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清河镇合村并居安置项目地块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清魏路以北、文化路以西。调查地块北至清河镇敬老院、东至文化路西侧沿街房、南至古城马社区土地、西至古城马社区土地。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67436°,北纬:37.29774°;本地块调查面积为38732m2,约58.098亩。调查地块为古城马社区(韩家村)的0102水浇地,地块尚未收储,规划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现已建成杜韩新区,属于《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R2二类居住用地,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第一类用地。
惠民县清河镇合村并居安置项目地块因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条款,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惠民县清河镇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处罚。惠民县清河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缴纳罚款。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本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2024年9月,惠民县清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尚石民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惠民县清河镇合村并居安置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于2024年9月开展惠民县清河镇合村并居安置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水浇地、杜韩新区。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历史至今为水浇地、荒地、沿街房、清河镇养老院、菜园、道路和警务室,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共存在25家企业,其中16家现状企业,分别为惠民县锋谷塑业有限公司、粮旭商贸有限公司、正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志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棉花站、山东澳滨绳网有限公司、山东乾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滨州市鹏博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惠民县辰钛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极安汽修、山东惠民昊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乐宇牧业、惠民县誉岳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清禾建材有限公司、禹华煤炭;8家历史企业,分别为山东惠民华鑫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润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永超人造草坪、裴堂瓶业、木材加工厂、惠民县耀冠木材加工厂、历史煤场、滨州市良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1家加油站,及山东石化加油站。通过分析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三废”产生情况,结合区域常年主导风向和区域地下水流向,确定周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地面径流、垂直入渗等途径污染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
调查过程中使用快检设备对地块内裸露土壤进行了快速检测,通过对比地块外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的表层土壤,快检结果均未发现异常。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土壤快筛检测、地表水和底泥检测,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为无污染地块,调查地块作为体育用地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