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id20241129000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夏自业1848733457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项目(直管十九部)抗震支架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ID2024112900002
招标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9
1.总 则 9
1.1 项目概况 9
1.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9
1.3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9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9
1.5 费用承担 10
1.6 保密 10
1.7 语言文字 10
1.8 计量单位 11
1.9 投标预备会 11
1.10分包、转包 11
1.11 偏离 11
2.招标文件 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12
3.投标文件 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3.2 投标报价 13
3.3 投标有效期 13
3.4 投标保证金 13
3.5 资格审查资料 14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4.投标 1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
5.开标 1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5
5.2 开标程序 15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15
6.评标 15
6.1 评标委员会 15
6.2 评标原则 16
6.3 评标 16
7. 合同授予 16
7.1定标 16
7.2中标结果公告 16
7.3中标通知 16
7.4履约保证金 16
7.5 签订合同 17
8. 重新招标 17
8.1 重新招标 17
9.纪律和监督 17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7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9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19
(一)形式、响应性评审 19
(二)详细评审 20
第三章 供货要求 26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26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 26
三、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 30
四、验收标准及要求 30
五、相关服务要求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XXX物资购销合同 31
合同编号: 31
买 方: 31
卖 方: 31
工程名称: 31
签订地点: 31
签订日期: 31
XXX物资购销合同 32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32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33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 33
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33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33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34
第五条 验收 34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35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35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 36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 36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37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37
第十条 相关服务 37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38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38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39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39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40
第十六条 保密 41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41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41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41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42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42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44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
联系人:夏自业
电话:18487334576
传真:/
电子邮箱:1793863618@qq.com
网址:/

1.1.3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项目(直管十九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1.3.1

招标内容

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资质要求: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开户许可证,投标人入围 2023年度的合格分供方名册优先选用。②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相关营业范围,并具备相应供货履约能力。
  2. 财务要求:无不良财务行为,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3. 质量要求:近三年未有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纠纷、诉讼。
  4. 业绩要求:提供近两年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文件,不得少于两份。
  5. 履约信用要求:①供应商在过去5年中在云南省建设领域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被解除或因不良业绩被云南省各级主管部门通报。

②供应商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③供应商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④供应商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小组认定不会对承担本供货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6)其他要求: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1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 12 月 2 日下午14:00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17:00
形式:招标文件收受人向招标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澄清(所有澄清答疑均在招标平台完成,招标人不向各投标人发布线下各类纸质澄清答疑文件)。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提供书面澄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2024年 12 月 4 日下午17::00前
形式:招标人发布书面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发出书面修改通知,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进行招标文件修改。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内
形式:投标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投标人要求的澄清回函文件等相关资料。

3.2.2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限价相见最高限价表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结算付款方式按标书载明方式进行,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其他结算方案,如投标人自行修改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在招标人要求的付款方式上提出其他附件条件,均视为不响应招标人要求,按无效报价处理。
  2. 投标文件要求:上传加盖公章及签字齐全的投标文件为附件,未上传视为报价无效。上传相关业绩资料(附于投标文件中,业绩资料作为评分条件之一)。

3.3.1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不超过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参照1.4.1条款执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3年

3.5.3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3年进两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2年至2023年

3.6.3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上传1份电子标书,招标人不接收线下投递纸质文件。

3.6.4

投标文件的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2 月5 日下午14时0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线上提交电子标书。
地址:“云上营家”官网(https://www.inja.com/)。
联系人及电话:夏自业 18487334576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云上营家”官网(https://www.inja.com/)。

5.2

开标程序

在“云上营家”官网(https://www.inja.com/)电子商务平台上开标,开标程序按平台设定的执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7.2

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方式:中标结果公告于“云上营家”官网(https://www.inja.com/)。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不少于3天。

7.4.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内容、技术质量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招标的技术质量要求:见第三章供货要求。
1.3.3 本次招标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三章供货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供应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该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此条款不涉及)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3.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供货要求;
  5. 合同条款及格式;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 合同授予

7.1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形式、响应性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投标文件递交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财务能力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供货业绩要求

履约信用要求

其他要求

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是否按要求提供

(二)详细评审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权重

1

商务
评审

投标报价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60%,投标报价总价最低者得满分,与最低价相比每上浮1%扣4分,不足1%按1%计算。

100

90%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10%,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资质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10%,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承诺函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10%,承诺函是否齐全。

企业业绩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10%,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2个得满分,少于2个分数减半,不提供则不得分。

2

技术评审

质量技术要求

满分100分,权重占比10%,产品质量优异,相关检测报告齐全,样品提供准确,以往用户使用无不良记录,产品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指标参数应等于或高于标书要求,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100

10%

合计

100

100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程序及评标标准
2.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2.2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2.3商务、技术和投标报价评审
2.3.1商务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投标报价评审
2.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3.2投标价的评定
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含税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2.3.3.1和2.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招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招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2.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5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
(4)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8)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9)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0)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2)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6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2.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4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2.6.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7否决所有投标
2.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8评标结果
2.8.1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按距离施工运距近的排序在前。
2.8.2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章 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拟建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安和路与迎坡街交叉口。场地内已经完成拆迁,交通较为便利。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9769.00m2,±0.00=1894.60m,主要建设感染楼一栋、疫病住院楼一栋、综合保障楼(指挥中心)一栋。其中,4#感染楼地上3层、地下2层;5#疫病住院楼地上9层、地下2层;6#综合保障楼(指挥中心)地上3层、地下2层。建筑地下2层,地下总建筑面积为14854.00m2(其中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4560.00m2)。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
根据工地施工实际道路情况,现特别提示各投标人
请各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项目现场自行进行实地考察,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充分考虑运输线路,合理组织运输,谨慎报价。

招标人名称: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 量

1

侧向抗震支架

ST-2*DN150+2*100


459

2

双向抗震支架

TL-TF-1400*630


388

3

双向抗震支架

TL-TF-1600*400


498

4

双向抗震支架

TL-TF-1600*1250


489

5

双向抗震支架

TL-TF-2000*800


357

6

双向抗震支架

TL-TF-400*200


679

7

双向抗震支架

TL-TF-500*200


581

8

双向抗震支架

TL-TF-500*400


356

9

双向抗震支架

TL-TF-630*500


847

10

侧向抗震支架

T-TF-1000*630


451

11

侧向抗震支架

T-TF-1000*1250


459

12

侧向抗震支架

T-TF-1250*800


547

合计

结算付款方式

1.按供货进度支付75%,剩余25%不滚动支付,尾款在供货结束后6个月内付清。
2.结算付款方式:本次招标结算付款方式按标书载明方式进行,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其他结算方案,如投标人自行修改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在招标人要求的付款方式上提出其他附件条件,均视为不响应招标人要求,按无效报价处理。

计重方式

理计

计价方式

固定价

合同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具体以招标人下发的物资需求计划为准。

备注

/

三、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
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GB/T37267-2018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乙方发货时必须附该产品按此标准进行检验的质量证明书或材质检验单等技术资料,甲方以此标准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凡乙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验收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部门复验证明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甲方应在验收后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其不合格产品负责。
四、验收标准及要求
1.数量验收:按卖方进场经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据(一车一单)计算材料数量。
2.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3.买方对本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4.卖方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材料相关验收资料,买方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若卖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齐;在卖方补齐所需提供资料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五、相关服务要求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针对该投标项目提供合理的组织供应、运输、保供等服务方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XXX物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工程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或参考示例,合同起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XXX物资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项目名称)买卖(货物名称)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不含税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单价
(元)

合价
(元)

单价
(元)

合价
(元)

单价
(元)

合价
(元)

合计

/

/

/

/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元(大写:人民币元),税额合计为元(大写:人民币元)。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整价税合计金额。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分的风险。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浮动 单价。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若为浮动价的需明确价格浮动调整参照标准或依据。)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注:应注明单价是否包含货物的出厂价、运输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服务费、损耗、保险、利润等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交付前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的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为:。
(注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对货物有其他质量技术及相关要求也应进行明确。)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买方自提。
2.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货物的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买方负责运输的,至卖方指定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3.交货地点:。
(本项目施工现场,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4.卸货:货到指定交货地点由买方/卖方进行卸货,合同单价中已包含/未包含此卸货费用。卸货堆放按买方要求执行。
5.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6.交货时间:具体供货计划及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方需提前*日向卖方提交供货计划通知;卖方收到买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7.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卖方货物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提供,买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卖方如果对包装物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
1.货物发出前卖方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并向买方出具相应的发货凭证、检验及质量证明等资料作为交货的初步依据,未按买方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与所供货物不相符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约定。)
(2)买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卖方,如卖方人员未在24小时以内到现场清点注明实际到货数量,或者未与买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的,以买方确认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验收。
3.质量验收
(1)验收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验收以检验及质量证明资料为依据,并由买方对货物按照规定复检。货物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2)买方复检以买方及工程建设相关方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复检存在质量异议的,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进行封存、不得使用,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对买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后送第三方进行终检,以第三方进行终检的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终检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非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方终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为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终检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如特殊物资涉及多次检测的,检测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
4.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发运符合要求的合格货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货物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货物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6.买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1.上月日至本月的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日前双方凭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并由买方出具对账或结算凭证让卖方进行确认。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
2.货物的结算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授权结算人员签字,且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若指定结算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1.项目计税方式:一般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买方:

卖方:

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卖方应在与买方办理完对账结算,并接到买方通知后,在天内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税局代开£自行开具□;一票制□ 两票制□;卖方提供的票据类型:。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3)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若买方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资料。
6.卖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如卖方不能出具发票,买方有权代开,卖方须配合提供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产生的费用卖方同意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货款支付:买方依据双方共同核对签字且经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的结算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及对应开具的发票向卖方付款,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支付比例及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货款支付比例、时间及质量保证金。)
3.支付方式:。
(明确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支付等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贴现利息是否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并注明贴现利息承担方。)
4.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
5.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建设方资金支付风险,若建设方对买方的款项延期支付,则卖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应款项向后推延至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在此延迟支付期限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算逾期资金费用,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该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2.非买方原因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货物进行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更换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因卖方违约质保金被买方扣除,卖方须在被扣除后的7日内将质保金补足到与原金额一致,如卖方不补齐的,买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相关服务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货物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货物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买方要求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服务的,卖方需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指导。
2.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卖方需要/不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2.履约担保的退还:。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1.卖方所供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货物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货物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卖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卖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送货地点,并提供货物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同时配合买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7.卖方应做好所供货物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货正常进行。
8.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调剂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所供应的多余货物。
9.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
12.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清晰、准确且真实有效,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货物的需要。
13.卖方保证,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货物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1.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在已发货条件下买方中途退货、变更交货期、拒绝验收或接收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如对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卖方支付对应批次货物价值***的违约金。
2.卖方原因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应的货物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买方工程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7.确因买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的,卖方自动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用及利息等费用的主张。若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双方同意按合同订立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逾期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金额1%。(该条款根据卖方企业性质选择部分或全部使用。)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分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30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肆份,卖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时提供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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