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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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GF—2020—04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 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 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 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 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 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 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 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 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 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 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 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 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2 目录 说 明 ....................................................... 1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 1 (一)合同协议书 ............................................. 1 (二)通用合同条款 ........................................... 1 (三)专用合同条款 ........................................... 1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 2 目 录 .......................................................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7 1.1 词语定义 ................................................. 7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 8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8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8 1.7 联络 ..................................................... 9 1.10 交通运输 ................................................ 9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9 1.10.3 场内交通 .............................................. 9 1.11 知识产权 ................................................ 9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10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 10 2.2 发包人代表 .............................................. 1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10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承担 8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 13 5.1 质量要求 ................................................ 15 5.3 隐蔽工程检查 ............................................ 15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 17 1 8.6 样品 .................................................... 17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8 9.4 现场工艺试验 ............................................ 18 10.4 变更估价 ............................................... 18 10.7 暂估价 ................................................. 19 13.6 竣工退场 ............................................... 2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24 15.3 质量保证金 ............................................. 24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24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24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25 16.1 发包人违约 ............................................. 25 16.2 承包人违约 ............................................. 26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27 18.3 其他保险 ............................................... 27 20.3 争议评审 ............................................... 27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 27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 27 20.4 仲裁或诉讼 ............................................. 27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 29 二、质量保修期 .............................................. 29 三、缺陷责任期 .............................................. 30 四、质量保修责任 ............................................ 30 五、保修费用 ................................................ 30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30 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寻乌县罗珊乡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全称):赣州市创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寻乌县罗珊乡美丽乡村暨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寻乌县罗珊乡美丽乡村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寻乌县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对应的相关专业工作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2 月 18 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3298500.00 元 (¥ 叁佰贰拾玖万捌仟伍佰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3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4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寻乌县罗珊乡人民政府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5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97-2893130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寻乌支行 账 号: 账 号: 3605018116500000387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 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 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规划、用地审批及工程设计图纸确定 。 7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含临时办公住宿、材料堆放、设备占地、施工作业半径等)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国家、本省 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执行《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 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持可持续发 展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 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 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施工图贰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部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 8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肆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 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工程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到寻乌县城管局办理运输许 可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 满足施工需要,确保道路通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9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 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清单项 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 。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隐蔽工程或增减工程量及承 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以及签收有关往来文件等;(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 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进度款的审批;(5)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6)代表发包人行 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 7 天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0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工前,发包人负 责提供电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100 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 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 (2)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100 米距离内,由 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 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 (3)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通讯线路点,若涉及安装费、管材、设备购 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通讯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5)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 的准确性负责 ;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发生,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妥善处理好,相关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其他施工所需手 续、批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 求的竣工资料 。 11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二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开工前,办理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 许可和批准。如承包人必须办理工伤保险、承包人必须到县城管局办理运输许可 证;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 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 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③按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④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 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⑤承包人施工期间应做好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的路面 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 有人清除;⑥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 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上访等 事件的,招标人有权直接进行支付,并从工程款内直接抵扣;⑦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⑧其它参照“通用 条款的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0797-2893130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 1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 经理每月不少于 20 日或以上,每天必须不少于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承包人承担 3 万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承担 8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 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日期 2 天前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3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 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 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部的 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要押证上岗,每月 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天;在规定期限内一天未在岗一般处以建造师 1000 元/天、四大员 1000 元/天的罚款、其它岗位每月到岗数可酌情减少,否则 处以 500 元/天的违约罚款;严重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管理人员,按相关 规定或列入“黑名单”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13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 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的必须 从基本账户汇入,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 5%,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的有效期应到工程竣工时间 。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控制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投资、工期、工程质量;进 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等监理合同中明确的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监理合同中约 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14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对工程设计的变更 ; (2)相关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新增工程量项目的确认; (3) 工期和费用索赔签认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 施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 。 15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出入 口修建冲洗台等。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工程款支付 按完成总进度 20%、40%、60%、80%节点支付,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 确认后,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9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施工合同总价 款(不含暂列经、暂估价)的 95%;工程结算审核后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时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量保修金,不计息。以上付款金额 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 (2)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必须足额用于本工程的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此项费用使用台帐,并由监理严格监理并做好费用 计算工作。承包人实际施工时未专项使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或扣回 。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 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16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增加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 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拖延一天赔偿人民币 5000 元整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足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而不得不停止施工的风、雨、雪、洪水、地 震等自然灾害;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17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按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 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 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 18 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⑤当工程变更导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其综合单价 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 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按通用条款执行 种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按通用条款执 行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9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 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 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施工期内按政策性文件调整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合同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承包 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b、一周内非承 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八小时以内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钢筋、水泥、砌体这三种材料,以 招标时招标预算书执行的价格为基数,与实际使用的施工期间市场价进行比较,涨跌幅度在±10 %(含±10%)以内,材料单价不予调整;涨跌幅度在±10 %(不 含±10 %)范围以外时,超出±10 %(不含±10 %)的部分给予调整(给予调整 的材料价差除计取有关规费、税金外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在工程结算时一 次性审核并支付(调整原则为:施工期间每月确定材料的市场价的平均值,用量 经过发包方核实的实际用料数量为准); ②施工期内,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政策性文件调整的,按政策性文件规定调 整(计算原则:调整后的价差部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涨跌或定额综合工日单价 20 价差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认可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 的材料价格涨跌或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价差可予调整,调整方法按本款第①、②条 执行; ④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提出对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 个月内(3000 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 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⑤出现其它情形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 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3>3 号中“第七章 工 程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 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 表(2017)》、《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江西省市政工程 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7 年)》、《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17)》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周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每月 21 25 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监理人 和发包人 7 天内确认计量结果及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报财政审核并拔付工程 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施工合同总价款(不含暂列经、暂估价)的 90%;工程结算审核后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量保修金,不计息。以上付款金额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5 天内申请财政支 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 22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 总造价的 10%支付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 23 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工程开工前施工合同或相 关补充合同应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结算,结算资料经委托的审核单位审核后,应缴交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后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保修期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壹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24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 25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中标单位在公示结束后 7 天内或签订施工合同 后、开工前,需按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标人必须按相关规定,首先确 保施工一线工人的工资发放,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一经查实,招 标人有权直接进行支付,并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2、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 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 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 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 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 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 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 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赔偿金,且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 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 5000 元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 1000 元作 为违约金。 6、其它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和双 方互相协商 。 26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27 (1)向 寻乌县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8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寻乌县罗珊乡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全称):赣州市创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寻乌县罗珊乡美丽乡村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为按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必须确保一次 性合格,且必须具备优质工程质量验评要求和甲方要求,如由于其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除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合格和满足验评要求外,甲方 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可视情对乙方作出质量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质量处 罚。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1 在缺陷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款内扣 29 除。 1.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0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97-2893130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寻乌支行 账 号: 账 号: 360501811650000038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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