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tcg-202407
预算金额43.77万元
招标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招标联系人黄先生1397357704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女士1387540077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BTCG-20240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磋商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采购人名称)的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2、政府采购编号:/
3、采购代理编号:BTCG-202407
4、采 购 方 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437690.79元
t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60%
6、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7、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8、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1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采购品目 | 数量 |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元人民币) |
01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 详见采购需求 | B01060000/房屋附属设施施工 | 1项 | 437690.79 | 437690.79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 拒绝 (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t专门面向:t中小企业 t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2)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3)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磋商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每日上午9:00-12:00分,下午15:00-17:00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9号)。
(3)获取磋商文件时请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证明材料两套获取磋商文件。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4 年11月1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3、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 年11月15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七、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八、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磋商说明
1、本公告选项:■ 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2)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东征路33号
(3)联系人:黄先生
(4)电 话:139735770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9号
(3)联系人:陈女士
(4)电 话:13875400777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属于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东征路33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13973577049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9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13875400777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t专门面向:t中小企业 t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2)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3)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 |
| |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磋商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5)响应文件中所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 |
第二章第3.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答疑) | ?采购人不组织,响应供应商可自行前往。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或服务 |
第二章第9.3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
第二章第9.7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 (www.ccgp-hunan.gov.cn) 相关信息。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1.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第二章第11.5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三、响应文件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陆佰玖拾元柒角玖分 (¥437690.79元)【注:投标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投标无效】 |
第二章第18.1款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份;需要提交电子版文件:以U盘形式提交,标后均不退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的信封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3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响应文件 代理编号:BTCG-202407 供应商名称: 在2024年11月15日0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绥宁县长铺镇东征路33号)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 ||
第二章第30.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详见第三章 |
第二章第30.3、30.4、30.5款 | 价格评审优惠 | 1、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行业; 2、扶持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未预留份额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类型:给于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给予 / %的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邵阳-绥宁县https://hunan.chinatax.gov.cn/wap/sy/county/20190719080140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元。 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将履约担保打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陆仟陆百元整(¥:6600.00),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由采购人支付。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1、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格。 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盖单位公章。 1)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磋商邀请发出之日止(可往后延,不得提前)。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参与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在响应文件提交查询结果。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3.1.7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对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磋商邀请公告(附录1)或磋商邀请函(附录2)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费用
4.1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请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凭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磋商会议,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9. 政府采购政策
9.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予以扣除。
9.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9.3价格评审优惠:
(1)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并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2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有中小企业方可参与投标。
(3)【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本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投标人应按本章第9.6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提供相关报价)。
9.6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10. 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15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组成、提供期限
11.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11.2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1.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5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6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4)项目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超过采购最高限价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8.保证金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件U盘一份,并能正常读取、拷贝。电子文件须包含响应文件与报价文件(第一次),所递交的电子文件必须与递交的响应文件完全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各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档U盘,各自单独密封,分别独立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一并递交,不得混装。
21.2最后报价由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公章,不须装订入响应文件中,由各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带至磋商现场,磋商后填写,请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单位公章。
2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或混装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程序
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磋商小组
25.1 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6.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
(5)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20.4规定的;
(6)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的。
28.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款、第28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28.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磋商方法
30.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标准和磋商因素,由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0.2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30.3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0.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最高限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本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30.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3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3名。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2.2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3.磋商的特殊情形
33.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磋商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33.1款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由另一家参加的供应商提供或推荐参与以及2家供应商为同一人投资或参股成立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签订合同
40.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
41.1本项目委托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41.2交易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磋商办法
一、磋商方法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磋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最高限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第二章第30.3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候选供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前3名。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最后报价确定遵守第二章第30条的规定。
附:评审表格
附表1:
资格性检查索引表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资格检查内容 | 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1 | 保证金 | / | / |
2 | 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 |
4 | 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 |
5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6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 | |
7 | 湖南省外企业须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或按照湘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 | |
8 |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 | | |
9 | 信用信息查询 | | |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磋商的;串通磋商的;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
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2)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 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4)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5)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供应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2:
符合性检查表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供应商 名称 | 实质性响应 | 结论 | |||||
总报价低于预算和最高限价 | 分项报价表 | 工期 | 一般性偏离条款数≦15项 | 响应有效期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 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的;
(2) 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规范标准低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3) 响应文件载明的交货期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
(4)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5) 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6)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 供应商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28.2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8) 其它未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附表3: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表4: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供应商表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合格的供应商名称 |
1 | |
2 | |
3 | |
… | |
|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磋商小组成员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确定可以进入最后报价。
附表5:
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不合格情况说明 |
| |
|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确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入最后报价。
附表6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 |||
评审因素 | 计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报价部分10分(F1) | 投标报价 | 10分 |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10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技术部分60分(F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0分 | 项目总体方案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5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4分,良计2分,一般计1分,没有不计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8分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4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2 分,良计1分,一般计0.5分,没有不计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8分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4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2 分,良计1分,一般计0.5分,没有不计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8分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4 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2 分,良计1分,一般计0.5分,没有不计分。 | |
项目进度计划安排 | 8分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全面、有力、合理、可行等4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2 分,良计1分,一般计0.5分,没有不计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 8分 |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2项内容。进行对比综合评审。每项内容优计4分,良计2分,一般计0.5分,没有不计分。 |
商务部分30分(F3) | 类似业绩 | 30分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以来(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具备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的(类似业绩评定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计15分,最多计2 个,计满30 分为止。 注:(1)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2)供应商属于参建单位的不予计分。 | |
评标总得分=F1+F2+……+Fn | ||||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 1-3名 |
综合评分表说明:
(1)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分按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计算出各合格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
(2)供应商须根据各项评审因素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否则评委有权作出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审;
(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4)响应文件中要求原件备查的,未提供原件则不计分。(供应商须将原件资料单独装入文件袋中密封提交,且列出详细清单,与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5)以上评分标准证明材料须复印加盖公章后装订入响应文件相应位置,单独提供的视为无效资料,不计分。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计分。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收其保证金,并将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 包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 数量 | 交货要求 | 备注 | |
时间 | 地点 | ||||||
1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 B01060000/房屋附属设施施工 | 否 | 1项 | 90天(日历日)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条目均需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第二节
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二、预算金额:43.77万元
三、工程基本情况
本工程为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含:本工程为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二层区域部分拆除重做,新铺设地面瓷砖,墙面原水泥砂浆墙面拆除重做,新刮腻子刷漆,新做 1500mm 高墙裙,新作吊顶天棚刷漆等。(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为准)。
四、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施工内容为二层区域部分拆除重做,新铺设地面瓷砖,墙面原水泥砂浆墙面拆除重做,新刮腻子刷漆,新做 1500mm 高墙裙,新作吊顶天棚刷漆等。具体以图纸(施工图纸另册)和工程量清单(另册)为准。
五、工期及质量要求
工期 90天(日历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六、项目实施要求:
1、必须按图施工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响应甲方对工程的临时少量变动(不超过10%)。
2、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3、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他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安全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七、保修服务:
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及相关规范进行保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项目特别说明:
结算方式:工程预付款为60%,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变动部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竣工审计结论出来后,完成项目结决算、项目行政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至99%的工程款;工程款 1%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年(以行政验收时间为准),经验收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维护保养到位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具体的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工程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中标人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工程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记录和技术性资料及各种签证文件,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因中标人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本项目的其他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三节 工程量清单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适用)
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应按照要求对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计算报价,并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工程设计图纸及本项目的特点考虑各种风险,确定最终单价(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涨价、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 / %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财政部门 份,湖南博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湘建价〔2014〕1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执行。详见湖南住房和建设网(www:hunanjs.gov.cn)。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按采购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对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四、项目方案
附件7-1: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附件8-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附件10:最后磋商报价表
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年 月 日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应为一式二份,一份和投标文件装订,另随身携带一份,供开标时验证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应为一式二份,一份和投标文件装订,另随身携带一份,供开标时验证用。
二、保证金
说明: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委托代理人 | | 电子邮箱 | | ||||||
上年营业收入 | | 员工总人数 |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营业范围(兼营)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四、项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项目进度计划安排、资源配备计划、其他)
(格式自拟)
附件7-1: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
职务 | | 职称 | | |||
毕业学校、专业 | | |||||
身份证号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执业资格证 |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公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公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释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8-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8-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8-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7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2“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响应文件一致。
附页1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采购代理编号:__ 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包 号:__ ________ 包名称:___ _______
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未列入此表的商品品目不予考虑优先采购。
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须填写一种)。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投标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1、工期: 2、项目负责人: |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2
分项报价
1、分项报价说明
(格式可自定)
分项价格表(工程类适用)
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
九、最后报价
附件10
最后磋商报价表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县税务局职工食堂改造工程 |
最后磋商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工 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最后磋商报价表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做最后报价时提交(需盖章准备3份以上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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