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的成交公告
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眼动主机可视化实验设计软件眼动实验室桌面式眼动仪系统实验室改造科研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检验科技成果转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知识产权进口产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配置检测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资产负债表中小企业发展工程眼动采集双眼同时采集通过透明的红外反射镜眼球追踪触屏以太网进行数据传输红外光源SDK程序接口E-PrimeMatlab结合使用多人同步记录眼动数据回放分析生成单个被试或多个被试注视的热点图扫视眨眼采样点动态兴趣区时间数据眼动轨迹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数据回放分析软件刺激编程软件安装讲解产品的结构原理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产品故障排除验收培训方案快递包装信息技术服务业保修修理消防环保公共服务分项报价表质保期服务信息传输标准附件交通运输业保险卸货专用工具中小企业划型工业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建筑批发业零售业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互联网相关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租赁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业小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
金额
58.18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5/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s34000120223348号001
预算金额58.5万元
招标公司安徽中医药大学
招标联系人沈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婉莹0551-62220153
中标公司安徽恒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58.1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的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FS34000120223348号001
二、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安徽恒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27号骆园小区商住楼1幢603室 | 最终响应报价:58188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1 | 眼动主机 | 北京博润视动科技有限公司 | BR 1000 PLUS | 1 | 417880 |
2 | 可视化实验设计软件 | 北京博润视动科技有限公司 | Experiment Builder | 1 | 65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支云秀、王丹丹、宫黎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4%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92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安徽中医药大学
地 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前江路1号
联系方式:沈老师0551-681292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方式:0551-622201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婉莹
电 话: 18715688316
附件信息:
(最终版)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4.29.doc(最终版)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4.29.doc
573.9K
安徽中医药大学
\n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项目编号:ZF2022-36-0260
\n采 购 人:安徽中医药大学
\n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2022年 4月29日
\n目 录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
\n第三章 采购需求28
\n第四章 磋商和评审办法30
\n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7
\n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47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5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ZF2022-36-0260
\n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2022年心理学实验中心设备采购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58.5万元
\n最高限价:58.5万元
\n采购需求:学校计划建设眼动实验室,采购内容包含桌面式眼动仪系统及部分实验室改造等。
\n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n本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n3.1信誉要求
\n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n(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n(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n(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
\n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供应商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时间: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0日,每天上午08: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n方式:在线下载
\n售价: 0元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2022年05月13日14点30分
\n地点:电子响应文件线上提交方式:“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n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n时间:2022年05月1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n地点:线上开启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 本项目相关信息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介上发布;
\n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n3.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要求:
\n(1)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须登录“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www.youzhicai.com,以下称“优质采平台”)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首次登录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投标人角色”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用户注册”栏目,咨询电话: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n(2)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n(3)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n(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http://www.youzhicai.com/nd/a_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html);咨询热线:400-0099-555。
\n(5)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优质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并上传。下载地址:http://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http://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安徽中医药大学
\n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前江路1号
\n联系方式:0551-68129285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地 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n联系方式: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供应商应优先拨打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杨婉莹、许亮
\n电 话:0551-62220214、62220226
\n附件.采购需求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n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本章《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 列 内 容\n |
\n1.1.2\n | \n采购人\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1.1.3\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1.1.4\n | \n采购项目名称\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1.1.5\n | \n标段(包别)划分\n | \n本项目共分为 1个包\n |
\n1.1.6\n | \n采购预算\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1.1.7\n | \n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1.2.1\n | \n资金来源及比例\n | \n财政资金\n |
\n1.2.2\n | \n资金落实情况\n | \n已落实\n |
\n1.3.1\n | \n采购需求\n | \n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n |
\n1.3.2\n | \n进口产品采购\n | \n■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n□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同时不限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n□本项目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接受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同时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n进口产品按照财政部文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认定,整机设备内元器件不做限制。\n |
\n1.3.3\n | \n交货期\n | \n交货期:\n■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n□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历天货到现场,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历天完成安装调试。\n是否接受负偏离:R不接受 \n □接受:允许偏离的幅度:\n |
\n1.3.4\n | \n交货地点\n | \n采购人指定地点。\n |
\n1.3.5\n | \n质量要求\n | \n合格\n |
\n1.3.6\n | \n质量保证期\n | \n质量保证期:一年。更换后的零部件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计算。\n是否接受负偏离:R不接受 \n □接受:允许偏离的幅度:\n |
\n1.3.7\n | \n付款方式\n | \n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30%,供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70%货款。\n是否接受负偏离:R不接受 \n □接受:允许偏离的幅度:\n |
\n1.4.1\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n | \n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n |
\n1.4.2\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n | \nR不接受\n£接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n |
\n1.4.3\n | \n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n | \n/\n |
\n1.4.4\n | \n核心产品\n | \n桌面式眼动仪系统\n |
\n1.9.1\n | \n是否组织现场考察\n | \nR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n□组织,时间:\n 集中地点:\n 联系方式:\n |
\n1.10.1\n | \n磋商前答疑会\n | \nR不召开\n□召开,召开时间:\n召开地点:\n联系方式:\n |
\n1.10.2\n | \n供应商在答疑会前提出问题\n | \n时间:在答疑会召开前/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n形式: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提交疑问 \n |
\n1.10.3\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n | \n发出时间: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3个工作日前发布澄清或修改\n发出形式: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发布,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无需确认。其他方式发布的,供应商应书面确认\n |
\n1.11.1\n | \n分包\n | \nR不允许\n□允许:\n(1)允许分包的范围和内容:\n(2)分包的金额和对分包人资质要求:\n(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根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向中小企业分包。\n(4)除上述情形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n |
\n2.1\n | \n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n | \n图纸,另行发放(如有)。\n |
\n2.2.1\n | \n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n | \n时间: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n形式: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提交疑问\n |
\n2.2.2\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n | \n形式: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将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会员系统发布 \n |
\n2.2.3\n | \n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n | \n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发布,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无需供应商书面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n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修改,通过其他方式发布的,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通知后 24小时 内书面确认(以发出时间为准),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供应商完整收到。\n |
\n2.3.1\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n | \n同澄清发出形式的规定\n |
\n2.3.2\n | \n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n | \n同确认收到澄清的规定\n |
\n2.4.1\n | \n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和形式\n | \n时间: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n形式:见本章第9.2款规定\n |
\n3.1.1\n | \n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n | \n/\n |
\n3.1.4\n | \n样品\n | \n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nR否\n□是,提交样品的具体要求:\n(1)规格: \n(2)数量: \n(3)密封、标志要求:不需密封,但应贴有加盖供应商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标签。\n(4)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提交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n(5)成交供应商样品的保管: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采购人保管。\n(6)未成交供应商样品的退还: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取回。逾期未取的,样品的损毁、灭失责任由供应商承担。\n |
\n3.2.1\n | \n响应报价包括的内容\n | \n响应报价包括货物从设计、采购、制造、交货(包括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卸车就位)至验收和售后服务的一切费用(如设计费、采购费、制造费、试验检测费、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验收费、其他技术服务及质保期服务费等)、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及采购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n |
\n3.2.5\n | \n最高限价\n | \n58.5万元\n |
\n3.2.6\n | \n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n | \nR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n□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所提供的各种货物的数量是计划采购数量,仅作为响应报价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对货物数量适当增减。供应商不得以货物的实际供货数量有变化为理由要求对各种货物的单价进行变更。\n |
\n3.3.1\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90日历天(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n |
\n3.4.1\n | \n磋商保证金\n | \n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nR不要求。\n□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n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 □支票 □保函\n□其他: 。\n(1)磋商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2000年05 月 13 日14时30分。\n(2)接收磋商保证金的账户信息:\n开户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滨湖新区支行 \n银行账号: \n开户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合肥分行 \n银行账号: \n(3)磋商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单位账户(汇款单位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提交,以个人、供应商分公司、供应商子公司等账户提交,保证金账户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不符合要求。\n(4)为确保在规定截止时间前磋商保证金能到达指定账户,供应商在汇款时须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并及时核实,否则该风险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5)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n |
\n3.4.5\n | \n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n | \n/\n |
\n3.5.2\n | \n近年财务状况的要求\n | \n按第四章磋商和评审办法规定\n |
\n3.5.3\n | \n近年类似项目的要求\n | \n按第四章磋商和评审办法规定\n |
\n3.6.4(A)(1)\n | \n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n |
\n3.6.4(A)(2)\n | \n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n | \n不要求\n |
\n3.6.4(A)(3)\n | \n响应文件是否需要分册装订\n | \n不需要\n |
\n3.6.4(B)(1)\n | \n响应文件编制\n | \n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须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地址:\nhttp://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n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nhttp://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n |
\n3.6.4(B)(3)\n | \n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n | \n电子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应为供应商证书证件的原件扫描件\n |
\n3.6.4(B)(5)\n | \n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n | \n不要求\n |
\n4.1.1(A)\n | \n响应文件封套签署\n | \n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n |
\n4.1.1(B)\n | \n响应文件加密要求\n | \n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详见http://www.youzhicai.com/HelpCenter/HelpCenterIndex\n |
\n4.1.2\n | \n响应文件封套应载明的信息\n | \n项目名称: (多包采购的,还应注明包名称及包号)\n供应商名称: (联合体响应的,注明牵头人名称)\n |
\n4.2.1\n |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 | \n2022年05月13日14时30分\n |
\n4.2.2(A)\n | \n提交响应文件地点\n | \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ouzhicai.com/)\n |
\n4.2.2(B)\n | \n提交响应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n | \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ouzhicai.com/)\n提交非加密的响应文件和纸质响应文件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楼/室\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视同放弃使用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使用纸质响应文件。\n如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而只提交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纸质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 |
\n4.2.3\n | \n是否退还响应文件\n | \n否,其中样品的退还规定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n□是,退还安排: \n |
\n5.1(A)\n | \n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n | \n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n |
\n5.2(3)(A)\n | \n开标程序\n | \n开启顺序:随机顺序\n |
\n5.2(3)(B)\n | \n开启程序\n | \n解密时间要求: 30分钟以内,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n其他要求: 响应文件解密可以采用网上远程方式,无需到开启现场进行解密。解密的CA锁必须与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 |
\n6.1.1\n | \n磋商小组的组建\n | \n磋商小组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n磋商小组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n |
\n6.2.1\n | \n磋商顺序\n | \nR随机顺序\n□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n |
\n6.2.2\n | \n参与磋商供应商的数量\n | \n方案一\nR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 3 家。\n方案二(低于限额标准的及其他参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项目)\n□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 2 家。\n□其他类型项目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 3 家。\n |
\n6.2.3\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n | \n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nR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第三章、第五章中标注“※”的条款\n£不得变动的条款见第三章、第五章中标注“※”的条款\n |
\n6.3.1\n | \n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当终止本次采购。符合本章第6.2.2项情形的,可以为2家\nR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否则应当终止本次采购。符合本章第6.2.2项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n |
\n6.3.3\n | \n报价轮次\n | \n□报价轮次为两轮,响应文件中报价即为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为最后报价\nR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确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报价即为首轮报价。最后一轮报价前,磋商小组告知供应商报价轮次安排\n |
\n6.3.4\n | \n最后报价的公布\n | \n□最后报价结束后公布各供应商最后报价\n□评审结束后公布各供应商最后报价\nR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时公布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n |
\n6.5.3\n | \n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n | \n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名\n |
\n7.1.1\n | \n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n | \nR否 □是\n |
\n7.1.2\n | \n成交结果公告\n | \n公告方式: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n公告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及内容编制。\n |
\n7.2\n | \n成交结果质疑\n | \n时间:成交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n形式:见本章第9.2款规定\n联系方式:\n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地址: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9楼(法务办公室)\n联系电话:0551-62220155\n联系人:张怀远\n |
\n7.3.2\n | \n采购代理服务费\n | \n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n |
\n7.4.1\n | \n履约保证金\n | \n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n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价的5 %\n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7个日历天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n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次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 |
\n7.5.1\n | \n合同签订时间\n | \n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n |
\n11.1.1\n | \n是否有强制采购节能产品\n | \nR没有\n□有,具体要求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指: 。\n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规定认证机构范围内的节字标志认证证书,方予以认定其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n |
\n11.1.2\n | \n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n | \n根据《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财库〔2019〕18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在规定的认证机构范围内,供应商提供的具备产品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方予以认定其提供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n |
\n11.2.3\n | \n价格扣除标准\n | \n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时,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n(1)小型和微型企业:/ %(6%-10%)\n(2)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时,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的扣除比例/ %(2%-3%)\n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工业行业认定企业类型标准。\n注:1.价格扣除举例说明:某残疾人福利单位符合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政策支持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其响应报价为100万元,“扣除后的价格”为:100万元-100万元×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2.本项目将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布。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不良记录。\n |
\n12\n | \n | \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n |
\n12.1\n | \n电子采购\n | \n□不采用电子采购\nR采用电子采购,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采购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具体要求》。\n |
\n12.2\n | \n原则规定与定义\n | \n(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供应商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n(2)“”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供应商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采购活动。\n(3)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在招标采购阶段按“采购人”理解;注明的“乙方”、“卖方”,按“供应商”理解。\n |
\n12.3\n | \n知识产权\n | \n(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n(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n |
\n12.4\n | \n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效力规定\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供应商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n |
\n12.5\n | \n参与多包竞争性磋商的规定\n | \nR供应商可对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包进行响应,也可成为多个包的成交供应商。\n□供应商可对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包进行响应,但只能成为一个包的成交供应商。如一个供应商在多个包评审中均排序第一,则以供应商在响应函中自行选择优先顺序确定成交标包。\n |
\n12.6\n | \n相关提示\n | \n(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采用电子采购时,以交易平台时间为准。\n(2)供应商应注意规定的开启响应文件的地点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避免响应文件迟交的情况发生,建议供应商提前30分钟到达开启响应文件现场,做好响应文件提交和其它准备工作。\n(3)本项目保证金账户采用虚拟账号,每个项目均不同,同一个项目不同标包也不同。参与磋商的标包应与磋商保证金相匹配。如项目采购失败再次采购时,保证金账号也会发生变化。请供应商仔细核对账户信息。\n |
\n12.7\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n | \n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规定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n |
1. 总则
\n1.1 项目概况
\n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n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5 标段(包别)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6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7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n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 采购需求、交货地点、交货期和质量要求等
\n1.3.1 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2 进口产品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3 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4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5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6 质量保证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7 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n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n(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n(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标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n(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n(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参加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n1.4.3 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n(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附属机构的;
\n(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n(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n(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n(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
\n(7)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
\n(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n(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财政部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规定;
\n(10)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
\n(11)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n(12)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n(13)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n(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1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n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
\n1.4.4 相同品牌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时,按以下方式计算供应商家数:
\n(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同一标包中不同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
\n(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同一标包中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n(3)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5 费用承担
\n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n1.6 保密
\n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各方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7 语言文字
\n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n1.8 计量单位
\n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1.9 现场考察
\n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
\n1.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n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n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n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n1.10 磋商前答疑会
\n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以下简称答疑会)的,采购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n1.10.2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n1.10.3 答疑会后,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1.11 分包
\n1.11.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n1.11.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n1.11.3 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n2. 竞争性磋商文件
\n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n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n(1)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n(2)供应商须知;
\n(3)采购需求;
\n(4)磋商与评审办法;
\n(5)合同条款及格式;
\n(6)响应文件格式。
\n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n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n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n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n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n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n2.3.1 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n2.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
\n2.4.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n2.4.2 采购人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n2.4.3 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n3. 响应文件
\n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n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n(1)响应函;
\n(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n(3)联合体协议书;
\n(4)磋商保证金;
\n(5)响应报价一览表;
\n(6)分项报价表;
\n(7)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n(8)资格证明文件;
\n(9)商务条款偏离表;
\n(10)技术规格偏离表;
\n(11)技术响应资料;
\n(12)样品;
\n(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n(14)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n供应商在磋商、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n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磋商保证金。
\n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要求提交样品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2)目所指的样品,否则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等要求提供样品。
\n3.2 响应报价
\n3.2.1 响应报价应当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响应报价,并按给定格式填写响应报价表格。
\n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n3.2.3 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响应报价,或者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n3.2.4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报价一览表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n3.2.5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n3.2.6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n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中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否则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n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n3.4 磋商保证金
\n3.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响应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n3.4.2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n3.4.3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n3.4.4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后,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n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n(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n(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n(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n3.5 资格审查资料
\n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n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n3.5.3 “近年类似项目表”应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5.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
\n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n3.6.1 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扩展表格,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不可磋商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n3.6.3 供应商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n3.6.4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n(1)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采购工具”制作生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n(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n(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n(4)“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n(5)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响应文件、非加密的响应文件,以及打印形成的纸质响应文件,非加密的响应文件及纸质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n(6)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平台的帮助文档。
\n3.6.5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按无效处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n4. 响应文件的提交
\n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n4.1.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1.3 如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第4.1.1项-第4.1.2项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n4.1.4 如果响应文件通过邮寄等物流方式提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并符合以下要求:
\n(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第4.1.1项-第4.1.2项规定。
\n(2)外层信封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收件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邮寄人,以便将迟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n4.1.5 未按照上述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n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n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4.2.2 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n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n4.2.4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n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n4.3.1 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n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n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n4.3.4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只需提供一份。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n5. 响应文件的开启
\n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n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n5.2 开启程序
\n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n(1)宣布工作纪律;
\n(2)宣布相关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
\n(3)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解密各响应文件,宣布磋商、评审相关安排;
\n(4)开启程序结束。
\n6. 磋商与评审
\n6.1竞争性磋商小组
\n6.1.1磋商与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n(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n(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n(3)参与本项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
\n(4)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n6.1.3磋商与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磋商与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磋商与评审。
\n6.2磋商
\n6.2.1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n6.2.2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否则应当终止本次采购。
\n6.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6.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作出变动说明。
\n6.3最后报价
\n6.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n6.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将退还其的磋商保证金。
\n6.3.3除供应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最后报价轮次为两轮,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即为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为磋商最后报价。
\n6.3.4采购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公布供应商最后报价。
\n6.4评审原则
\n磋商小组应该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n6.5评审办法
\n6.5.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n6.5.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6.5.3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家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7. 合同授予
\n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n7.1.1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n7.1.2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和期限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n7.2 成交结果质疑
\n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n7.3 成交通知
\n7.3.1 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n7.3.2 成交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计取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7.4 履约保证金
\n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n7.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7.5 签订合同
\n7.5.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7.5.2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7.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n7.5.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8. 重新采购、变更采购方式与终止采购
\n8.1 重新采购
\n8.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按原采购方式或变更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除本章第6.2.2项规定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情形外,在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n8.1.2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要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n8.2终止采购
\n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经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n9. 询问与质疑
\n9.1 询问与质疑的提出
\n9.1.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n9.1.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n9.1.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的工作秩序。
\n9.2 质疑材料的要求
\n9.2.1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n(1)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n(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事实依据;
\n(5)必要的法律依据;
\n(6)提出质疑的日期。
\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n9.2.2 质疑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n(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n(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n(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n(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n(5)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
\n(6)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n(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n(8)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n9.3 质疑处理
\n9.3.1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n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n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n(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n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n9.3.6 供应商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n(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n(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n(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n10. 纪律和监督
\n10.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n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n10.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n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n10.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n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n10.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n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n11. 政府采购政策
\n11.1 节能与环保
\n11.1.1 采购标的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清单内的,应当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本次采购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所投该产品如不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n11.1.2 采购标的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清单内的,应当实行优先采购。供应商所投该产品如不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不具有优先采购的条件。
\n11.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n11.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n(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n(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n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接受联合体响应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n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n11.2.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7项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的,供应商应符合本章第11.2.1项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n11.2.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7项规定本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时,对小微企业的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n11.2.4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11.2.5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章 采购需求
\n一、采购需求
\n第1包:眼动实验室
\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 称\n | \n主要技术参数\n | \n数量\n |
\n1\n | \n桌面式眼动仪系统\n | \n一、技术参数:\n1、眼动采集核心模块技术参数:\n* 采样速率:双眼同时采集时 ≥2000Hz;\n分辨率: ≤0.02°;\n精度: ≤0.5°;\n实时追踪延时:≤2ms;\n以上所列所有技术参数必须可以在制造商官方主页中得到验证,附网页截图\n*2、一机多能,可以升级塔式眼动采集方式,眼动仪位于被试头部上方,通过透明的红外反射镜完成眼球追踪,可以适用于近距离屏幕刺激或触屏,请提供设备相关资料;\n*3、采用以太网进行数据传输,请提供相关资料;\n4、红外光源与高速眼动采集相机可分离,可配置不同波长的红外光源适应不同的实验环境;\n5、提供SDK程序接口,可与E-Prime,Matlab结合使用;\n6、支持拓展多人同步记录;\n7、提供眼动数据回放分析软件:\n7.1可以生成注视、扫视、眨眼、采样点、兴趣区等600多种实验数据\n7.2以JPG图像文件格式输出空间和时间数据\n7.3支持以视频格式回放被试眼动轨迹\n7.4生成单个被试或多个被试注视的热点图\n7.5可创建任意形状的静态和动态兴趣区\n7.6可以通过刺激变化、TTL输入信号、按键或时间等实验相关信息划分兴趣时间段\n显示、创建和编辑独立变量,并根据变量对数据进行重新分组\n7.7可同时处理多个被试的数据,并将眼动数据导出为Excel和txt格式\n7.8可兼容第三方软件,例如E-prime/Psychtoolbox/Presentation/Python等\n7.9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例如Windows/Mac/Linux\n8、提供原厂商研发的配套可视化实验设计软件,与硬件产品无缝对接:\n8.1直观的可视化实验流程界面,使用者无需编程经验\n8.2刺激呈现支持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组合方式以及简单图形的绘制\n8.3在阅读研究中可用单词、短语或字符自动划分兴趣区域\n8.4可实现注视相关刺激的控制(移动窗口和边界范式)\n8.5可通过TTL或网线与其他设备连接,例如,EEG/ERP/MRI/MEG\n8.6支持按键、触摸屏、录音反应以及反应盒\n8.7支持眼动控制(如边界、采样速率、扫视和注视控制控件)\n8.8支持加载自定义变量和更新实验中的变量\n* 8.9可将注视、扫视、眨眼等眼动行为的详细信息(时间点、持续时间、伏值、坐标值等作为事件直接标注到EEG脑电数据上,实现脑电眼动数据深度融合;\n * 9、设备性能稳定数据可靠,在国际上有大量文献发表,请提供技术支持资料;\n为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生产厂商或中国区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n11、刺激呈现控制软件系统可与FMRI、ERP、MEG等无缝连接具有可编程性,可记录和接受被使者的语音输入,可呈现图片、声音、文本、动画、三维视觉等刺激。\n* 12、提供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n二、基本配置要求:\n1、 可视化实验设计软件 1套\n2、 数据回放分析软件 1套\n3、刺激编程软件一套\n | \n1套\n |
二、质量保质期:1年
\n备注:如质量保质期与分项设备中的质保期不一致的以分项设备质保期为准。
\n三、付款方式:
\n合同签订后5日内预付合同价60%,供货及调试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履行报销手续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
\n四、供货及安装期限
\n工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交付、安装和验收工作。
\n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
\n第四章 磋商和评审办法
\n评审办法前附表
\n本《评审办法前附表》是对本章《磋商和评审办法》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评审办法前附表》为准。
\n1. 符合性审查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评审项\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n备注\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供应商名称\n | \n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响应文件签署\n | \n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n |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按规定格式签字盖章\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响应文件格式\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格式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联合体响应\n | \n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允许)\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 | \n |
\n3.1.1\n | \n形式评审\n | \n其他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n | \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民事责任能力\n | \n提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财务状况报告\n | \n提供财务报告或供应商开户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n | \n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者提供免税证明\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n | \n提供供应商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提供免缴证明\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书面声明\n | \n按规定格式提供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资质条件\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n | \n提供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业绩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n | \n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联合体资格\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如允许)\n | \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信用状况\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n信用状况只依据下述查询平台(网址)发布的信息:\n(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n(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n(3)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n | \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不存在禁止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情形\n | \n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n | \n |
\n3.1.2\n | \n资格评审\n | \n其他要求\n | \n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及提供的产品(服务、货物、工程)应当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7项规定\n | \n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供应商响应内容\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响应报价\n | \n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磋商保证金\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技术规格\n | \n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条款外,符合实质性要求,偏离范围和项数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权利义务\n | \n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条款外,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条款要求,未另行设定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采购人应承担的义务,未对供应商的义务予以削弱\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进口产品\n | \n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得为进口产品(执行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n | \n |
\n3.1.2\n | \n响应性评审\n | \n其他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n | \n |
2. 详细评审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内容\n | \n编列内容\n | \n备注\n | ||
\n3.2.1\n | \n分值构成\n(总分100分)\n | \n技术部分: 50 分\n资信部分: 20 分\n响应报价: 30 分\n | \n | ||
\n3.2.2\n | \n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n | \n有效的磋商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磋商基准价\n | \n符合价格扣除政策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计算、评分\n | ||
\n条款号\n | \n评分因素\n | \n评分标准\n | |||
\n3.2.3(1)\n技术部分\n | \n1\n | \n产品技术参数(50分)\n | \n根据技术参数的响应性进行综合打分:(根据产品技术和性能响应情况打分(包含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一项:采购需求一览表)\n(1)所投产品全部参数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50分;\n(2)标注“★”的关键性参数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每一条负偏离扣2分,标注非“★”的参数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每一条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n(★参数为核心参数,必须以供应商出具的技术说明书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明等技术指标和参数证明或支持文件为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给出明确的证明材料索引。若无法体现,则按照负偏离处理。)\n | ||
\n3.2.3(2)\n资信\n部分\n | \n1\n | \n交货、安装、调试方案(3分)\n | \n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交货、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审。\n交货、安装、调试方案科学可行,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3分;\n交货、安装、调试方案有一定的可行性,基本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分;交货、安装、调试方案有较多欠缺的得1分;\n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n | ||
\n3.2.3(2)\n资信\n部分\n | \n2\n | \n验收方案(3分)\n | \n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方案进行评审。\n验收方案科学可行,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3分;\n验收方案有一定的可行性,基本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分; \n验收方案有较多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n | ||
\n3.2.3(2)\n资信\n部分\n | \n3\n | \n售后服务(8分)\n | \n1、服务承诺:承诺提供1年免费保修、眼动仪系统提供3年技术支持提供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接到采购人电话报修后12小时响应、72小时内排除故障的得5分。(需提供相关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承诺或承诺不全的不得分)\n2、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标准;②质保期满后的承诺;③其它服务承诺)进行评审:\n售后服务有具体、详细、可行的方案及措施,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及措施基本可行,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及措施欠缺较多,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n | ||
\n3.2.3(2)\n资信\n部分\n | \n4\n | \n培训(6分)\n | \n1、供应商承诺拟派专业工程师为采购人使用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免费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产品故障排除,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熟练独立的操作使用。且所有培训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的得3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承诺不全的不得分)\n2、根据供应商针对安装配置检测等验收及实操培训课程等方面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n有详细的流程或培训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有较为详细流程或培训方案,有一定的针对性及可行性,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流程或培训方案简略,有较多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n | ||
\n3.2.3(3)\n响应\n报价\n | \n1\n | \n磋商报价得分计算(30分)\n | \n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的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投标报价)×30。\n | \n符合价格扣除政策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计算、评分\n |
1. 磋商与评审方法
\n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对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最后报价低的优先;最后报价也相等的,按照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也相同的,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者优先;若前述均相同且产品同为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则采取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n2. 磋商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n2.1 磋商小组的组成
\n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n2.2 磋商小组的职责
\n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磋商与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3. 评审标准
\n3.1 符合性审查标准
\n3.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2 详细评审
\n3.2.1 分值构成: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2.2 评审基准价计算: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2.3 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4. 磋商与评审程序
\n4.1初步评审
\n4.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4.1.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条款外,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超过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n(2)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n4.1.3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报价一览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成交后,以成交价为基准,同比例修正分项单价。
\n4.1.4 磋商小组按照规定的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校核时,发现响应报价存在多处算术错误或漏项的,使得响应报价校核无法进行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4.2磋商
\n4.2.1磋商小组按照第二章第6.2.1项确定的顺序分别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应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磋商。磋商轮次及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时间将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
\n4.2.2磋商小组就技术方案、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内容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就磋商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承诺,书面答复或承诺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并将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4.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按照第二章第6.2.3项规定的内容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作出变动说明。
\n4.2.4经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做成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的偏差超过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n(2)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n4.3最后报价
\n4.3.1磋商小组按照第二章第6.3.1项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n4.3.2磋商小组按照第二章第6.3.3项规定确定最后报价轮次。
\n4.3.3在采购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n4.3.4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4.1.3款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4.3.5修正后的最后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或修正后的单价若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单价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4.4详细评审
\n4.4.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n4.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4.4.3取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供应商得分,其中响应报价得分按规定进行计算。
\n4.4.4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单位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4.5 响应文件的澄清
\n4.5.1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4.5.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n4.5.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n4.5.4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n4.6 评审结果
\n4.6.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n4.6.2 完成评审后,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成员签字的原始磋商与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n(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n(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n(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n(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n(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n(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n5. 其他
\n5.1 供应商提供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全责。磋商小组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有关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磋商与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有关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的,如果该供应商已被确定为成交候选人的,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从其他成交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n5.2 供应商提供业绩、荣誉证书、各种资质、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材料等文件级资料均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扫描件,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如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则初审项目视为不通过;评分项目相应项不予计分。
\n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n甲方:
\n乙方:
\n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 (采购方式)采购,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n1. 合同文件
\n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n(1)成交通知书;
\n(2)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
\n(3)响应文件及附件;
\n(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n(5)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n2. 合同范围
\n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合同货物名称\n | \n数量\n | \n规格型号\n | \n单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3. 包装、运输和交付
\n3.1交付日期:
\n3.2交付地点:
\n3.3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n3.4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n3.5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n3.6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
\n3.7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付日期。双方签署交付收货单后为交付完毕。交付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n3.8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进行包装。
\n4.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n4.1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
\n4.2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以及相关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n4.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或更换服务,而造成本合同不得不停止运行,质量保证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n……
\n5.合同价格
\n5.1 合同价格为(大写): 元(¥ 元)人民币。
\n5.2 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
\n5.3 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不予调整 。
\n……
\n6. 付款方式
\n6.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n6.2 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n(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n(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
\n(3)其他材料。
\n(4)
\n6.3 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采购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 合同签订后支付30%,供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70%货款。
\n7.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n7.1 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和要求、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n7.2如果甲方有要求,除了合同本身以外,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n7.3 乙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甲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n8. 知识产权
\n8.1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n8.2 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货物及服务对甲方进行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n8.3 乙方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n9.联络
\n9.1 甲方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n9.2 乙方应设乙方代表,负责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n9.3 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第 9.2 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第 9.2 款的职责。
\n9.4 甲乙双方通过代表联络与履行合同有关事宜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n10. 计划和报告
\n10.1 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供货方案。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方案。
\n10.2 乙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n(1)供货计划;
\n(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n(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n11. 检测与验收
\n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供货产品送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履约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不送检、送检产品与合同约定产品不符或送检不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n11.2 甲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n11.3 乙方应对提供的合同货物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合同货物交给甲方。
\n11.4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n11.5 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内容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交货。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告》。在经过两次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n11.6 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n11.7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n11.8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n11.9 如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分阶段验收,则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出具《验收报告》。
\n11.10 如果合同双方对《验收报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 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陈述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也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和误期责任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和误期责任乙方承担。
\n12. 分包、转包
\n12.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n12.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如果有)。
\n13. 违约
\n13.1 乙方违约
\n13.1.1 乙方所交付合同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次。
\n13.1.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的,每逾期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1 ‰的违约金,但累计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如乙方逾期达 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n13.2 甲方违约
\n13.2.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货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拒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次。
\n13.2.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 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价款的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价款的 %。
\n13.3 其它未尽事宜,以《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n14. 合同解除
\n14.1 乙方违约时合同解除
\n14.1.1 发生下列情形时,在甲方对乙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n(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n(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n14.2 乙方破产时解除合同
\n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同时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n14.3 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n如果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n14.4 甲方解除合同后的结清
\n因乙方违约或破产,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在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按下列方式结清。
\n(1)乙方应将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
\n(2)甲方应清查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扣款,以及由于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额,并做详细说明。
\n(4)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和违约金额后,结清合同价款。
\n(5)甲乙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n14.5 乙方解除合同的结清
\n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在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按下列方式结清。
\n(1)乙方应将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
\n(2)乙方应清查已交付的合同货物金额,甲方已支付的金额,甲方未支付的金额,以及由于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额,并做详细说明。
\n(3)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和违约金额后,结清合同价款,甲方应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n(4)甲乙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n15. 履约保证金
\n1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n履约保证金金额:
\n履约保证金形式:
\n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n15.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货物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 天。
\n15.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货物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 天内无息退还。
\n15.4 履约保证金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期限延长的,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n15.5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n(1)乙方发生违约行为而完全终止合同;
\n(2)乙方不履行实质性承诺。
\n15.6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合同货物的质量责任。
\n16. 不可抗力
\n16.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n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n16.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n16.4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结清参照第 14.4 款规定办理。
\n17. 税费
\n17.1 按现行税法规定向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
\n17.2 按现行税法规定向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n18. 争议的解决
\n1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 天内未能解决,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n(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 人民法院起诉。
\n18.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n19. 适用法律
\n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n20. 合同生效
\n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n21. 其他
\n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n22. 补充条款
\n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n甲 方: 乙 方:
\n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n地址: 地址:
\n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n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n时间: 年 月 日
\n合同见证方: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n合同协议书
\n(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为获得 (采购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磋商响应,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1)成交通知书;
\n(2)响应函;
\n(3)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n(4)合同条款;
\n(5)采购需求;
\n(6)分项报价表;
\n(7)成交货物技术响应资料;
\n(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n(9)其他合同文件。
\n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n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n4.乙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n5.甲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n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n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甲方: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乙方: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n履约保函
\n编号:
\n致受益人 :
\n因 (下称“被保证人”,地址: )与你方签订了 项目合同(项目编号: ),我方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n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下称“担保金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人民币 。
\n二、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 连带 责任保证。
\n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1 种:
\n1.本保函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n2. / 。
\n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n(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签署索赔通知的,应当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的授权文件。
\n(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n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n2. 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
\n3.索赔资料应在有效期内送达我方,否则我方不承担责任。
\n(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n五、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n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n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
\n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n(一)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n(二)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n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n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十一、其他条款:
\n / 。
\n十二、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 保证人(公章):
\n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n邮编:
\n电话:
\n传真:
\n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n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n注:1.供应商应按给定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相关格式可以扩展。磋商与评审办法、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此处未给出格式、章节的,请供应商自定格式,编制在响应文件内。
\n2.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盖章的,可为电子签章,或盖章后的扫描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的,电子响应文件中,应采用签字后的扫描件。
\n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
\n响 应 文 件
\n供应商名称: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 年 月 日
\n目 录
\n一、响应函
\n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n三、联合体协议书
\n四、磋商保证金
\n五、响应报价一览表
\n六、分项报价表
\n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n八、资格证明文件
\n九、商务条款偏离表
\n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n十一、技术响应资料
\n十二、样品
\n十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n十四、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n一、响应函
\n致: (采购人名称)
\n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名称)
\n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接受你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约束条件。我方愿意以我方提交的最后报价,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n2. 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n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全部澄清、修改、答疑和补充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n4. 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n5. 如我方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n(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n(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n(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n(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并交付货物及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n6. 我方同意按照你方要求提供与我方参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n7. 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 文件. 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n8. 其他补充说明:
\n供应商: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电子邮箱 网址:
\n 年 月 日
\n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n供应商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n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n供应商: (盖单位章)
\n 年 月 日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n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n代理人: 性别: 年龄:
\n身份证号码: 职务:
\n供应商: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n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n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现就联合体响应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n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n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n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n(1)牵头人单位: ,分工:
\n(2)成员单位一: ,分工:
\n(2)成员单位二: ,分工:
\n…
\n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牵头人、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n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n 年 月 日
\n四、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n若采用转账或支票,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n五、响应报价一览表
\n货币单位: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 |
\n2\n | \n项目编号\n | \n |
\n3\n | \n分包号(无分包,不填写)\n | \n |
\n4\n | \n响应报价\n | \n |
\n…\n | \n | \n |
供应商: (单位盖章)
\n或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最后报价/第 次报价函
\n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 |
\n2\n | \n项目编号\n | \n |
\n3\n | \n分包号(无分包,不填写)\n | \n |
\n4\n | \n响应报价\n | \n |
\n…\n | \n | \n |
注:考虑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后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后报价)除以第一轮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采购需求中全部分项内容的优惠率。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n供应商: (单位盖章)
\n或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六、分项报价表(如有)
\n1、分项报价表
\n项目编号: 标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服务)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合价\n | \n制造商\n | \n品牌\n | \n产地\n | \n发货地点\n | |||||
\n序号\n | \n货物(服务)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单位\n | \n主机及标准附件\n | \n运输、保险、卸货\n | \n安装调试检验\n | \n培训及\n技术服务\n | \n其他\n | \n小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n | \n/\n | \n |
注:1.“单价”系指货物(服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价)、调试、检验、验收、试运行、技术服务、培训等所有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n2. 响应报价一览表中“响应报价”=分项报价表合计+质保期内备件及易损件分项报价表合计+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合计。
\n2、质保期内备件及易损件分项报价表
\n项目编号: 标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服务)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合价\n | \n制造商\n | \n品牌\n | \n产地\n | \n发货地点\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此表价格含在响应报价总价内)\n | \n | \n/\n |
3、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
\n项目编号: 标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服务)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合价\n | \n制造商\n | \n品牌\n | \n产地\n | \n发货地点\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此表价格含在响应报价总价内)\n | \n | \n/\n |
4、质保期外备件及易损件分项报价表
\n项目编号: 标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服务)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合价\n | \n制造商\n | \n品牌\n | \n产地\n | \n发货地点\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此表价格不含在响应报价总价内)\n | \n | \n/\n |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n(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无需提供)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期:
\n注:1.监狱企业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以下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n 日 期:
\n附:
\n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n(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n工业和信息化部
\n国家统计局
\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财政部
\n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n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n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n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n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n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n(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n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n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n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n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n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n八、资格证明文件
\n(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 | ||||||||
\n注册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联系方式\n | \n联系人\n | \n | \n电话\n | \n | |||||
\n联系方式\n | \n传真\n | \n | \n网址\n | \n | |||||
\n法定代表人\n(单位负责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成立时间\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
\n许可证及级别\n | \n (如有)\n | \n其中\n | \n高级职称人员\n | \n | |||||
\n营业执照号\n | \n | \n其中\n | \n中级职称人员\n | \n | |||||
\n注册资金\n | \n | \n其中\n | \n初级职称人员\n | \n | |||||
\n其中实收资本\n | \n | \n其中\n | \n其他人员\n | \n | |||||
\n经营范围\n | \n | ||||||||
\n关联企业\n | \n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n与本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n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n | ||||||||
\n备注\n | \n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n1、供应商相关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n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复印件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2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3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复印件(如有)
\n注: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许可证及有关货物(产品)有效鉴定证明等材料。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4财务状况报告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5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凭证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6制造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如有)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7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1-8其他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n注:供应商提供资料复印件。
\n注意对照采购公告(邀请)及评审办法规定,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n(三)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n致: 采购人名称
\n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供应商: (盖单位章)
\n日 期:
\n(四)近年财务状况表及财务报表
\n单位:万元,人民币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单位\n | \n 年\n | \n 年\n | \n 年\n |
\n一、注册资金\n | \n万元\n | \n | \n | \n |
\n二、净资产\n | \n万元\n | \n | \n | \n |
\n三、总资产\n | \n万元\n | \n | \n | \n |
\n四、固定资产\n | \n万元\n | \n | \n | \n |
\n五、流动资产\n | \n万元\n | \n | \n | \n |
\n六、流动负债\n | \n万元\n | \n | \n | \n |
\n七、负债合计\n | \n万元\n | \n | \n | \n |
\n八、营业收入\n | \n万元\n | \n | \n | \n |
\n九、净利润\n | \n万元\n | \n | \n | \n |
\n十、现金流量净额\n | \n万元\n | \n | \n | \n |
\n十一、主要财务指标\n | \n | \n | \n | \n |
\n1、净资产收益率\n | \n | \n | \n | \n |
\n2、总资产报酬率\n | \n | \n | \n | \n |
\n3、主营业务利润\n | \n | \n | \n | \n |
\n4、资产负债率\n | \n | \n | \n | \n |
\n5、流动比率\n | \n | \n | \n | \n |
\n6、速动比率\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 本表后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n2. 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供应商的数据为准。
\n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n4. 具体年份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准。
\n5. 供应商开户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可不提供此表及财务报告。
\n(五)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n1、业绩承诺函
\n致: 采购人名称
\n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若有质疑,我方承诺会将2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我方承诺贵方可就我方业绩进行公示。
\n供应商: (盖单位章)
\n日 期:
\n业绩汇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合同主要内容\n | \n签约合同价金额\n | \n业主单位\n及联系电话\n | \n合同签订时间\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以及验收证表(验收证明文件)等材料(具体以评审办法章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具体年份时间要求见评审办法章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六)制造商授权书
\n致: (采购人)
\n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供应商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参与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成交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n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n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n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n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n九、商务条款偏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n | \n响应文件的条款\n | \n偏离说明\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无偏离\n正偏离\n负偏离\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n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设备名称\n | \n采购人要求规格型号\n | \n供应商响应\n | \n偏离说明\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无偏离\n正偏离\n负偏离\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n十一、技术响应资料
\n1. 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n | \n主要部件或功能配置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产地、品牌及制造商名称\n | \n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描述\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供应商应将提供产品拆分为相关主要部件分别描述。
\n2. 货物(服务)说明(按此格式或者供应商自定格式)
\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n | \n |
\n供货范围\n | |
\n工艺、参数等货物(服务)详细说明\n |
3. 供货安装(调试)方案
\n4. 维保、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
\n5. 培训方案
\n6. 提供货物(服务)的技术资料或样本或检测报告等
\n十二、样品(如有)
\n如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请按规定提供。
\n十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n十四、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n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具体要求
\n说明: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全流程电子采购活动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中本要求“投标人”按“供应商”理解,“投标文件”按“响应文件”理解,“招标文件”按“采购文件”理解,“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理解,“开标”按“开启响应文件”理解,“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小组”理解,“投标无效”按“响应文件无效”理解。
\n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锁”)办理和使用
\n1.数字证书到期或即将到期,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到证书颁发机构办理续期;
\n2.CA锁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更换新证书;
\n3.投标人由于CA锁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n4. 加密和解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把CA锁。
\n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n5.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投标人必须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CA锁进行加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完成上传。
\n(1)“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
\n(2)“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http://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n6.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CA锁进行加密,CA锁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http://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
\n7.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必须上传CA锁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具体操作详见教程);
\n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系统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电子投标文件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没有递交投标文件;
\n9.投标文件可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10.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若存在技术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优质采云采购平台客服人员,客服电话:400-0099-555,0551-62220164,0551-62220012。
\n三、开标和解密
\n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组织开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使用CA锁解密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导入已解密投标文件并公布开标结果。
\n12.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并保持在线,关注开标互动大厅消息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n13.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90分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限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解密设有线下补救方案的,执行该补救方案。
\n四、评标和询标
\n14.评标委员会通过优质采电子评标工具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供应商应登录优质采投标工具客户端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询标函载明的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n五、异常情形
\n15.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n(1) 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n(2)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n(3)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n(4)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n六、异常情形处理
\n16.出现上述情形,优质采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n(1)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发布公布。
\n(2)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发布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n标。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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