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汽车美容场地公开招租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9/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hcwca01190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刘工0551-6622370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汽车美容场地公开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汽车美容场地公开招租

项目编号

2024HCWCA01190

委托方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3355502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9259:00始至20241014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9259:00始至20241015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汽车美容场地

负一层

/

155.32

3

3.96

0.5

1.标的坐落位置包河区西藏路与南宁路交口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场地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包括原洗车场地及周边5个停车位,以实地现状为准,具体情况由意向承租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规划要求,租赁场地租赁途为经营汽车美容、清洗服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承租人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并将场地内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清除完毕以及将场地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或留有物品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所有权利,委托方有权按废弃物品清除处理,包括拆除、加以变卖等,因此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经委托方同意后的装修及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出租场地经双方现场验收确认后,委托方收回场地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特别说明:

1)承租人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方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不得利用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如果发生因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4)租赁期内,承租人若在经营过程中需向消费者办理储值类卡/券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储值类卡/券的制作、办理及结算等事宜产生的任何纠纷与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均应妥善处理与消费者间的纠纷,若因前述事宜损害委托方正常经营秩序、商誉等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24578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场地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丁工;联系电话:0551-6336020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落于合肥市西藏路与嘉陵江路交口的云谷创新园地下停车场内,包括原规划洗车场地及周边5个停车位。

建筑面积:约155.32           租赁用途:用于经营洗车及汽车美容相关服务。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洗车及汽车美容行业经营相关许可后方可营业,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3年整。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         日起至         日止不包含在租赁期内),在此期间内,乙方除免缴租金外,其余在本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履行和遵守的一切义务和约束,都不得免除。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产生拖欠费用,则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应及时补足。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租金及其他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递增情况: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附件2)

(二)乙方将租金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4131700001801002756501)。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

其他费用:自场地交付至乙方之日起免租金装修期及租赁期内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及能源费、电话费、网费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相关事宜可另行签订其他协议。乙方自觉遵守所属物业公司及相关第三方的规定。如拖欠费用导致相关服务停止,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场地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场地移交日的实际现状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应配合办理场地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移交;自场地移交之日起,因乙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场地损毁、灭失等,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若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按移交日场地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前对租赁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已全面了解场地的相关水、电、周边环境、面积等情况,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第六条:场地收回

一)乙方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并将场地内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清除完毕以及将场地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或留有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利,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品清除处理,包括拆除、加以变卖等,因此产生的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经甲方同意后的装修及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出租场地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确认后,甲方收回场地

二)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场地的权利,在场地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并报甲方备案(附件3)。合同期限内,除特殊情况外,乙方须正常开门营业。

乙方应按时缴纳场地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乙方负责场地及其所属设备设施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装修设计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乙方装修图纸应经过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乙方方可施工。施工由乙方自行安排,但不得影响甲方及本项目其他入驻企业的正常办公,并应当遵守甲方、物业公司相关装修及经营管理规定。施工完成后,需经验收审查通过后乙方方可正式使用。甲方对图纸的审查和对施工的验收审查同意并不减轻或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甲方对乙方的设计、装修等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均由乙方全面承担。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对于乙方违反甲方及本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场地。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乙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资料信息,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租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场地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包括部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的;

3)欠缴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

4)合同期内逾期缴纳费用累计次数达3次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6)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利用该场地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的;

8)乙方因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不正当竞争、欺诈等情形;甲方因乙方原因接到律师函等形式的索赔等),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包括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已支付的场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的,每逾期1日,应按    /天(按首年年租金计算的一天的租金金额)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价款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实际现状,由甲方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装修残值,鉴定费用及评估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或从甲方给付乙方的补偿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缴租金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租金的0.5‰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需按约定支付场地使用所发生的水、电、能源等费用,如逾期达15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暂停对该场地的水、电等物业服务的提供,直至乙方付清前述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私自搭建或添附设施设备改变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乙方同意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

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场地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第十三条  送达方式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嘉陵江路与西藏路交口云谷创新园A6栋二层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甲乙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时均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

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场地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或为乙方全资控股公司,否则我单位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场地,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10%)。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其他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租赁期内,乙方若在经营过程中需向消费者办理储值类卡/券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储值类卡/券的制作、办理及结算等事宜产生的任何纠纷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应妥善处理与消费者间的纠纷,并自本合同终止前30日起在该场地显著位置持续张贴公告,周知各消费者本协议将终止事宜以及未消费完毕的卡券的处理方式,列明乙方具体对接人及联系方式,甲方有权就相关事宜于该场地张贴公告进行补充说明。若因前述事宜损害甲方正常经营秩序、商誉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1:《场地平面图》

附件2:《乙方缴费明细表》

附件3:《乙方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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