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电子支气管镜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4.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112500862
预算金额54.2万元
中标公司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54.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1125008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电子支气管镜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125008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电子支气管镜 医用内窥镜电子支气管镜1套,详见采购需求1542000
 合计金额小写: 54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肆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内窥镜视频图像处理装置(电子支气管镜)

奥林巴斯

CV-170

1套

542000

542000

生产厂家

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

订货产品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拾肆万贰仟圆整(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天内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本部呼吸与重症医学科(肺病科)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机器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在设备安装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收到机器设备后,如发现与订购货品不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期间如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乙方应做相应赔偿。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2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开箱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连续正常稳定运行 3 个月运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运行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一年后,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双方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质保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800000025268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计量、安全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现场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运行正常、操作培训到位后,由甲方、乙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30天内提交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开箱验收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运行验收。在完成验收之前的试运行阶段仅作为检测设备性能使用,不视为设备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乙方标准机型出厂的验收标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和货物,可请第三方专家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验收全部资料导致无法按时组织验收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合同款中扣除。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采购人支付的逾期利息累计不超过一万元。

7.4乙方所交付的机器设备与约定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属于违约,应偿付设备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7.5乙方逾期交货的,逾期七日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每日5%的滞纳金,逾期七日以上的,乙方属于违约,应偿付设备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7.6乙方负责免费安装,对甲方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开展临床工作。设备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免费保修期。整机保修贰年,终身维修。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并解决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另外协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约的,乙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延期履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可给予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履约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2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须双方友好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大道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倒班房1楼101-111
法定代理人: 周继如 法定代理人: 王正兵
委托代理人: 廖群飞 委托代理人: 张帅
电话: 0731-85259000 电话: 0731-85167660
传真: 0731-85259000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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