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日历天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3.1.1 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1.2 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1.4 乙方负责提供采购清单内所有材料及货物的供应和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3.3.1.5 乙方负责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所需辅材、配件、配套施工等。
3.3.2 安装调试
3.3.2.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责承担。
3.3.2.3乙方须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强化职工的质量安全。
3.3.2.4乙方须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3.2.5乙方负责清单中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2.6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7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建筑材料的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3.3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精细卫生均到位),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所需深化设计费及所有设备、材料运抵甲方所在项目工地现场,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含第三方检测)直至交付使用的价格。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制的或外购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价格、包装费、运杂费(运抵甲方工地现场)、运输保险费、随机提供的备品备件费及专用工具费、配套及辅助材料设备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土建工程配套费(≤2%)、施工费、安装调试费、检测检验费、接口费、劳务费、资料费、培训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应有费用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并包含从项目中标起到验收止(含保修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乙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甲方使用的时间。
5.2.1 质量保证
5.2.1.1 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以及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建筑材料以及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5.2.1.2 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叁年(包含所有维护维修所需的配件及耗材,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1.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修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1.4 施工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5.2.1.5 质量保修:质保期内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甲方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5.2.2 售后服务
5.2.2.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定期维护计划;(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2.2 技术支持。(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2.3 故障响应。(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在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出明确安排,6小时以内排除故障,并分析故障原因。
5.2.2.4 设备维修期间如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2.2.5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同一货物产品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或无条件退货。
5.2.2.6 乙方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措施。
5.2.2.7 现场施工特殊要求:(1)本项目施工期间,供应商应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应负责不在本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如有损坏,由乙方无条件修复。(2)施工期间,消防设备及系统必须保持全天候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行。
5.3.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本项目进行一般程序验收。甲方、使用方(使用科室、财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和采购办公室及等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室共同参与)共同正式对该特装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确认验收报告单,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会议,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含环保检测等),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1甲方责任
6.1.1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
6.1.2开工前十日,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提供垂直运输条件。清除施工区域的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并提供相关隐蔽工程的图文资料。
6.1.3甲方负责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1.4甲方负责协调乙方、监理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第三方关系。
6.1.5甲方需协助乙方在当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质量安装验收工作。
6.1.6甲方负责在开工日期前十日完成机房的建造及内部装修,包含设备基础平台的制作、总配电主电源接入机房、补水水源引入及排水孔位的确定。
6.1.7甲方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工作。
6.2乙方责任
6.2.1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进场。
6.2.2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及施工期内用水用电计划报送甲方。
6.2.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等精心组织人员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
6.2.4乙方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2.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6.2.6乙方必须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设备、材料,并配备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6.2.7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甲方、业主的统一管理。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其他违约责任
7.4.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4.2.2除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误期赔偿达到或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30%计算。
7.4.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项目验收前乙方负责委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本项目环保检测等和其他相关的检测检验,未按要求完成检测检验且未达到检测合格标准的,甲方不予以验收。
1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土建部分破坏,必须恢复原状。
11.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结构加固改造以及预埋件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4项目所涉及到的产品应详细列明投标产品的所有技术指标。同时还须包括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主要技术资料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详细的交货时所配文件清单、主要部件明细表(包括品牌、制造厂名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11.5权利瑕疵担保
11.5.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1.5.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1.5.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6知识产权保护
11.6.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6.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6.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7保密义务
11.7.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8 本采购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招、投标文件执行,双方也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约定书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9 本采购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