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7/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ajjcj0002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AJJCJ00026

委托

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6149:00始至202473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6149:00时始至202474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367920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

3

8.862

0.8

基本情况说明:

1.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位于经开区金寨路与新北海路交口东约50米,主要周边商户以及欧洲风情街客群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的经营。

2.广告位29块,合计面积59.08平方米。

1)北海路入口位广告牌

规格:400cm*160cm,共4

2)人行通道广告牌

①规格:260cm*180cm,共2

②规格:300cm*160cm,共2

3)车库顶部广告

规格:90cm*40cm,共11块(双面)

4)立柱广告牌

规格:110cm*60cm,共10

注:广告牌具体式样详见公告上传附件《广告牌详细点位图》,附件仅供参考,以现场踏勘为准。以上广告牌均已安装,如后期进行更换、改造或增设,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中更换及改造只允许在原位置进行,比例不得超过原广告牌面积的20%。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转让期内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转让期内,如广告牌面积增加,增加的广告牌面积费用依据首年成交价折合单价据实结算,一旦增设,不得随意撤下,结算期限为:自增设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1.经营载体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位置、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并确保对广告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3.委托方对于受让方发布广告具有最终审核权,受让方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及发布内容书面报委托方,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后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委托方有权拒绝发布责令受让方及时整改整改后须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后才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委托方审核并不作为对广告合法性及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保证和确认

4.转让期间,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仅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包、不得分包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广告位定期清洁维修工作产生电费、维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广告位的安全管理,如因广告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不得发布委托方同行业竞争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8.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书面承诺: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未有行政处罚虚假广告记录的情形未发布过虚假广告等;如后经委托方核查存在不实情况,委托方可解除合同,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2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如下:

户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 225015684351000002000675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1333901572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营载体详细情况

1、标的名称及位置:明珠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经营权位于经开区金寨路与新北海路交口东约50米

2、广告位简介:

广告位29块,合计面积59.08平方米。

1)北海路入口位广告牌:规格:400cm*160cm,共4块。

2)人行通道广告牌:①规格:260cm*180cm ,共2块;②规格:300cm*160cm2

3)车库顶部广告牌:规格:90cm*40cm,共11块(双面)

4)立柱广告牌规格:110cm*60cm,共10

第二条:经营载体使用期限

载体使用期限3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向甲方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合同签订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载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15日内营载体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之前的电费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经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经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载体使用期间的电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经营载体

第七条:经营载体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经营载体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载体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载体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经营载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经营载体不得损坏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经营载体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转让期内,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对经营载体广告位进行更换、改造或增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更换及改造只允许在原位置进行,比例不得超过原广告牌面积的20%。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经营载体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按现状提供经营载体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经营载体的产权,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合同期间,经营载体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经营载体产生的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经营载体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电费标准为:1.2元/度,乙方承担的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对经营载体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经营载体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管理、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经营期内,乙方仅对经营载体有使用权利。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甲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5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经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经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经营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载体,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经营载体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经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经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经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经营载体运营管理权发生变动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载体,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载体,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载体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经营载体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经营载体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经营载体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经营载体,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费用据实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3、如因该经营载体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承担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经营载体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经营载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个月的费用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退还经营载体时间段内的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2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合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经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载体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载体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经营载体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1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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