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家政经费
/
小时
家政服务4320小时一年
35
4320
151200
2
项目主任
月
包含人员工资、社保、意外险等费用。
5500
12
66000
3
项目社工
包含人员工资、意外险等费用。
2000
24000
4
5
项目督导
次
一年督导3次
600
1800
6
项目培训
一年培训2次
1200
7
个案服务
个
一年跟进5个个案
200
1000
8
小组活动
一年开展1个小组
800
9
大型社区活动
一年开展2个大型活动
1500
3000
10
中小型社区活动
一年开展4个中小型活动
3200
11
交通费
用于走访服务对象、协助服务对象外出、项目工作对接等交通开支。
400
4800
志愿者补贴
一年开展志愿服务100人次
20
100
13
行政办公费
用于办公用品、通讯费、广告费等行政支出。
300
3600
14
管理费
15300
15
合计
301900
包括伍家岭街道、四方坪街道、新河街道、望麓园街道、通泰街街道、湘雅路街道共计6个街道内低保重度残疾人72名,2021年-2022年将他们纳入开福区重度残疾人生活小秘书1期服务项目内,定期提供社工服务和家政服务。
(1)成交供应商需要做好需求调查,撰写1份调查报告,并提供服务范围内所有服务对象的详细信息资料。
(2)项目服务中社工服务总时数人均不低于60小时,总时数不低于4320小时,家政服务人均不低于60小时,总时数不低于4320小时。
(3)开展咨询服务144人次以上(72人*2次)。
(4)电话访问216次以上(72人*3次)。
(5)家庭探访288次以上(72人*4次)。
(6)专业个案5个以上。
(7)小组1个以上,每个小组5-7节。
(8)大型(40名以上残障人士参与)社区活动2个以上。
(9)中小型(20名以上残障人士参与)社区活动4个以上。
(10)对本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次以上。
(11)对本项目进行专业督导,督导3次以上。
(12)在服务街道辖区内,发展志愿者50名以上,参与志愿服务100人次以上,发展义工包括义工建档、记录义工服务等。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服务,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合同约定计发项目经费;
(2)甲方应按项目相关要求确定项目受益对象,做好项目受益对象管理;
(3)甲方应积极发挥街道残联、社区残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协助乙方做好服务工作。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服务;
(2)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乙方应规范上门服务人员言行和服务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合同期内,乙方为开展服务所配备的人员、设备设施等由乙方自行管理,所造成的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应采取定期服务和“点单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被服务对象在不超出总服务时限服务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合理服务。
(1)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在第三方评估中如有需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第三方评估相关规定进行。
(2)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承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可以解除本协议。
(4)若乙方被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乙方应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若乙方不再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 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