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隆回财采计[2022]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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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隆回县金石桥镇等5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委托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08日

采购人(全称):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省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金石桥镇等5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委托运维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隆回财采计[2022]000023

(3)项目内容:隆回县金石桥镇等5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托管工作,包含厂区污水运营涉及的人员、设施、资料管理,包含污水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自来水费、人工费、培菌费、药剂采购费、进出水在线设施运维服务费、水质检测费、废液处置费、维修费、污泥转运费、垃圾处置费、尾水消毒及药剂投加装置费等,不包含项目应急预案编制备案、进出水在线验收、环保验收、厂区配套管网维护、设备大修及技改费用,不包含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

(4)项目负责人:

二.合同金额

(1)合同年度运维费用金额小写:¥1976000.00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陆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261日,完成日期:2023531日。总日历天数:365天。

地点:隆回县小沙江镇污水处理厂、金石桥镇污水处理厂、六都寨镇污水处理厂、滩头镇污水处理厂、北山镇污水处理厂

方式:一年,自托管运营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期满,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可依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延续合同期限;如不续签,合同期满,乙方应予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根据采购成交金额,采取年度包干形式,按季度付费(成交金额/4)。即下季度第一个月第三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提交付款申请,下季度第一个月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核准并支付上一季度托管运营服务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全年款项支付(若发生扣减则在第四季度应支付费用中扣除)。

五.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的各污水处理厂来水。

(2)甲方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的各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方案,乙方承担污泥运输责任。若需乙方负责污泥处置,处置费另行协商。

(3)甲方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的各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运营服务服务费支付、环保验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在线监测设施设备验收备案及其配套管网、设备大修及相应技改费用。

(4)甲方或其指定代表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服务要求,随时进入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的各污水处理厂对乙方委托运营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或其指定代表不得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运行。

(5)乙方须承担本项目实施、管理及相关责任,若乙方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成立专业化子公司,乙方可以将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子公司;若乙方需要将托管运营服务提供主体变更为其他关联方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将乙方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处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6)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结束本项目的运行期限,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结束运行,影响甲方污水处理厂运营时,乙方除须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将乙方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处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收取金石桥等五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费。

(2)乙方提供委托运营服务期间须保证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出水水质要求。

(3)乙方需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协助甲方及时反馈厂外污水收集情况,当厂外污水收集存在问题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协助甲方推动问题的解决。

(4)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而产生的安全、环保等风险和责任。

(5)委托运营期间,乙方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检查,当因乙方自身工艺调控不当引起出水水质不达标,环保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若因整改不到位而受到通报或书面行政处罚,对甲方造成经济处罚时,则乙方承担甲方所承受的处罚责任,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出水水质超标,乙方免责。

(6)乙方须按月及时发放运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有运营人员购买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7)乙方承诺,因委托运营服务期间,乙方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不当,而引起运营人员在其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死亡等事故而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委托运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对厂区内构筑物和设备、工艺管线等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与相应补偿也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设备大修及技改

本协议约定当设备维修、维保费用单次单项超过伍仟元时(包含伍仟元)属设备大修范围。当依据法律法规文件、技术规范及政府部门整改意见等文件要求,新增厂区运营设施设备或对现有工艺、管线等进行改造的内容均属于技术改造。

七.移交

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前一日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完整、运行状态良好的移交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资产、运行资料(资产移交清单以乙方进厂进行托管运营服务时的资产接收清单及托管运营期间新增资产为准)。

八.保密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九.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托管运营服务服务费,每延期1天甲方须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年度托管运营服务费总额的0.5‰作为滞纳金,延期支付超30天,乙方有权申请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要求的乙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甲方有权合理要求乙方改正,如乙方不予理会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每次贰仟元的罚款(罚款从第四季度应付款中扣除)或基于充分事实解除本合同,同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代理公司执份,监管部门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2525

合同订立地点: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如有附件请点击隆回县金石桥镇等5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委托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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