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GS[CS]2019002-1的漳浦县农业农村局漳浦县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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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1 | 1-1 | C150401 | 人寿保险服务 | 人寿保险服务 | 1 | 批 | 国内 | 996390 | 996390 | PICC中国人民保险 | 人身保险服务 | 无 |
合计: | 9963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陆仟叁佰玖拾元整(¥9963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农业大厦;
4.3交付条件:本合同包参保人数为估算的数量,中标后采购人如有增减(责任赔款限额按年核算),费用则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进行结算,结算价为中标单价×实际需求数量,最终的结算总价不超过最高限价。。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将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内容及要求、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服务和商务部分的响应要求规定逐一全部响应. 承保方案如下: 1、意外身故、残疾保险 50000元。 2、特定情形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50000元。 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扩展疾病住院和既往病症住院保障)18000元。 4、25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 20000元。 5、疾病身故保险(扩展既往病症保障)4000元。 每人 保费:90元 。 备注: (1)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须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身故保险责任 1.1.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1.2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为准,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以《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约定的给付比例为准。中标人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 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目 伤残程度 赔付比例 (一) 一级 100% (二) 二级 90% (三) 三级 80% (四) 四级 70% (五) 五级 60% (六) 六级 50% (七) 七级 40% (八) 八级 30% (九) 九级 20% (十) 十级 10% (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扩展疾病住院和既往病症住院保障) 2.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中标人认可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提供每日100元的住院补助,每年累计最长达180天(可连续)。 2.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2.3.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2.3.3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2.3.4被保险人在非中标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3)附加重大疾病医疗费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单所附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观察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所附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单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特定情形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4.1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赔付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5万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按保险金额5万元乘以该处伤残的等级对应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5万元。 4.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扶贫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特定情形下(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金融机构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在赔付第(1)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后,在本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下向第一受益人支付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利总合,最高赔偿限额不超5万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在赔付第(1)条意外伤害保障的残疾保险金之后,由保险公司按残疾等级比例乘以5万元后所得结果,在本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下支付给被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不超5万元。 (5)疾病身故保险(扩展既往病症保障)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时乙方漳州市漳浦支公司副经理卢李曲,非车险部经理黄毅满,业务管理部经理陈惠芬。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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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中标人交付保险声明书及发票后,由采购人按实际参保人数结算,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00%合同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以转账形式,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退还方式:转账形式;待交付保险声明书后并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的365天。
10、违约责任
乙方将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所做承诺履行职责,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并相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甲方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将按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产品服务。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协商不成的,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本保单《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对《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所适用的保险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进行调整。 二、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三、本保单《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适用《附加扩展既往病症保险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供应商中标后,自2019年8月起至本协议正式签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供应商要根据中标方案的标准予以理赔。
甲方: | 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住所: | 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农业大厦 | 住所: | 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许捷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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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960084119 |
联系方法: | 1895962455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龙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9020109005000180 |
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农业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