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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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获取PDF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22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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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兴采磋﹝2022﹞8号 项目名称: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6.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106.00000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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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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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
获取时间:2022-11-10 00:00:00至2022-11-16 23:59:00,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获取PDF采购文件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获取方式及地点: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售价: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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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提交 | |||
(一)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2-11-22 09:30:00,开标地址:网上开标室。 (二)递交方式: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三)本次政府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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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启 | |||
时间:2022年11月22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网上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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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 3个工作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信息发布: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兴文县人民医院 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211号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182831609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 地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光明大道东段政务中心四楼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方式:08318835817 |
附件:兴采磋〔2022〕8号 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zip兴采磋〔2022〕8号 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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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采购人:兴文县人民医院竞争性磋商文件兴文县人民医院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采磋﹝2022﹞8号
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0第三章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20第二章磋商须知……………………………………………………………………………7第一章磋商邀请……………………………………………………………………………3目录2022年11月
第十章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33第九章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30第八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9第七章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29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2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一章磋商邀请第十五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63第十四章合同主要条款…………………………………………………………………60第十三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46第十二章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45第十一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5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2包,即:第1包西门子CT、DR、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服务;第2包飞利浦CT维保服务。(一)项目编号:兴采磋﹝2022﹞8号。一、项目概况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受兴文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51152822210200000064[2022]00030)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三、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PDF”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三)获取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回执函。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获取PDF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供应商是否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二)获取时间:2022年11月10日00:00至2022年11月16日23:59。(一)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0日00:00至2022年11月14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
(三)远程在线开启地点:网上开标室。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二)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至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2年11月22日上午09:30。四、响应文件的提交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及时参与在线磋商。式进行磋商。台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以在线方在线方式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四)磋商时间及地点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响应文件开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中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响应。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采购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二)响应文件签署(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五、相关事宜(六)本次采购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五)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特别提醒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三)信息发布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①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1.为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网站注册(0831-8088828)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四川省CA互联互通驱动3.0”的通告》(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通知公告”-“网站公告”栏目)。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④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③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②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三、磋商双方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二、适用范围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
(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有关要求(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六)响应货币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五)计量单位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响应文件的语言
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六、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二)在特殊情况下,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兴文县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五、报价有效期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九、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八、付款(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三)响应文件中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磋商的,应作为一个响应人计算,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响应人。(二)除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十、货物及报价要求(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
十三、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五)补充合同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四)合同转包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四)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报市采购中心备案,同时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且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二)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一)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十四、验收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一)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清标出现异常情况处理的通告》规定,兴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清标过程中发现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计价软件编号相同、商务标接口码相同等异常情况情形之一的,将一律由评审专家根据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兴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赓即将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十五、相关行为约定(六)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引入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履约验收。(五)金额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集采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五)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十六、相关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磋商纪律要求(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二)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十八、询问、质疑和投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5.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无;一、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四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PDF”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重要提醒:供应商必须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回执函。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响应文件。二、特别提请注意(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三)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一)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一)标的名称和所属行业二、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共计两个包,为满足兴文县人民医院工作需要采购磁共振、CT、DR两年期维保服务。项目概述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西门子CT(SOMATOMEmotion16)、DR(AXIOMAristosVXPlus)(一)包1服务内容及要求包1服务内容及要求三、服务内容及要求(二)设备情况
6.▲具备远程服务,可在线故障诊断、升级、维修及应用支持。5.▲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保修电话后,2个小时内作出电话或远程响应,设备需要现场维修时,24个小时内工程师到达现场(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除外),保证开机率不低于95%(按365天计算)。4.▲预防性保养:一年不低于2次预防性维护保养(最少1次大保养,保养时间间隔4月以上),根据保养计划定期更换预防性保养耗材,定期保养包括机器清洁、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软件的正常维护、非紧急性质的补救性维修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检修。3.★工时要求:人工工时(含故障维修、性能调校、设备保养、安全升级等)维修人工费及差旅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备件要求:主机常规备件出现故障时须提供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要求的原厂全新备件。1.★保修范围:包含主机常规备件、人工及保养,无限定次数的维修,不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油箱。
2.★备件要求:主机常规备件出现故障时须提供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要求的原厂全新备件。1.★保修范围:一年提供不低于4次的人工维修,提供两个(含)备件,备件包括但不限于:冷头、线圈、外水冷机等大型配件;配件不包括:磁体、液氦。磁共振成像系统(MAGNETOMAera)9.▲配合医院按最新的国标要求完成设备的稳定性检测,提供现场服务支持。8.▲制定年度保养计划,每次维修、保养完成后需出具详细工作报告,建立单台设备维护保养台账。提供一年不低于两次的设备培训。服务期限每满一年后由维保公司安排专人把派工记录及保养、维修报告整理成册交付医院保存。7.▲全国范围内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365天响应,为用户提供快速诊断和技术支持服务。
8.▲制定年度保养计划,每次维修、保养完成后需出具详细工作报告,建立单台设备维护保养台账。提供一年不低于两次的设备培训及扫描和后处理应用培训。服务期限每满一年后由维保公司安排专人把派工记录及保养、维修报告整理成册交付医院保存。7.▲全国范围内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365天响应,为用户提供快速诊断和技术支持服务。6.▲具备远程服务,可在线故障诊断、升级、维修及应用支持。5.▲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保修电话后,2个小时内作出电话或远程响应,设备需要现场维修时,24个小时内工程师到达现场(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除外),保证开机率不低于95%(按365天计算)。4.▲预防性保养:一年不低于2次预防性维护保养(最少1次大保养,保养时间间隔4月以上),根据保养计划定期更换预防性保养耗材,定期保养包括机器清洁、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软件的正常维护、非紧急性质的补救性维修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检修。3.★工时要求:人工工时(含故障维修、性能调校、设备保养、安全升级等)维修人工费及差旅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务实可行的增值服务措施或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等。2.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与本项目完成有关的软硬件配置,提供设施设备清单)。1.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团队组成、分工协作、专业能力证明等)。服务能力(二)包1履约要求9.▲配合医院按最新的国标要求完成设备的稳定性检测,提供现场服务支持。
③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2.项目管理应包含①日常管理及本项目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②维保档案管理③紧急故障应急管理等内容。1.维保服务实施方案应包含①日常维护保养方案②定期保养方案③定期巡查方案④停机维修方案等内容。服务方案
3.▲预防性保养:一年不低于2次预防性维护保养(最少1次大保养,保养时间间隔4月以上),定期保养包括机器清洁、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软件的正常维护、非紧急性质的补救性维修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检修。2.★工时要求:人工工时(含故障维修、性能调校、设备保养、安全升级等)维修人工费及差旅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保修范围:人工及保养,无限定次数的维修,不含备件。飞利浦CT(IncisiveCTPower)(一)包2服务内容及要求包2服务内容和要求
9.▲配合医院按最新的国标要求完成设备的稳定性检测,提供现场服务支持。8.▲制定年度保养计划,每次维修、保养完成后需出具详细工作报告,建立单台设备维护保养台账。提供一年不低于两次的设备培训。服务期限每满一年后由维保公司安排专人把派工记录及保养、维修报告整理成册交付医院保存。7.▲全国范围内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365天响应,为用户提供快速诊断和技术支持服务。6.▲具备远程服务,可在线故障诊断、升级、维修及应用支持。5.▲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保修电话后,2个小时内作出电话或远程响应,设备需要现场维修时,24个小时内工程师到达现场(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除外),保证开机率不低于95%(按365天计算)。4.▲预防性保养耗材:根据保养计划定期更换
服务方案: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务实可行的增值服务措施或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等。2.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与本项目完成有关的软硬件配置,提供设施设备清单)。1.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团队组成、分工协作、专业能力证明等)。服务能力:(二)包2履约要求
四、包1、包2商务要求③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2.项目管理应包含①日常管理及本项目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②维保档案管理③紧急故障应急管理等内容。1.维保服务实施方案应包含①日常维护保养方案②定期保养方案③定期巡查方案④停机维修方案等内容。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实行维保后,采购人每季度末按合同金额支付维保费用。(三)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期限两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二)服务期限:合同价款包含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一)合同价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四)违约责任(二)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五)解决争议的方法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服务考核要求:由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年度考核,满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每少一分,按每年维保费的1%进行扣除。(六)服务考核(五)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四)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三)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四)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三)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二)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七)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下载地址: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第八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详见第六章。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第七章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备注:本章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必须满足的内容,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本章中标注“▲”为重要条款,不满足作扣分处理。
二、技术部分(二)其他特殊资格性文件。(一)第四、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一、资质资格部分投标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并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质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相关要求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四)培训计划、验收方案;(三)售后服务方案;(二)项目方案(或承诺函等)技术、服务应答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是合格的,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四)商务应答表;(三)报价表;(二)报价函;(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三、商务部分(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章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以上要求资料必须据实提供,不得有实质性遗漏,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四、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价格、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六)中小企业声明函;(五)近年服务业绩一览表;
(3)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环节中设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数字证书远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具体解密操作时间和相关通知内容,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并及时关注“网上开标室”内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相关信息。(2)采购代理机构导入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导入完成后,查看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通过在线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网上开标室,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未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开启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网上递交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在开标系统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开标室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开标系统中进行查看及回复。(7)其他约定。(6)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开标结束指令。(5)监督人(如有)、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4)供应商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后,导入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网上解密服务仅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报价。磋商结束后,等待专家发起在线报价。填写报价,如有报价附件,可在分项报价表处上传后提交。供应商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七、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及报价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六、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对产品和服务等情况作简要陈述(不作为固定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情况设定)。五、磋商小组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磋商。四、资格审查结束后,电子化交易平台向供应商自动推送资格审查结果。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清标出现异常情况处理的通告》规定,兴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清标过程中发现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计价软件编号相同、商务标接口码相同等异常情况情形之一的,将一律由评审专家根据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兴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赓即将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
(二)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个的,按照评审报告中的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成交候选资格依此类推。(一)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成交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十、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九、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八、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仅为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且该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在供应商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由磋商小组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五)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查询成交通知书”模块中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旦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推送给成交供应商,交易平台推送之日则视为成交供应商已领取成交通知书之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若因成交供应商未及时自行打印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四)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再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一)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依规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推送成交通知书。十一、磋商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
三、以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基础,对有利于采购人的改进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提前交货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等),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二、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一、磋商小组对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评定,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第十章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六)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一)价格(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四、磋商的主要内容
五、供应商的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对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报价,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六)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五)供应商执行合同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四)其他因素(如工艺、技术、安全、节能、环保等)。(三)易耗品、备品备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二)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离及其影响。
十、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九、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八、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七、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六、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按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执行。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报价。磋商结束后,等待专家发起在线报价。填写报价,如有报价附件,可在分项报价表处上传后提交。供应商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十五、最后报价。十四、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十三、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除外)。十二、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一、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3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1.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总则第十一章评审办法十六、复核。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如涉及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淘汰的进行重点复核。
3.评审程序2.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1.4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1.2.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3.1.2.1属于禁止参加响应的供应商的;3.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无论磋商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磋商小组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电子采购文件资格评审标准页签。3.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响应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3.1响应文件初审。响应文件初审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1.4.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3.1.4.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1.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3.1.3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的依据仅限于磋商文件的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电子采购文件符合性评审标准页签。3.1.2.4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1.2.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2解释、澄清有关问题。3.1.4.7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1.4.6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3.1.4.5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3.1.4.4响应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3.1.4.3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2)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1)开标时未宣读的响应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3.2.3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2.2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3.2.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4)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3.2.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3.5复核。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4比较与评价。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响应文件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反映。3.3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初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3.7.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7.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7出具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6推荐成交候选人。
3.8.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3.8磋商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组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7.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7.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7.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1磋商小组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综合考评的因素包括报价因素、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三个方面,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与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4.评审细则及标准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组织单位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3.8.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3.8.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8.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包2评审标准包1评审标准4.4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如下:4.3采购单位原则上按照下表相关评分因素、权重及分值,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4.2本项目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评审后得分之和的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