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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92破13号(2024)苏0692破申14号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4)苏 0692 破申 14 号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 0692 破申 14 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73828874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1699 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2051861265P,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小石桥
社区居委会附属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胜琴,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 2024年9月26日决定将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 年 9 月 29 日,本院 对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1.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2021)苏 0692 民初1322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二、被告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150 元,由被告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春飞负担 850 元。后被申请人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立(2024)苏 0692 执 492 号案受理。
2.被申请人经营地为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小石桥社区居委会附属用房,本院通过对被申请人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委托现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 万元,实缴资本 50 万元,全部由股东杨春飞实缴。
4.被申请人现涉及诉讼债务为本院执行款项 57010.25元,上述钱款暂未执行到位。
经初步查明,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机关为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且住所地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但被申请人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破融合”改革规范执转破案件办理流程工作导则(试行)》规定的适用破产清算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执行局可以快速办理本案。经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由我院管辖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案件。本院作出的(2021)苏 0692 民初 1322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项下被申请人未支付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清算的审查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南通诚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陈李
审判员
鲍红梅
审判员
何宇伦
二 〇 二 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法官助理
尤文冬
书记员
曹琳玉
附件
破申14号受理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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