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财采〔2024〕4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九州通(重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四川尚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就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静脉血栓栓塞(VTE)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10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现场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200号)(邮寄单号:130832076012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的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签收该邮件。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200号)的要求进行补正,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补正后的《投诉书》内容显示投诉事项仍与质疑事项明显不一致,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投诉事项为评审过程的问题,且投诉事项中使用的“为什么通过该公司资格审查”、“为什么其他供应商未提供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注册证不通过而四川蓝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注册证就通过资格性审查”、“资格性评审过程是否具备独立、保密,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违法干预评标活动嫌疑”等表述,均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或佐证;事实依据中也未补正间歇充气加压防止系统所属型号不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政策法规的证明材料或具体政策规定;法律依据中序号1、2不属于法律,序号3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序号4为你公司自行推断,序号5为围标串标的法律,序号6为法律责任,且上述“法律依据”均无法支撑或佐证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你公司不服四川尚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就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静脉血栓栓塞(VTE)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10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现场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200号)(邮寄单号:130832076012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的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签收该邮件。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200号)的要求进行补正,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补正后的《投诉书》内容显示投诉事项仍与质疑事项明显不一致,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投诉事项为评审过程的问题,且投诉事项中使用的“为什么通过该公司资格审查”、“为什么其他供应商未提供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注册证不通过而四川蓝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注册证就通过资格性审查”、“资格性评审过程是否具备独立、保密,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违法干预评标活动嫌疑”等表述,均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或佐证;事实依据中也未补正间歇充气加压防止系统所属型号不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政策法规的证明材料或具体政策规定;法律依据中序号1、2不属于法律,序号3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序号4为你公司自行推断,序号5为围标串标的法律,序号6为法律责任,且上述“法律依据”均无法支撑或佐证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