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2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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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25669项目名称东莞市鑫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9号106室建设单位东莞市鑫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惠州市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鑫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76DT7R,以下简称“本项目”)拟选址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9号106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58′3.193″,北纬23°6′11.180″)。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600万元,占地面积3280m2,建筑面积4806m2,主要从事通信机箱、手机保护壳的生产,年生产通信机箱8万个、手机保护壳328.25万个。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处理措施:开料工序:项目开料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开料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混料、破碎工序:混料、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会有少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混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注塑、喷漆、移印、烘干、吹膜工序:项目注塑、喷漆、移印、烘干、吹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NMHC、VOCs。注塑、喷漆、移印、烘干、吹膜工序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厂界外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外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喷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漆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漆雾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漆雾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喷漆、移印、烘干、注塑、吹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味,主要特征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喷漆工序有机废气一同排放,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管理,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回收单位处理,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固废交予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11-18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联系电话0769-86510833通讯地址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源强核算、基础概况、工程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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