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 00010303019 |
资产名称 | 朝阳路86号1栋-5号商铺 |
挂牌日期 | 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27日 |
委托挂牌人 |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出租方 | 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竞价资产信息 |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 竞价底价(元/㎡/月) | 租期年限(年) |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 经营范围 | 竞价保证金(元) |
00010303019 | 朝阳路86号1栋-5号商铺 | 42 | 190 | 3 | 99 | 不能为餐饮 | 10000 |
资产详细情况: 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的现状。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 2、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 竞价成功后,成功竞价人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个月成交月租金金额标准的租赁服务费。 4、 上述标的租期3年,租金按季度结算,乙方先交纳租金后方可使用该出租房屋。即乙方须在当季末将下季租 金交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成功竞价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缴纳中标月租金金额的三个月租金为履约保证金。 5、 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范本(附后)。 6、 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威宁资产交易大厅查阅。 |
竞价人资格条件 | 1、 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2、 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
竞价及成交条件 | 1、 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 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报名方式 | 1、 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nnggzy.net/gxnnzbw/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在正式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6年4月14日至4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 2、 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竞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和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请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五象新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三区配套工程西面B座22层2201号室,或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受理时间不办理);各位竞价人资格审查经出租方核准后,方具备报名的资格,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服务费。 3、 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4月27日上午10:00时开始(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 |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 1、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资格审查未通过出租方核准的,不具备报名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
报名申请所需提交的 材料 | 1、 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 自然人合伙承租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承租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 交纳账户 | 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账 号:8000947765666615267 | ||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 | ||
交纳时间 | 自2016年4月14日上午9:00日至2016年4月27日上午9:00时止 |
竞价时间及地点 | 竞价时间 | 2016年4月27日上午10:00正式开始 |
地 点 | 广西南宁市华南城2号广场A座(东一门)五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罗女士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771-5665118 0771-2856761 | |
传 真 | 0771-5665115 |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朝阳路84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附属物情况
1、甲方同意将自有的位于南宁市 ,房屋座落: ,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现有附属物情况:水表 个,现底度数 度;电表 壹个现底度数: 度;其它设施设备:拉闸门 樘 、干粉灭火器 个。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的租赁期是: 。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 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管理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 元/㎡·月计收,月租金为人民币: ,季租金为人民币: 。
2、支付期限及方式:租金按 季度 结算,乙方先交纳租金后方可使用该出租房屋。即乙方须在当 季 末将下 季 租金交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单位名称: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5001604466059116655;开户银行:建行苏州路支行)。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不计付利息): 。否则,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房屋。
2、租赁期满,乙方按时将承租房屋交还甲方。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无损坏甲方房屋及设施设备和无损害甲方利益行为,并且乙方办妥各种证照的注销、变更手续后,甲方在 十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乙方若逾期三十天不来领取保证金,则作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3、租赁期间,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均有权从乙方所交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抵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并立即补足保证金,才能继续履行余下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依法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其它相关经营许可证照,费用乙方自理。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乙方须将各种证照的原件交甲方审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须在十天内办妥该房屋的营业证照注销、变更手续,否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出租房屋使用约定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担保。
2、租赁期间,乙方须守法经营,合法、守法使用房屋,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
3、乙方须保持承租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无损和合理使用,如有损坏,须修复或赔偿。
4、为保证出租房屋和各方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应对房屋的用电线路重新按规范进行布线,装修图及线路图报交甲方审核,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若工程施工、验收过程需上报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的,乙方则应严格遵章,自行报批,不得缺漏拖延。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负。在装修改造时,要安装防火材料,对易燃建筑材料要涂上防火涂料。电源布线务必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电源线要套绝缘管,电器线路应按安全标准布线,如果装修有吊顶及墙或柱有装修夹层时,吊顶上及夹层内的电线一定要加套金属软管,在电源主供线路前端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按规定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灵敏度,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临时加用电源插座时,延长插座的电源线一定要用三芯电缆软线,严禁使用普通软线、音箱线、电话线等代替电缆线。在施工过程中不能破坏房屋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被破坏房屋结构部分需进行修复加固的所有费用。
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而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
5、租赁期间,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房屋,如需变更,须征得甲方同意。
6、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便利。乙方当月使用的水电费按甲方统一对外价格计收,应在次月10日前交付给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7、甲方如需在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水电、下水道、化粪池和房屋维修、疏通、修缮时,乙方应主动配合,不得阻碍。
8、甲、乙双方须签订《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认定书》。乙方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治安工作,保证甲方配置的4公斤干粉灭火器 1 个安全有效,如甲方检查发现干粉灭火器丢失、失效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及时购置补充。甲方有权对涉及本条款内容进行检查和处罚。
9、乙方须自行承担该承租房屋的“门前三包”工作和费用,承担政府指令规定交纳的各项费用,并与甲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10、乙方租赁期间,其经营过程、经营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排放须完全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
11、承租人员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和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12、乙方需在承租房屋上方设置门头招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政府规定办理并完善相关法律批准手续后方可设置、悬挂。
13、乙方承担承租房屋的日常保养、维修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的;
(2)、房屋权属发生纠纷,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乙方承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解除本合同,强制收回该出租房屋,不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在内的任一项措施处罚措施;另外,如乙方下列行为同时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现实的和可预期的),乙方承诺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条款的;
(2)、若乙方无故停业十天以上且未尽告知义务的,则视为乙方弃租,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回场地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对乙方留存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
(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情况出现,乙方逾期未搬出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5)、逾期十五天(含十五天)未交租金、水电费的;
(6)、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认定书》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治安工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甲方责令整改未改正的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7)、有商业欺诈行为,如玩“鬼手”、“碰瓷”等受到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或行政执法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租赁期间,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但须赔偿给对方相当于二个月的租金。
第八条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乙方应在 五 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连同乙方租期内的装修(含屋内、屋外及门头招牌)完好无损的交给甲方,并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拥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因房屋权属纠纷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应交月租金的5%交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交付租金时的滞纳金为:¥8239.20元。乙方如逾期10日不交付租金、水电费其中之一项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租赁的房屋采取直接停水、停电的方式,直至乙方交清所欠租金、水电费及滞纳金。乙方如逾期拖欠租金、水电费达2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房屋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房屋租赁期间,因所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路桥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甲方维修改建租赁房屋等情况而发生的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路桥建设、拆迁,政府及拆迁部门给予甲方的事关该租赁房屋所有项目的补偿款均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附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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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乙方依约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代表: 暂住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0771-2116639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二 O 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