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YNHR【招】2022-010: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成交公示
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边坡治理硬化建设边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内道路硬化建设安全护栏建设沟底硬化建设钢管桩建设地面平整1995立方米农村基础设施地基稳固钢筋混泥土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运输代理装卸搬运铁路运输仓储业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信息传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社会工作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营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工程试车施工图永久工程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工程和设备临时设施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单位工程计日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修改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桥梁交通运输超大件超重件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公共道路专有技术试运行调试改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工程质量检查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用水通讯线路建设工程施工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相关费用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现场查勘专业工程分包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履约担保半成品工程照管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工艺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其他工作重新检查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劳动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样品的报送封存替代品替代材料材料与设备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复核试验试验与检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艺试验施工队伍进场甩项工作缺陷修补修复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竣工结算审核保修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现场图纸准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漏供冷系统电气管线装修住宅小区给排水设施配套工程采暖期预付款担保集建设星梯田
金额
69.7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0/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nhr【招】2022-010
预算金额70万元
招标公司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杨工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工0873-3998256
中标公司云南梯田星建设有限公司69.7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成交公示
2022-10-28 来源: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 | ||
采购单位 | 元阳县逢春岭乡财政所 | ||
行政区域 | 红河州 | 公告时间 | 2022-10-28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2-10-11 | 成交日期 | 2022-10-25 |
成交供应商 | 云南梯田星建设有限公司; | ||
总成交金额 | ¥69.77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73-3998256 | ||
采购单位 | 元阳县逢春岭乡财政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元阳县逢春岭乡财政所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629401420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73-3998256 |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HR【招】2022-010
二、项目名称: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
供应商名称:云南梯田星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槟榔风情园2-12幢
成交金额(万元):69.7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标段名称:/ |
名称: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赛梅、丁梅、黄佑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金额:1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元阳县逢春岭乡财政所
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财政所
联系方式:136294014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
联系方式:0873-39982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0873-3998256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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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docx | 2022-10-25 | 下载下载 |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8成交公示.docx | 2022-10-25 | 下载下载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微信图片_20221025150451.jpg | 2022-10-25 | 下载下载 |
2022年10月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项目编号:YNHR【招】2022-010竞争性磋商文件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
2.2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完工。2.1项目规模及招标范围:以巩固农村基础设施为导向,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改善补齐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1.边坡治理硬化建设13.2立方米;2.边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752立方米;3.村内道路硬化建设351平方米;4.安全护栏建设49米;5.地基稳固(钢筋混泥土)建设65立方米;6.沟底硬化建设14平方米;7.钢管桩建设840米;8.地面平整1995立方米。2.采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招标编号:YNHR【招】2022-010),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潜在磋商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磋商。1.竞争性磋商条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供应商资格要求2.6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70万元。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2.3项目实施地点:元阳县逢春岭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2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情况说明。②提供2022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3.6其它要求:3.5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供应商提供在相关网站的查询截图,并留存网站查询截图的复印件,供磋商小组备查)。3.4企业业绩要求: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一个类似项目。3.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3.2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响应文件的递交4.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800.00元,售后不退。4.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4日(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扫描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提交至代理机构办公地址,需要磋商文件的自愿购买。在以上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截图。
7.联系方式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注: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6.采购信息发布媒体5.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提交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U盘不予退还)。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蒙自市银河路82号9楼(全友家居9楼)。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29401420联系人:黄工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联系电话:0873-3998256联系人:杨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3629401420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3629401420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3629401420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362940142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873-399825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873-399825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873-399825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873-3998256 |
1.1.4 | 项目名称 | 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内容 | 以巩固农村基础设施为导向,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改善补齐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1.边坡治理硬化建设13.2立方米;2.边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752立方米;3.村内道路硬化建设351平方米;4.安全护栏建设49米;5.地基稳固(钢筋混泥土)建设65立方米;6.沟底硬化建设14平方米;7.钢管桩建设840米;8.地面平整1995立方米。 |
1.3.2 | 建设地点 | 元阳县逢春岭乡 |
1.3.3 | 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完工 |
1.3.4 | 标段划分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1.3.5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的相关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2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情况说明。②提供2022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4企业业绩要求: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一个类似项目。5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供应商提供在相关网站的查询截图,并留存网站查询截图的复印件,供磋商小组备查)。 |
1.4.2 | 其它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中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截图。 |
1.4.2 | 其它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中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截图。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5 | 费用承担 |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接受以下形式:现金、网银转账、电汇。 |
1.10.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书面函24小时内。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要求,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
2.2.2 | 磋商截止时间 | 2022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 |
2.2.4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书面函24小时内。 |
2.2.4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书面函24小时内。 |
3.2.1 | 招标控制价 | ¥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注:供应商磋商总报价不得超过此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否决磋商处理 |
3.2.2 | 报价方式 | 供应商需对所有项目进行整体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3.2.3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云建科函〔2019〕62号)执行。 |
3.3.1 | 磋商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 |
3.4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网银转账、电汇。2.磋商保证金的金额:10000.00元。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报价单位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有报价文件效期一致。提交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汇至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3.接收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743300018)账号:3400032193310012缴纳保证金应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咨询电话:0873-3736440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其响应文件。5.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与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6.如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3.5.1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0年度或2021年度。 |
3.5.2 |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年份要求 | 2019年1月1日至今。 |
3.7.1 | 响应文件的格式 | 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3.7.3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按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由供应商单位和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盖章、签字,无须逐页盖章、签字。注:(1)响应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的地方不得用私章或签名章代替;(2)响应文件格式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此类单位的供应商,无需进行填写、签字及盖章。 |
3.7.4 | 响应文件的份数 | 文本标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另须提交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壹份。 |
4.1.2 |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 |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招标人:项目名:项目编号: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日期:2022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蒙自市银河路82号9楼(全友家居9楼)。 |
5.2 | 开标时携带资料 | 为遵循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规定,在您递交响应文件时还须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交由代理人员或招标人监督人员登记验收,证明文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4)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开标现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以上证明文件的原件提交后不予退还。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成员确定方式:由1名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注:特殊情况评审人员名单经审批后确定。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由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磋商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
7.3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档案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是在接受招标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含合同条款等)的基础上作出的承诺若中标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含合同条款等)提出修改要求,招标人可视为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取消其中标资格。2.中标人无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中无故要求变更磋商承诺或磋商报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提交磋商保证或保函的,应缴纳同等金额的罚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
1.1.4项目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项目概况总则
1.3.1采购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建设地点、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标段划分1.2.3资金落实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出资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3.5标段划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计划工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建设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2〕857号”文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1.5费用承担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4.4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一旦参加磋商,1.4.3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其它: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1.5.2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接受以下形式:现金、网银转账、电汇。
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1本次磋商不组织磋商预备会。1.10磋商预备会1.9.1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不允许偏离。1.12偏离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11分包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磋商办法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2的时间要求。供应商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答疑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与答疑内容有关的供应商,该答疑的内容及其它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通知都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2.1.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招标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者更正、澄清一并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2.4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2.2.2磋商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磋商函;3.1.1磋商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财务状况;(1)供应商一般情况表;3.1.2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5)廉洁承诺书。(4)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9)其它材料。(8)供应商承诺书;(7)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6)项目经理简历表;(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监狱企业证明;(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申明函;(2)中小企业申明函;(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2.3最终报价为投标的成交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结算。3.2.2本项目的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报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进行优惠报价,本项目控制价为¥70万元(大写:七十万元整)。控制价为采购人能接受的最高限价,如磋商申请人第一轮报价超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3.2.1磋商申请人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填写。3.2磋商报价(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技术部分组成;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磋商有效期3.2.5设备、材料的供应: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最终结算价=结算总价×(1-最终磋商报价结算优惠率)3.2.4工程完工后,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除采购人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外,其他超过部分不予结算。
3.4.5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与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办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招标项目名称(若项目名称较长无法填写完全时,可以缩写)。3.4.3磋商保证金退还到供应商的基本账户。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否决磋商处理。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磋商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4)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其响应文件的;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7.1响应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响应文件的编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6备选磋商方案3.5.2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文件的递交3.7.6响应文件的密封: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应牢固,不得采用活页夹,并要求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采用A4幅面纸张编制(技术图纸如采用A3等大幅面纸型的,装订时应折成A4规格)。3.7.5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磋商。因复印模糊,导致资料无法辨认的,视为未提供该资料。3.7.4响应文件的份数:响应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准备文件的副本。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以及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内容。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3.7.3响应文件的签署:响应文件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字的地方不能用私章或签名章代替。注:在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进行签字、盖章,无需逐页签字、盖章。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计划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建设地点、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2响应文件的递交4.1.4响应文件应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送交。4.1.3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识,招标人将拒绝其响应文件,并退回给供应商。4.1.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1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密封。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3.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4.1条规定的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另注“修改”或“撤回”字样。4.3.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磋商截止后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4.3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5.1.2按照第4.3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5.1.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同时,招标人代表、供应商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4.3.4在磋商截止日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4.3.3在磋商截止日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3开标程序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开标时所须携带的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开标时携带资料5.1.3开标时,监督人员应检查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和标记,确认无误后作为有效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1)磋商函逾期送达的;5.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开标结束。(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2)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6.1磋商小组评审(6)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并在公告期内的。(5)未按3.4.1项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缴纳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4)未按要求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3)没有磋商报价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本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定标方式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3评审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审原则
7.3履约担保7.2.3《成交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7.2.2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7.2.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7.2成交通知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磋商保证或保函的,应缴纳同等金额的罚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纪律和监督8.1磋商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磋商,不得向招标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5.2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9.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认为响应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5质疑
1.评审方法磋商办法前附表磋商办法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供应商的信誉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业绩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它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云南省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所提供的资料上的名称一致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的格式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1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的份数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4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2项规定,并且按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函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计划工期承诺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质量承诺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总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1项规定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其他 | 不存在第三章“磋商办法”附件B的任何一种情形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2.1 | 分值构成(满分100分) | 技术部分 | 满分80分 |
2.1 | 分值构成(满分100分) | 商务部分 | 满分2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施工技术方案评审评分(满分15分) | (1)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得11-15分;(2)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基本全面的,得6-10分;(3)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1-5分。注:无施工技术方案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10分) | (1)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8-10分;(2)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基本科学、可行性一般的,得4-7分;(3)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可行性较差的,得1-3分。注:无质量保证措施或无具体的质量违约责任承诺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8分) | (1)响应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先进、针对性好的,得6-8分;(2)响应文件中有基本具体、可行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针对性一般的,得3-5分;(3)响应文件中有基本具体、可行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但无针对性的,得1-2分。注:无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施工主要工序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的,得4-5分;(2)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得当,且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2-3分;(3)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不得当,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解决方案,保证措施不可行的,得1分。注: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10分) | (1)工期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期保证措施阐述明细、全面、合理的,得8-10分;(2)工期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期保证措施阐述一般的,得4-7分;(3)工期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工期保证措施阐述较差的,得1-3分。注:无工期保证措施或无具体的工期违约责任承诺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编制合理,满足工程需要且针对性较好的,得4-5分;(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编制合理,满足工程需要但针对性一般的,得2-3分;(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编制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得1分。注:对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没有说明的不得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能指导施工且针对性好的,得4-5分;(2)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但针对性和指导性一般的,得2-3分;(3)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不合理,无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得1分。注:无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响应文件中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得5分;(2)响应文件中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施工机械投入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施工机械投入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合理、准确的,得4-5分;(2)施工机械投入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求的,得1-3分;(3)施工机械投入不满足工程要求的,得0分。注:无施工机械投入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评审评分(满分5分) | (1)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得4-5分;(2)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2-3分;(3)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分。注:无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的,得0分。 |
2.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 | 类似业绩(满分7分) | 供应商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满足资格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件类似项目业绩的,加2分,本项最高得7分。 |
2.3 | 商务部分评审标准(20分) | 1.商务部分评审以供应商的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为准;2.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二次报价)×20。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1.2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评分,并按照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若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供应商的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1.1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暂行规定》、财库(2015)12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3.1资格评审3.评审程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分值对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审人员的打分通过计算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3.3技术部分评审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否决其磋商。3.2符合性评审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否决其磋商。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中小企业3.4.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4.1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此二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并成为其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一旦经过二次报价,即不得再报。3.4商务部分评审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价格扣除公式:评审价=二次报价×(1-10%)。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报价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报价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交声明函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规定。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工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 | 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 | Y<300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 |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 |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 |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 |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 | Y<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 | 8000≤Z< | 100≤Z< |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未提交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监狱企业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2.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价格扣除公式:评审价=二次报价×(1-10%)。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公式:评审价=二次报价×(1-1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交声明函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磋商或中标;(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1)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磋商小组应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磋商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否决其磋商。3.5响应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事宜;(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磋商:(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磋商;3.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6)招标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4)招标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压低或抬高磋商报价;
3.6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4)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7统计分数原则3.6.5凡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审时不予考虑。3.6.4评审小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或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6.3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6.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6.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8评审结果其中:Z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S为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得分;J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D为供应商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扣分。对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二次报价分别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供应商的最后得分:Z=J+S-D3.7.3汇总评分结果3.7.2统计分数原则:所有评审人员的打分通过计算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商务部分得分由供应商的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计算后得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7.1评审小组应首先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分值评分,若有打分档,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A0.总则评审详细程序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3.8.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招标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8.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3.8.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中标人外,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评分,并按照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若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供应商的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价(二次报价或二次报价依据政策扣除后的价格)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符合性评审;(2)资格评审;(1)评审准备;评审活动将按以下七个步骤进行:A1.基本程序本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审工作。
A2.1磋商小组成员签到A2.评审准备(7)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审报告。(6)澄清、说明或补正;(5)商务部分评审;(4)技术部分评审;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磋商小组提供评审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响应文件、开标会记录及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3.1磋商小组组长应组织磋商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和计划工期等要求,掌握评审标准和方法,熟悉评审办法。磋商小组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A2.3熟悉文件资料磋商小组首先推选一名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磋商小组组长在与其他磋商小组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磋商小组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2磋商小组的分工磋商小组成员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并组建磋商小组。
A3.2符合性评审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否决其磋商。A3.1资格评审A3.初步评审在不改变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磋商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磋商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磋商小组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供应商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质疑问卷)。A2.4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依法对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修正:A3.4算术性错误修正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磋商条件判断供应商的磋商是否为否决磋商。A3.3判断磋商是否为否决磋商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否决其磋商。
A4.技术部分评审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就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3.5澄清、说明或补正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3.3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磋商总报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就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A6.澄清、说明或补正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此二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并成为其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一旦经过二次报价,即不得再报。A5.商务部分评审A4.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A4.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分值对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的打分通过计算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
A7.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评审中途更换:A7.2关于评审中途更换评委A7.1.2发生评审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磋商申请文件和评审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审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审。A7.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评审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时,评审活动方可暂停。A7.1关于评审活动暂停A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A8.补充条款在任何评审环节中,需磋商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3记名投票A7.2.2退出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审中途退出评审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B1.1磋商函未满足第七章中“磋商函”要求的;B1.否决磋商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磋商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磋商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节的规定为准。B0.总则否决磋商条件附件B:否决磋商条件
B1.7磋商保证金未满足供应商须知3.4条的;B1.6磋商有效期未满足供应商须知3.3.1条的;B1.5有本章第3.5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4资格要求不满足供应商须知1.4.1条的;B1.3质量要求不满足供应商须知1.3.4条的;B1.2计划工期不满足供应商须知1.3.3条的;
B1.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B1.1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B1.13供应商拒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B1.1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磋商的;B1.12磋商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最高限价)的;B1.11低于成本报价的;B1.9响应文件格式未满足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B1.10响应文件签署未满足供应商须知3.7.3条的;B1.8资格审查文件未满足供应商须3.5条的;
(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条款及格式B1.19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B1.1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B1.18内容填写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二、合同工期1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八、词语含义3七、承诺3六、合同文件构成2五、项目经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十三、合同份数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一、补充协议4十、签订地点4九、签订时间4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4标准和规范121.3法律111.2语言文字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一般约定6
1.11知识产权181.10交通运输161.9化石、文物151.8严禁贿赂151.7联络1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
2.3发包人人员202.2发包人代表202.1许可或批准192.发包人19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1.12保密18
3.承包人23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2.7组织竣工验收222.6支付合同价款22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3.5分包27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3.3承包人人员263.2项目经理24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
4.3监理人的指示314.2监理人员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监理人303.8联合体303.7履约担保29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5.3隐蔽工程检查345.2质量保证措施335.1质量要求325.工程质量324.4商定或确定32
7.工期和进度426.3环境保护416.2职业健康406.1安全文明施工3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5.5质量争议检测36
7.6不利物质条件467.5工期延误457.4测量放线447.3开工447.2施工进度计划437.1施工组织设计42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材料与设备507.9提前竣工497.8暂停施工4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6样品53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
9.4现场工艺试验58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2取样57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9.试验与检验56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10.4变更估价5910.3变更程序5910.2变更权5810.1变更的范围5810.变更58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价格调整6410.9计日工6410.8暂列金额6310.7暂估价61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3计量7012.2预付款6912.1合同价格形式6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13.3工程试车7913.2竣工验收76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12.5支付账户76
14.3甩项竣工协议8414.2竣工结算审核8314.1竣工结算申请8314.竣工结算8313.6竣工退场8213.5施工期运行81
15.4保修8915.3质量保证金8715.2缺陷责任期86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14.4最终结清85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517.不可抗力95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516.2承包人违约9316.1发包人违约9116.违约91
18.2工伤保险9818.1工程保险9818.保险98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7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6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6
19.索赔10018.7通知义务100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918.5保险凭证9918.4持续保险9918.3其他保险99
20.争议解决103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2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3发包人的索赔100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19.1承包人的索赔10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420.4仲裁或诉讼10420.3争议评审10320.2调解10320.1和解103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5.工程质量1134.监理人1123.承包人1092.发包人1081.一般约定104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1.价格调整11910.变更1189.试验与检验1178.材料与设备1167.工期和进度114
18.保险12917.不可抗力12816.违约126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4.竣工结算124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附件...........................................................................................13120.争议解决129
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
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1提供施工现场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3.2项目经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
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
(3)。(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安全文明施工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3.1开工准备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1变更的范围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工程量计算规则:。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2计量周期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
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5.2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15.4.1保修责任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附件(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
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年月日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八、保函的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传真: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年月日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项目编号:响应文件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响应文件格式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磋商报价一览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总报价 | 小写: 大写: |
项目经理 | |
工期承诺 | |
质量承诺 | |
磋 商 保 证 金 : ( 元 ) | |
供应商(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致:(招标人名称)(一)磋商函一、磋商函部分注:此表需投标人单独打印,于二次磋商报价阶段填写并交由评审小组;无需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二次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总报价 | 小写: 大写: |
项目经理 | |
工期承诺 | |
质量承诺 | |
磋 商 保 证 金 : ( 元 ) | |
供应商(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如我方中标:2.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磋商有效期为日历天,在此期间内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及采购内容后,我方愿以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参与本项目磋商。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7.(其他补充说明)。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磋商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4.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地址:单位性:供应商:(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电话:
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签字)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签字)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响应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本企业(供应商全称)参与(项目名称)的磋商,现作如下承诺:(五)廉洁承诺书注:附磋商保证金的汇款交纳凭证的复印件。(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2、本授权委托书配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使用方可生效。注:1、如供应商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6、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5、不向招标人、磋商小组成员、监督人员行贿。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磋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磋商。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本企业参与此次磋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甘愿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企业不再要求退还磋商时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二)财务状况注:1.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供应商一般情况表二、资格审查部分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公司成立日期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经营范围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②提供2021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的复印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①提供2021年1月至报价截止之日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提供情况说明。(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注: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注: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未经审计的,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注:附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职称证(若有)、身份证以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等材料的复印件。项目经理简历表注: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 ||||||||||
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内容及规模 | 质量 | 备注 |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致:(招标人名称)承诺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近三年(2019年1月1年至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序 号 |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规 模 | 项目起、止时间(年/月/日) | 备 注 |
致:(招标人名称)供应商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注: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3.我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2.我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磋商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1.我公司未存在有不良行为记录;我公司(供应商全称)参加(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我方承诺: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三、商务部分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的其它内容、资料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其它材料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年月日
注: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附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监狱企业证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一、技术部分组成四、技术部分
(5)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4)施工主要工序;(3)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保证措施;(2)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1)施工技术方案;注:供应商应结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编制,格式不限。技术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附表一:(10)项目管理人员配置。(9)施工机械投入;(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7)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6)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
附表二: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三: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拟投入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单位:人拟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如对本次磋商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公告期限:本项目成交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泸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2年10月21日在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蒙自市银河路82号9楼)完成的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项目编号:YNHR【招】2022-010)磋商会议,经磋商小组评审,招标人确定,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成交公示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
成交单位名称 | 云南梯田星建设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槟榔风情园2-12幢 |
磋商报价(元) | 人民币:697,7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 |
采购范围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完工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磋商小组成员 | 杨赛梅、丁梅、黄佑煌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恒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29401420联系人:黄工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招标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在此,谨对参与本项目的磋商申请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2022年10月24日联系电话:0873-3998256联系人:曾工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银河路82号9楼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
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单位的元阳县2022年第五批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逢春岭乡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项目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
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集建设
星
梯田
南
供应商:云雨梯田(盖单位公章)设有限公
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50020-13820
2022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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