏感、涉密信息等泄露,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5.1保密条款25.其他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24.3争议评审
2、发包人负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情况,及时制止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各种违章现象,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及当事人作出处理。1、发包人负责为承包人开具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配合承包人为施工创造条件。一、发包人责任:为保证文明施工及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协议书如下,双方应共同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附件1
5、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员及施工负责人进行处罚。4、承包人在施工中杜绝赤膊光脚等不文明现象。3、承包人不得雇佣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刑事拘留等人员,进入楼宇施工。2、承包人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造成的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承包人应做好现场施工工人的管理工作,如发生治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二、承包人责任:
11、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确为工程需要的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10、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条例。9、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裸线或直接在电源插座上使用电炉子等。8、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及安全疏散通道,各种施工材料、设备应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放。对施工中遗留的各种废料及物品,应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理,保证现场的清洁卫生。7、施工必需的易燃、易爆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控制数量,由承包人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6、承包人施工时,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作业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承包人应当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及操作人特殊证件,批准后,由发包人现场确认符合动火要求,方可作业。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15、本管理制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时自行终止。14、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休息,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闲逛。13、承包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如出现现场混乱,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照价赔偿,影响严重的,发包人除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2、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尽量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系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质量保修责任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2质量保修期工程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5、其他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保修费用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千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逐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施工单位(乙方):建设单位(甲方):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3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举报。(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行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的稳中有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利益的建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男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甲方的责任
(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不准接爱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成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甲方体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乙方的责任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本责任书的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2)乙方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入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件年月日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报价一览表;根据贵方为_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_项目采购的比选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2份,电子版1份:致: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附件1响应函格式
详细的技术响应及售后服务方案;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分项报价表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为此,我们授权任何相关的个人和公司向贵方提供要求的和必要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以证实我们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如果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或者在获得成交后,采购人或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管机构发现并查实我方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所报的资料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我方将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比选资格和成交资格;如果我方已经收到成交通知书,我方将无条件的承认,我方收到的该项目的成交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采购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我方承担;本段承诺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段承诺均为我方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对我方在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我方郑重承诺:其他。
我方是所提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根据比选文件规定,我方承诺,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截止时间起___日。我方己详细审查全部比选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将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签字:电话:传真:地址:与本比选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附件2报价一览表公章:
项目名称 | 承包方式 | 报价(元) | 保证金 | 声明 |
固定总价 | 小写:大写: | / |
项目名称: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比选申请人名称:具体以广联达计价软件导出为准附件3分项报价表日期:授权代表:签字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5 | 税金 | ||
报价合计=1+2+3+4+5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比选申请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本页合计 | ||||||
合计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合计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合计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内容 | 综合单价组成 | 综合单价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内容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管理费 | 利润 | 风险费用 | 综合单价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序号 | 措施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措施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管理费 | 利润 | 风险费用 | 小计 |
合计 |
序号 | 材料编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 单位 | 单价(元) |
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2.比选申请人可根据其响应内容进一步细化上述表格,并可增添其它表格或说明以便进一步明确响应内容。注:1.比选申请人需按比选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逐条应答,回答应以“满足”或“不满足”等明示承诺开始,列出所投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并辅以详细解释。除“满足”项目外,必须在偏差说明一栏中对偏差予以详细说明。除以上“偏差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比选申请人无条件接受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序号 | 比选文件条款号 | 比选文件技术规格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差说明 |
注:1.比选申请人需按比选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的要求逐条应答,回答应以“满足”或“不满足”等明示承诺开始,并辅以详细解释。除“满足”项目外,必须在偏差说明一栏中对偏差予以详细说明。项目编号:20220115877-12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南口技术研发中心中水系统大修项目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日期:授权代表:签字
序号 | 比选文件条款号 | 比选文件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商务条款 | 偏差说明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响应及合同的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日期:授权代表:签字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2.除以上“偏差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比选申请人无条件接受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
地址:单位名称(盖章):职务: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签名章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签字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附件7比选申请人情况表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盖公章,未提供者,按废标处理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经济类型 | 授权代表 | 职务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单位简介及机构情况 | ||||||
单位优势及特长 | ||||||
北京办公地点 |
附件7-2拟派人员资历表注:须提供项目部全体人员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以证明该员工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未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按废标处理。附件7-1拟派实施人员表日期: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专业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 | 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
年龄 | 拟任职 | 单位任职时间 | ||||
学历(毕业学校、时间、专业)及取得的专业认证情况: | ||||||
参加过的主要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
该项目所需资质复印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日期:授权代表:签字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
特此承诺。近三年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供应商名称)承诺如下:承诺书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须对《比选文件》的所有相关服务要求作出详尽响应。附件9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方案日期:供应商:(盖章)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为加强采购廉政建设,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防止采购中发生行贿受贿等廉政风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你单位作出如下承诺:供应商廉洁承诺书附件10供应商廉洁承诺书2.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评审中享受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在中标、中选公示中公告,接受社会监督。1.以上三种声明函/证明文件,供应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出一种声明/证明即可,都不满足,本附件无需放在响应文件中。注:
六、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虚假投标或者非法排挤其他竞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等,不损害你单位合法利益。五、不报销或支付(代垫)应由你单位个人承担的费用。四、不向你单位人员出借钱款、房屋、车辆等。三、不向你单位人员安排宴请、住宿、旅游、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二、不与你单位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本采购项目相关的任何物资买卖、提供劳务及中介活动等任何交易交往行为。一、在任何采购环节,不以任何理由、形式向你单位人员及其亲属行贿,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预付卡、会员卡、提货券、电子红包、有价证券、股权(份)、土特产、金融产品、消费卡(券)等财物,免费提供劳务,为你单位人员提供商品回扣,支付应由你单位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其他各种变相行贿行为。
十二、自签订之日起,本承诺书将作为我公司参与你单位项目的生效前置条件。十一、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你单位有权单方面取消本次项目(如已中标,则中标无效;已签订合同的,中止或终止执行),且有权要求我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你单位有权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管理,我公司将不得再次参与北京聚融苑宾馆有限公司相关采购工作,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十、我公司无条件配合你单位关于规范采购行为的调查、检查、调研等工作,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九、如发现你单位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收受贿赂,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我公司保证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你单位审计部门举报。八、不做出其他可能导致你单位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廉洁交往有关规定的行为。七、保证诚信正当交易,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承诺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人(公司名称)及公章: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