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霞浦县公安局2022年霞浦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霞浦县公安局2022年霞浦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21]FJTH[GK]2022014 霞浦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2-12-02 17:16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公安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FJTH[GK]2022014的霞浦县公安局2022年霞浦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万零玖佰壹拾捌元整(¥1860091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除遇到的因素外(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等),需在合同签订后110天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监控及软硬件设备的供货、安装,并接入霞浦县视频专网共享平台交付甲方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符合设 计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安装改造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新建500路、改造592路、链路租赁230路视频监控服务,服务期60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项目初验:产品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正常使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初验由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组成,要求乙方对所有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出具初验报告。 2 最终验收:初验合格之日起试运行90天无重大问题后进行最终验收,由甲方组织专家,按照设 计方案、招标要求及合同文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以上二期验收费用皆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投标时应对验收成本予以考虑,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结束为止,服务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60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乙方未能在履行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不可抗力除外),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完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按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无论甲方选择何种方式,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30%。 10.5在工程建设期,若出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政府行为(如创城建设))等原因,乙方可提出工程延期申请。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的服务期为系统验收合格后五年。 14.2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 14.2.1乙方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 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14.2.2乙方针对本批招标要求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软硬件设备(含前后端设备)及链路提供免费保修5年,5年内免费派驻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和投标方巡查人员进行驻场服务,以保证在出现故障时第一时间进行响应,驻场地点为霞浦县公安局科通中队,保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半小时,城区内2小时内到达现场,城区外2小时加合理在途时间到达现场。 14.2.3对本次招标内容的软件系统提供永久免费升级服务,并可根据未来的业务实战需求,在本招标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 14.2.4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乙方在业主所在地建立快速的软、硬件故障处理机制、机构,提供7×24小时的售 后服务。城区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乡镇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对特殊设备故障,甲方收到乙方申告后原则上不多于48个小时内修复,对于紧急情况应立即做出反应,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如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能够提供不低于原配置的备用设备。 14.2.5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为期五年的技术员派驻本地服务或通过本地服务合作机构实现本地化服务,提供应用答疑和集中培训服务,保障应用紧急问题处理,以检验产品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并根据需求与公司进行对接,持续完善产品的实战性能。 14.2.6故障处理要及时和高效,遇有无法确认问题归属情况时,应积极与其他公司相关技术员磋商,协同解决问题。 14.2.7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14.2.8本次项目五年免费维护内容包括软件硬件设备、链路、视频数据、卡口图片、人像图片、过车过人数据、前端摄像机画面模糊、遮挡、角度等故障。 14.2.9乙方应进行驻点巡检服务,并且每季度至少清洁一次前端摄像机卫生,乙方及时对甲方提出的故障点位进行维保。对出现的链路故障、网络延时、数据丢包等故障类型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诊断排查并反馈运维平台;乙方提供的主干线路出现故障应在4小时内修复。 14.2.10本期项目视频监控在维保期间内,城区点位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乡镇点位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后端软件硬件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对特殊设备故障,甲方收到乙方申告后原则上不多于48个小时内修复,对于紧急情况应立即做出反应,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如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能够提供不低于原配置的备用设备,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修复的,扣除相应监控点当月服务(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使用费,具体在相应服务年结束后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14.2.11本期项目视频监控在维保期间因自然灾害、市政工程、道路改造、施工破坏、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的点位,在有报备运维平台及施工延期的前提下,超出延期未修复的点位,扣除当月服务使用费(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未在运维平台报备及施工延期的,扣除相应监控点当月服务使用费(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具体在相应服务年结束后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14.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3.1监理方和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完成的整个项目。 14.3.2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对乙方的实施计划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若有设计变更、设备变更、调整工程量等需求时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并通过书面签证。 14.3.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项目所需的设备及运行维护服务做适当的调整,但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并有合理的应对调整时间。所有组网设备的管理权限在最终验收前移交甲方管理。 14.3.4若项目内容有变更,监理方和甲方负责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之外前端探头和线路迁移的财政报审工作,并做好该部分施工的费用结算工作。 14.3.5甲方负责提供本次项目所使用的设备规划IP段,明确规划前端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解码器、用户端电脑等设备IP地址段,由乙方负责制定具体IP地址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14.3.6甲方须为前端视频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对接与配合,并为接入共享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14.3.7合同期内,若发生设备遗失、损毁,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报案、追查、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等工作。 14.3.8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3.9本项目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前端设备使用电费。 14.4乙方权利和义务 14.4.1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工期,完成本项目。 14.4.2乙方负责制定项目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甲方同意后进行实施。 14.4.3甲方配合乙方协调规划、城建、市政、园林、电力等相关单位,乙方负责办理破路、占道、树枝修剪等相关手续。乙方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标准进行文明、规范施工,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此实施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4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因乙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向第三方追偿。 14.4.5乙方应建立健全与工程展开有关的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关的组织机构,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做到施工人员熟悉并理解各有关设备、安装、调试所涉及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 14.4.6乙方应定期向监理方和甲方通报施工进度等情况,配合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以确保安全生产。 14.4.7乙方根据招标申请文件选用相应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在实际施工的产品品牌须与招标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若确需调整,必须经过监理方、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14.4.8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确保满足相关技术指标。 14.4.9乙方不得将用于本系统的设备、链路和视频信号、数据等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或复用,若甲方在使用过程发现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14.4.10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前端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解码器、用户端电脑等设备IP地址规划,制定具体IP地址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14.4.11乙方须负责高清监控系统对接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平台浏览、调用、下载招标文件规定的视频、过车图片及数据等。视频至少存储30天, 其中反恐等重点部位的存储时间90天,重点部位数量应占本期总量的30%。 14.4.12乙方应提供定期巡检服务,要求针对不同的系统、应用制定合理巡检方案。对系统重要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巡检,对前端摄像机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洁,每半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检,了解系统的运行状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14.4.13乙方须对重点设备的维护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措施,节假日期间,或有重要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期间,应专门安排值班,同时作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人在现场值班,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4.4.14乙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以至少五年使用期设计,如果设备停产,需要提供相同性能或者性能更优的替代品。 14.4.15合同期内,乙方应保障系统能以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性能有效运行,保障过程中,涉及的软硬件升级、更换、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对此进行服务承诺,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4.16合同期内,乙方应保障设备有效运行,保障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遗失、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对此进行服务承诺,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4.17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对系统进行的任何配置、数据改动及其它可能对系统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必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14.4.18合同期间,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及考核办法等)在系统正式运行前乙方应完成对甲方相应人员的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相关技术的培训,直至能熟练胜任工作。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4.4.19合同期内,如甲方另需新增监控点,且采用与招标文件中相同型号设备及线路的,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成交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若采用与招标文件中不同型号设备及线路,设备应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设备价格需重新确定,具体价格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4.20合同期满后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尽快解决故障,并提供技术支持,由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14.4.2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4.22乙方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霞浦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2日
项目编号:[350921]FJTH[GK]2022014 霞浦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2-12-02 17:16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公安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FJTH[GK]2022014的霞浦县公安局2022年霞浦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29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2022年霞浦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 联网应用项目 (新建、改造、链路租赁)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1(项)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1860091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万零玖佰壹拾捌元整(¥1860091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除遇到的因素外(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等),需在合同签订后110天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监控及软硬件设备的供货、安装,并接入霞浦县视频专网共享平台交付甲方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符合设 计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安装改造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新建500路、改造592路、链路租赁230路视频监控服务,服务期60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项目初验:产品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正常使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初验由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组成,要求乙方对所有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出具初验报告。 2 最终验收:初验合格之日起试运行90天无重大问题后进行最终验收,由甲方组织专家,按照设 计方案、招标要求及合同文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以上二期验收费用皆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投标时应对验收成本予以考虑,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经甲方验收合格进入服务期。第一个服务年开始第一个月支付中标总金额25%。 |
2 | 15 | 第一个服务年结束后当月原则上支付中标总金额15%的服务费,实际根据设备运维情况扣减服务费后支付。 |
3 | 15 | 第二个服务年结束后当月原则上支付中标总金额15%的服务费,实际根据设备运维情况扣减服务费后支付。 |
4 | 15 | 第三个服务年结束后当月原则上支付中标总金额15%的服务费,实际根据设备运维情况扣减服务费后支付。 |
5 | 15 | 第四个服务年结束后当月原则上支付中标总金额15%的服务费,实际根据设备运维情况扣减服务费后支付。 |
6 | 15 | 第五个服务年结束后当月原则上支付中标总金额15%的服务费,实际根据设备运维情况扣减服务费后支付。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结束为止,服务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60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乙方未能在履行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不可抗力除外),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完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按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无论甲方选择何种方式,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30%。 10.5在工程建设期,若出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政府行为(如创城建设))等原因,乙方可提出工程延期申请。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的服务期为系统验收合格后五年。 14.2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 14.2.1乙方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 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14.2.2乙方针对本批招标要求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软硬件设备(含前后端设备)及链路提供免费保修5年,5年内免费派驻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和投标方巡查人员进行驻场服务,以保证在出现故障时第一时间进行响应,驻场地点为霞浦县公安局科通中队,保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半小时,城区内2小时内到达现场,城区外2小时加合理在途时间到达现场。 14.2.3对本次招标内容的软件系统提供永久免费升级服务,并可根据未来的业务实战需求,在本招标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 14.2.4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乙方在业主所在地建立快速的软、硬件故障处理机制、机构,提供7×24小时的售 后服务。城区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乡镇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对特殊设备故障,甲方收到乙方申告后原则上不多于48个小时内修复,对于紧急情况应立即做出反应,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如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能够提供不低于原配置的备用设备。 14.2.5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为期五年的技术员派驻本地服务或通过本地服务合作机构实现本地化服务,提供应用答疑和集中培训服务,保障应用紧急问题处理,以检验产品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并根据需求与公司进行对接,持续完善产品的实战性能。 14.2.6故障处理要及时和高效,遇有无法确认问题归属情况时,应积极与其他公司相关技术员磋商,协同解决问题。 14.2.7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14.2.8本次项目五年免费维护内容包括软件硬件设备、链路、视频数据、卡口图片、人像图片、过车过人数据、前端摄像机画面模糊、遮挡、角度等故障。 14.2.9乙方应进行驻点巡检服务,并且每季度至少清洁一次前端摄像机卫生,乙方及时对甲方提出的故障点位进行维保。对出现的链路故障、网络延时、数据丢包等故障类型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诊断排查并反馈运维平台;乙方提供的主干线路出现故障应在4小时内修复。 14.2.10本期项目视频监控在维保期间内,城区点位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乡镇点位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后端软件硬件故障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对特殊设备故障,甲方收到乙方申告后原则上不多于48个小时内修复,对于紧急情况应立即做出反应,修复时间不多于24小时,如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能够提供不低于原配置的备用设备,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修复的,扣除相应监控点当月服务(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使用费,具体在相应服务年结束后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14.2.11本期项目视频监控在维保期间因自然灾害、市政工程、道路改造、施工破坏、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的点位,在有报备运维平台及施工延期的前提下,超出延期未修复的点位,扣除当月服务使用费(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未在运维平台报备及施工延期的,扣除相应监控点当月服务使用费(按中标金额/总监控路数),具体在相应服务年结束后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14.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3.1监理方和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完成的整个项目。 14.3.2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对乙方的实施计划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若有设计变更、设备变更、调整工程量等需求时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并通过书面签证。 14.3.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项目所需的设备及运行维护服务做适当的调整,但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并有合理的应对调整时间。所有组网设备的管理权限在最终验收前移交甲方管理。 14.3.4若项目内容有变更,监理方和甲方负责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之外前端探头和线路迁移的财政报审工作,并做好该部分施工的费用结算工作。 14.3.5甲方负责提供本次项目所使用的设备规划IP段,明确规划前端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解码器、用户端电脑等设备IP地址段,由乙方负责制定具体IP地址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14.3.6甲方须为前端视频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对接与配合,并为接入共享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14.3.7合同期内,若发生设备遗失、损毁,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报案、追查、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等工作。 14.3.8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3.9本项目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前端设备使用电费。 14.4乙方权利和义务 14.4.1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工期,完成本项目。 14.4.2乙方负责制定项目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甲方同意后进行实施。 14.4.3甲方配合乙方协调规划、城建、市政、园林、电力等相关单位,乙方负责办理破路、占道、树枝修剪等相关手续。乙方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标准进行文明、规范施工,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此实施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4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因乙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向第三方追偿。 14.4.5乙方应建立健全与工程展开有关的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关的组织机构,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做到施工人员熟悉并理解各有关设备、安装、调试所涉及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 14.4.6乙方应定期向监理方和甲方通报施工进度等情况,配合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以确保安全生产。 14.4.7乙方根据招标申请文件选用相应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在实际施工的产品品牌须与招标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若确需调整,必须经过监理方、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14.4.8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确保满足相关技术指标。 14.4.9乙方不得将用于本系统的设备、链路和视频信号、数据等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或复用,若甲方在使用过程发现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14.4.10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前端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解码器、用户端电脑等设备IP地址规划,制定具体IP地址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14.4.11乙方须负责高清监控系统对接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平台浏览、调用、下载招标文件规定的视频、过车图片及数据等。视频至少存储30天, 其中反恐等重点部位的存储时间90天,重点部位数量应占本期总量的30%。 14.4.12乙方应提供定期巡检服务,要求针对不同的系统、应用制定合理巡检方案。对系统重要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巡检,对前端摄像机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洁,每半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检,了解系统的运行状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14.4.13乙方须对重点设备的维护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措施,节假日期间,或有重要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期间,应专门安排值班,同时作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人在现场值班,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4.4.14乙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以至少五年使用期设计,如果设备停产,需要提供相同性能或者性能更优的替代品。 14.4.15合同期内,乙方应保障系统能以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性能有效运行,保障过程中,涉及的软硬件升级、更换、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对此进行服务承诺,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4.16合同期内,乙方应保障设备有效运行,保障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遗失、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对此进行服务承诺,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4.17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对系统进行的任何配置、数据改动及其它可能对系统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必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14.4.18合同期间,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及考核办法等)在系统正式运行前乙方应完成对甲方相应人员的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相关技术的培训,直至能熟练胜任工作。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4.4.19合同期内,如甲方另需新增监控点,且采用与招标文件中相同型号设备及线路的,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成交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若采用与招标文件中不同型号设备及线路,设备应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设备价格需重新确定,具体价格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4.20合同期满后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尽快解决故障,并提供技术支持,由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14.4.2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不论本协议或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4.22乙方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霞浦县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港街道后墩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南路99号 |
单位负责人: | 刘亮 | 单位负责人: | 阮小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姚文旭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1895939111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宁德市蕉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7002629001027808 |
签订地点: 霞浦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