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2/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jkd-212137-202212-020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13
公告正文

[NJKD-212137-202212-020]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KD-212137-202212-020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进口煤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采购数量:1*50,000吨+/-10%

2. 交货港: 葫芦岛港

3. 币种:人民币

4. 到货期:2023-01-20 至 2023-02-20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方式:CFR

7. 通关额度:供应商负责

8. 卸港条件:

9. 卸率(吨/天):无

10. 付款方式:现汇

11. 报关方式:不限

12. 检验机构: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为质量检验依据,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为数量检验依据

13. 港建费:本次报价不含港建费

14. 是否含税:含税

所有上述条款未提及内容均以附件合同格式为准。请报价人认真阅读合同格式,在竞价中标后买方不接受对合同格式的修改。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12-13 17:53:44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000

<2,800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4-58

收到基全硫St,ar

%

<0.6

≥0.8

收到基灰分Aar

%

≤9

全水分(收到基)

%

<48

粒度

mm

≤90

(ST)灰熔点(IDT)

≥1,150

HGI

HGI

≥45

微量元素

所有微量元素指标以卸货港海关检验结果为准,应完全符合中国发改委、海关总署及 商务部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 16 号令)”,与上述法令的任何规定或指 标不符均将导致中国海关退运。

五、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号:21050174120800000088。

竞价汇款账户户名: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营业部。

六、竞价规则

原则1:低价中标原则。当出现两家及以上中标者,最低价供应商优先中标,为保障供应,原则上首次中标或合作的最低价供应商合同量不超过招标量的50%,同时应在投标之日起2日内联系我公司进行现场采样,未联系我方,不予签订合同。其余供应商最低价进行价格谈判,合作量根据原则2及原则3确定。原则2:灰分最优原则,招标结果公布后,请各公司及时与我公司进行联系,我公司将对各供应商计划供应煤种进行现场采样,对煤样进行化验,热值最好,灰分最小的供应商优先确定合作量,以此类推。原则3,供应商评价原则,根据所报价供应商历史履约率、供应能力、煤质指标等供应商评价体系得分情况进行合作量的谈判与确定,首次供应商非最低价者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量的20%。原则4:黑名单。多次出现中标不签合同,签订合同未履约,及不遵守我方入厂安全管理,违反环保要求,不服从调运安排、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及贿赂我方关键岗位人员的违反廉政行为的供应商将被我方列入黑名单,不与其进行合作。原则1>原则2>原则3.最终的合同条款以甲方为准。

七、报价要求

进口煤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XX公司

买卖双方经在大唐电子采购平台公开竞价,就进口煤供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品种:进口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交货期限:2023年1月20日-2月20日。

2.2.交货期限指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

2.3.合同数量:50000吨±10%。

3.质量标准:标准规格

指标名称 典型值 拒收值 单位
全水(收到基) 48 48 %
灰分(收到基) 9 12 %
挥发份(干燥无灰基) 34-58 N/A %
硫分(收到基) 0.6 0.8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3000 2800 kcal/kg
灰熔点(软化温度) 1150 N/A
粒度(0-100mm) 90 N/A mm
HGI 45 N/A
氯(Cld) 0.3 0.3 %
氟(Fd) 200 200 μg/g
磷(Pd) 0.15 0.15 %
汞(Hgd) 0.6 0.6 μg/g
砷(Asd) 80 80 μg/g

4.卸货港:葫芦岛港。

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5.1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葫芦岛港。

5.2交货方式:卸货港舱底交货。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检验机构

6.1.1质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

6.1.2重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数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

6.2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在卸港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时,双方有权派代表在取样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任何一方未能派代表到场,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6.4装港证书:乙方应在抵达卸货港前向甲方以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提供装货港进行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该证书作为煤炭质量和重量的参考,但不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7.价格:

7.1基准价格:X元/(千卡/千克)•吨。卸货港一票含13%增值税)。

7.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的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3 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3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进行奖罚、调整后,计算结算价格:

7.3.1发热量奖罚:

7.3.1.1加价:当发热量(Qnet,ar)大于合同3.1条约定的典型值时,每100kcal/kg加价合同基价/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发热量(Qnet,ar)超过典型值400kcal/kg以上的部分不奖励。

7.3.1.2分段扣罚1:当发热量(Qnet,ar)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合同基价/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3分段扣罚2: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按照低于2800Kcak/kg部分每减少100kcal/kg减价人民币合同基价/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4以上条款连续考核,分段计价。调整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7.3.1.5硫分奖罚:若硫分超过典型值至拒收值部分每增加0.1%扣罚2.0元/吨;若硫分超过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0.1%减价4.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2迟交货扣罚: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若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7.3.3其它质量奖罚:无。

7.4税率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率变化和执行情况对税率及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费用承担

8.1卸货港卸载费用、货物港务等货物抵达港口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8.2货物抵达卸货港前的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和增值税等全部税费由乙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第7.1条约定价格之中。

9.乙方所供超出拒付指标煤炭,该批次煤炭所造成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报关风险:乙方承担全部报关风险。

10.卸货保障

10.1乙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港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在卸港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若卸货时扬尘过大,甲方有权进行合理的喷淋处理或停止卸货。

10.2若因煤炭过粘、过硬、扬尘过大、块大等货物原因导致无法卸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派代表抵达卸货现场进行补救并配合甲方解决卸货问题。

10.3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电厂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若乙方所供煤炭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后续修订)、国家及卸货港当地政府发布的其它与进口煤有关的法令、规定及政策要求,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卸或使用该批煤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行政性罚金、煤炭退运所需费用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由于乙方未能供应符合要求的煤炭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其它替代煤炭的差价损失,以及由此给甲方下游的煤炭用户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1.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

11.1乙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及船型应符合卸货港码头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在租船前向甲方了解卸货港码头的技术要求及船型限制。

11.2卸货港条件:以卸货港实际条件为准。

11.3在卸货港越过船舷交付甲方之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价格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承担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时办理理赔。

11.4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

11.4.1船舶信息及装船动态:乙方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包括更换船舶)后立即将“船舶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甲方,包括船舶名称(中/英文船名)、合同编号、航次、载重吨、实际载货量、船长度、预计抵达装船港日期,及其它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船舶信息;在装船直至装船完毕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送装船动态通知;

11.4.2在途动态:乙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卸;

11.4.3通知地址:甲方通知的地址。

11.5卸货条款:

11.5.1卸船备妥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港范围内后,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日,无论进港/靠泊/清关/检疫与否。

11.5.2卸船时间:

11.5.2.1海岬型船舶:卸率25,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130,000吨以上)

11.5.2.2巴拿马型船舶:卸率15,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63,000吨以上);

11.5.2.3大灵便型船舶:卸率15,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45,000吨以上);

11.5.2.4灵便型船舶:卸率10,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30,000吨以上);

11.5.2.5甲方另行限定卸率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11.5.3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无论滞期与否:

11.5.3.1乙方办理申报手续的等待时间。

11.5.4不可抗力而损失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大风、大雾、大雨和台风等。

11.5.4.1船舶从锚地(包括CJK锚地)移往泊位直至靠妥/准卸前的时间。

11.5.4.2因船舶参数不符合卸货港条件,产生的额外卸货时间。

11.5.5船舶滞期后的其它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1.5.6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卸船时间自乙方递交NOR后12小时起算;早于交货期限抵港,有效NOR以交货期限首日零点起算,卸船时间以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若提前卸货则自实际卸货时起算;晚于交货期限抵港,从开始卸货起算卸货时间。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

11.5.7滞期费:若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1.5.8速遣费:若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的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11.5.9滞期/速遣费率:“船舶信息”。滞期、速遣费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后与合同款一并结算。

11.5.10若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正常计算滞期速遣费;早于交货期限抵达卸货港的,从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卸货时间,若电厂提前卸货,卸货时间从卸货开始时间起算,直至卸货结束截止;若晚于交货期限抵港,甲方有权按照计划内到达船舶优先靠泊的原则卸货,从卸货开始起算卸货时间,至卸货完毕时止。

11.5.11若由于船舶故障或乙方其他原因影响甲方卸货速度的船舶,按航运惯例进行调整:在影响期间内,按故障舱数/总舱数比例扣减卸货港作业卸率;若由于船舶故障致使出现作业延迟或离港延迟,由乙方承担直接时间/费用损失(若后一靠卸船舶存在时间损失)。

11.5.12若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石块、铁块、木块、大煤块等杂物或煤炭粘堵、扬尘等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或故障,须扣除导致电厂卸船困难的作业时间,不论滞期与否。如电厂有其他索赔,不在滞期条款内。

11.5.13在大唐燃料业务统一管控平台(www.dtrlcg.com)的相应竞价公告及/或本合同第8条中有明确约定由乙方承担滞期费的,由乙方自行支付船舶滞期/速遣费。

11.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合同货物在卸货港卸货越过船舷的时间视为乙方交货时间,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越过卸货港船舷后转让至甲方。

1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乙方保证对出售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下游煤炭使用方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2.2乙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2.3乙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

12.4乙方负责办理船舶靠岸的报关、报检手续,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13.结算及付款期限

13.1本合同以单船为批次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以合同6.1条约定的卸货港检验证书为依据,按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13.2货物通关放行货权转移给甲方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预结算款。

13.3委托结算:

13.3.1甲方有权将合同结算、付款委托给收货人办理,并通知乙方。甲方在委托结算时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函,由受委托电厂对乙方进行结算及付款,包括本合同第6/7/8/9/10/13/14/15条涉及的结算价格、滞期及速遣费、违约赔偿金额的确认和支付、货物风险及货权的转移、争议解决,但第10.4条规定的乙方的通知义务不变。

13.3.2乙方与受委托电厂办理结算及付款时,受委托电厂应参照13.3条所列结算单据及付款方式办理。

13.4直接结算:除13.2条规定的结算方式外,如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按本条办理。

13.4.1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结算单据:

13.4.1.1提货单据:货物代理提交的提货单(小提单)原件、海运提单复印件,提单收货人或连续最后背书人与提货单(小提单)提货人应一致。提货单(小提单)原件背面须记载以下内容:

(1)原收货人或最后背书人(背书需连续)于收到货物后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见提单复印件);

(2)“由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凭此提货单提货”字样(即卸煤码头所属电厂),并标明日期;

(3)原提货人加盖公章。

13.4.1.2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乙方委托(提单记载的原收货人或最后背书人)交付采购合同项下货物,标明日期,并加盖乙方公章。合同编号须与本合同编号一致,委托书加盖受托人公章。

13.4.1.3货权转移证明:标明合同编号/船名/航次/载货吨数/海运提单号/到港日期/转让人(乙方)/收货人)。

13.4.1.4检验证书:合同6.1条约定的质量、数量检验证书正本。

13.4.1.5船舶事实记录(SOF),及滞期/速遣费计算单。

13.4.1.6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账号、大额支付行号的银行信息,并加盖财务章。

13.4.2若检验证书未按国标(GB)出具,或非由合同6.1条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甲方(或委托结算单位)有权不予结算。

13.4.3乙方将本合同13.3.1条约定的结算材料提交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完成结算单据的确认,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若乙方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应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

13.4.4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汇支付剩余货款。

13.4.5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双方应在“异议通知”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甲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14.不可抗力

14.1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4.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5.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甲方不能接收本合同2.3条约定数量的煤炭,甲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乙方损失,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少接货部分结算金额的1%计算。

15.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不能供应本合同2.3条约定数量的煤炭,乙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甲方损失,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少供货部分合同金额的1%计算,少供货部分超过3,000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下游的煤炭使用方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5.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以外,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到货(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及未及时交货),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全部甲方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供货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下游的煤炭使用方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若甲方接收此船货物,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定价,若乙方对甲方认定的市场价格有异议的,应该提出确切充分的证据。

15.4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除应立即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5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为处理争议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6.争议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通知

双方传递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信息、短信、挂号邮传等,须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伍拾万元整。待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乙方提出退款申请,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持续合作,当保证金不足500000元时,乙方应及时缴纳充足,如乙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其他

20.1乙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甲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事宜之目的,乙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融资等其它用途。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2份。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耿营

3. 联系电话:17804295966

九、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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