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02]fjshyzb[cs]2020003
预算金额73.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谢倩芸18850338853
公告正文
宁德市蕉城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02]FJSHYZB[CS]2020003 作者: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06 10:14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2]FJSHYZB[CS]2020003宁德市蕉城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1 国内 738000 738000 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738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柒拾叁万捌仟元整元(¥73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方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达到《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及其它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范围:省政府公布的我区沿岸、岛屿海岸线和现状实际已围海、填海形成的岸线为基线,大致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在内的全部岸线范围;监测断面的河流(霍童溪、七都溪、金溪/兰田溪),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且沿岸左右各500m的范围;无监测断面的溪流、沟渠等,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且沿岸左右展开500 m范围内的排污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在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确认后,形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成果,并制作主要入海排污口环境地图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30%。
2 40 提交初步成果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项的40%。
3 30 提交最终成果并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转账,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期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10.2.1 签定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10.2.2 成交供应商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10.2.3 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成交供应 商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10.2.4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10.2.5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 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成交供应商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 成交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 成交供应商要对调查材料负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者,采购人有权拒绝让其继续承担调查任务,发生一切费用自行承担,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进行追责。 10.9 成交供应商在提供本项目服务时,必须随时接受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各级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能整改,造成材料不能按时提交,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或者质量检查不合格经返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处置未支付的合同款 10.10 本次投标的所有材料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必须保守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工作完成后,所有项目数据资料及成果全部移交采购人,不准备份、复制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作相应的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10.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宁德市蕉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技术要求 (1)对入海排污口分类: 1.1按入海方式 1.2按污水来源 1.3按污水性质 1.4按排污口形状 (2)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 根据采购人现有的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三级排查法”。 第一级,收集高清晰度遥感影像,进行对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排放的所有排污口(或疑似排污口)进行解译识别,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初步完成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乡镇配合第三方公司开展对岸线排口进行全覆盖排查。排查三大原则:全覆盖、全口径、无遗漏,重点关注“三下五处二”。 第二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APP填报和现场采集水样,并选取不少于50%的岸线开展第一级排查的质量控制工作。遵循“有水皆测”的原则,采集水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指南推荐方法估算径流量。 第三级排查为攻坚排查,即对通过第二级排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排污口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攻坚排查,特别对暗管、渗坑等疑似点进行逐一清查,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我区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 (3)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本次排污口监测按照“有水皆采皆测”原则,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现场采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已有完整的日常监测数据的排放口,如二污普、纳入监督性监测的可不再监测(现场发现异常排污除外)。 3.2水质监测内容 3.2.1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主要为常规因子,具体如下: ①执行地表水标准(必测):盐度、pH、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氮、总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②执行海水标准(必测):盐度、pH、化学需氧量(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③各类污水常规因子(必测):pH、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以P计)(详见《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3.2.2监测频次:本项目服务期间提供一次检测 (4)入海排污口溯源技术要求: 除支流排污口外,对排污口现场排查填报。溯源排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类: ①工业企业排污口; 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③养殖排污口; ④监测中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⑤水色异常、异味、恶臭等异常入海排污口; 对明确无污水汇入的城市雨洪径流排口、河流、天然溪沟等其他排污口可不开展溯源。 (5)成果汇总: 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期间APP内录入的排污口信息,将排查工作成果汇编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①阐述本区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实施情况说明。 ②排查概况、推送疑似排污口情况、新发现排污口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核实属于排污口情况、非排口情况,攻坚排查情况。 ③实验室采样、检测结果情况、达标情况、超标情况,排口超标原因分析。 ④现场溯源情况。 ⑤根据APP内录入的排污口信息对工作底图进行修正完善,绘制入海排污口分布图。 ⑥编制《宁德市蕉城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总结报告》,构建全区主要入海排污口环境地图。 (6)文本主要内容: 以乡镇为单位汇编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①阐述本区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实施情况说明。 ②排查概况、推送疑似排污口情况、新发现排污口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核实属于排污口情况、非排口情况,攻坚排查情况。 ③实验室采样、检测结果情况、达标情况、超标情况,排口超标原因分析。 ④现场溯源情况。 ⑤其它需要补充的说明。 (7)图件: 采用A3图幅,以航拍图、遥感图为底图,以乡镇为单位,绘制入海排污口分布图,同时包含水系图、岸线图、沿海各类环境保护区分布图、近岸环境功能区划图、污水处理厂分布图、主要工业企业分布图等信息。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期限为1年。在服务期限内无条件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成果内容咨询、数据维护以及上传等技术支持。包含以下内容: (1)专员支持服务:安排维护专员为本项目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保证采购人在工作日内能及时联系到维护专员,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2)其他支持服务: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进行与本项目相关、合理的技术服务工作。 15.5.2保密要求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成交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采购人或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成交供应商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甲方: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 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4号8楼 住所: 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16好海运大厦1楼1A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晓旭
委托代理人:
翁书立
委托代理人:
谢倩芸
联系方法: 13328280609
联系方法: 1885033885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渡支行
账号: 账号: 40329001040011571

签订地点: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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