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cyd-245321-202212-173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22
公告正文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45321-202212-173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唐龙王沟煤矿到 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港、东大沽港、京唐港、天津港等北方港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30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唐龙王沟煤矿

6. 到货地: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港、东大沽港、京唐港、天津港等北方港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1-01 至 2023-03-31

9. 运距:763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12-22 18:04:24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交易内容

托运方拟至北方港火车集装箱煤炭运输物流总包业务,该物流总包分别大唐国源煤矿出矿至站台集装箱使用、汽车短倒运输、站台仓储、捆绑加固、货物整载、超偏载协调、平车拍照、集装箱火车装卸、排空配板、港口至电厂、到港后的装船之前等所有仓储作业。铁路运输费和港杂港务费用由托运方承担。

(二)基本要求

1. 承运方必须向托运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资质,资质系经依法成立,且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主体,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2. 承运方须具有运输行业、集装箱租赁使用、铁路运力协调资格,具有履行本物流总包的业务能力,向托运方提供10万吨/月以上运力的如合同、发票等煤炭运输相关的经营业绩证明,承运方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该经营活动。

3. 承运方长途运输车辆必须确保所有运煤车辆配装车辆GPS定位系统,同时向托运方提供查看GPS 定位系统的账号及密码,手机定位无效。中标后未按要求配装的,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 承运方须具备协调发运集装箱站台的能力,并承担站台仓储、货物整载、超偏载协调、平车配板、影像留存、捆绑加固、数据报送等所有工作与相关费用,同时服从站台方管理。

5. 承运方须具备充足的集装箱供物流周转,租赁集装箱箱型为35吨敞顶集装箱(简称:“敞顶箱”),保证箱体整洁完好,承担集装箱租赁使用费。

6. 承运方须具备协调集装箱发运铁路局、各发运车站、专用线取送车、归口调度等铁路沿线运力事宜协调的能力,确保装车质量、加快货物与箱体周转。

7. 承运方须具备港口接卸、短倒、中转、堆存、送货、装船的业务能力,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报价截止时间前承运方必须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民币20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因承运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成合同量,保证金全部扣罚至托运方账户。

9.为保证该运输标段运输能力,每个运输单位同期不可参与超过两个标段的运输,已被我公司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不可参与投标。

(三)交易规则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竞价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 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招标。

4.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5. 承运方在投标前需提前对接站台、铁路局、港口、电厂等相关单位,了解各环节接卸及其它相关收费管理情况,总报价包含从甲方单位排队装车至港口卸煤、到厂、装船的全部费用(如过磅费、装卸费、短倒费、仓储费、中转费等),若盲目投标则视为恶意竞标,甲方单位将恶意竞标者永久列入黑名单。

(四)煤炭运输量及相关要求

1. 计划运输量暂定30万吨,在合同期内,托运方可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中标后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单位在完成暂定合同量后继续执行发运任务,最终以实际发运量为准据实结算。

2.春节期间北方港物流总包承运单位,除夕至正月初六(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27日)完成发运计划的,结算费用参照原合同运费单价基础上浮30%;未完成日计划的,按照1000元/车考核。

3.承运方有权监督托运方或托运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入港货物的化验抽检。

4. 物流总包费用中铁路运费由托运方负责向铁路局预付,港杂港务费用由托运方负责向港务公司支付,其他包括汽车短倒费、站台服务费、集装箱使用费、下站作业费,港口短倒费、水尺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五)管理考核

1.承运方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托运方现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不服从托运方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予以拉入黑名单,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2.承运方须具有单日组织150车次集装箱的运输能力,具体日计划按照托运方APP派车计划为准,如因承运方车辆组织不力导致顶仓影响生产与火车计划停发的,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3. 承运方若无法随时提供行车轨迹及GPS定位系统账号密码的,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4. 若因承运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若中标后一旦发现中标单位转包分包,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将该承运方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5.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托运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承运方同意托运方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不得提出其他补偿要求。

6.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3%或热值损耗超过80大卡/千克(矿发月度取样化验加权平均-到港月度装船取样化验加权平均),超损部分由中标承运方承担。质量以货物出矿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到港装船取样化验月度验收热值作对比。质量损耗扣款=(当月同煤种含税出矿平均价/平均热值)×超损热值×当月发运量。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超损数量×当月含税出矿平均价。

7. 数质量损耗扣款在当期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8. 承运方必须确保托运方货物货权安全,承运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货权产生争议的承运方须照价对托运方进行赔偿。

9.承运方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均是承运方负责;若由于承运方车辆出现故障影响托运方装车、过磅正常销售,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10.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与港口仓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承运方负责装船之前煤质不受任何污染,违反管理规定的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另对承运方给予200000元/次的处罚,并取消承运方的运输资格,当事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丢煤的,按照当期出矿价全额赔偿,赔偿费从运费中扣除。

12.如因承运方自身原因(拖欠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13.承运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承运方不得向托运方人员行贿、提供其他好处费等扰乱派车计划或秩序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14. 疫情期间承运方需按照托运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若违反以下规定,如发现运煤司机未佩戴口罩、矿内随意下车、聚集逗留等违规行为,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车次的处罚,屡查屡犯的给予双倍考核。

(六)结算

1.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装船水尺测量数量为准,当水尺测量数量大于矿发过磅数量时,结算以矿发过磅数量扣除合理损耗0.3%为准。

2.质量以托运方月度出矿加权检验结果与月度船采(第三方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作对比。

3.铁路运费托运方负责向铁路局预付,港杂港务费用托运方负责向港务公司支付,其他包括汽车短倒费、站台服务费、集装箱使用费、下站作业费,港口短倒费、水尺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4.承运方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发票和结算资料交与托运方后,托运方在当月底支付上月全额费用,支付方式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承兑汇票比例在50%左右。

5.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物流总包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6.不得由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安全要求

1.承运方设立专人负责物流总包所有环节安全管理,建立严密安全有效保障体系,明确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合同期内要坚持安全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

2.承运方应当制订严格的安全与文明服务措施,并应当同时遵守托运方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托运方业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承运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与其他事故导致煤炭损失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托运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托运方存档。

4.承运方在合同期内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对托运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5.承运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6.承运方必须与托运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7.承运方管理人员变更要及时到托运方煤炭营销中心及安监部备案,并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及相关资格证。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八)履约保证金管理

1.报价截止时间前,投标承运方必须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名称: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号:2014 1456 6700 0138)缴纳人民币20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易结束后投标承运方可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款,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次月完成退款。

2.中标承运方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中标承运方申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后,次月完成退款。

(九)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具体合同开始执行时间以托运方煤炭营销中心通知为准,)

备注:投标承运方需将资质备案资料通过邮件发送至国源公司指定邮箱dtgymtysba@163.com,备案截止时间:与报价截止时间同步。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赵禄

3. 联系电话:15504779680

六、备注



投标承运方需将资质备案资料通过邮件发送至国源公司指定邮箱dtgymtysba@163.com,备案截止时间:与报价截止时间同步。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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