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泗洪县餐厨(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登记)
金额
4531.91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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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泗洪高能环境生物质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泗洪县餐厨(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工程 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泗洪县餐厨(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工程总承包(EPC)2. 工程地点:泗洪县重岗街道林场居委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洪行审投资发【2022】13 号
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约 10.9 亩,总建筑面积 2076.18 平方米,餐饮垃圾处 理规模为 95 吨/天,厨余垃圾处理规模为 50 吨/天,地沟油处理规模为 5 吨/天,包含收运 系统、预处理系统、毛油提取及暂存系统、固渣出料系统、污水暂存系统、除臭系统、给排 水通风系统等。同时,对已建垃圾焚烧项目渗滤液系统改造,技改后渗滤液站处理规模达到 400 吨/天,以满足餐厨项目废水处理需求。
6. 工程承包范围:含工程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及设备采购,具体如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及技术服务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招标人使用,具体施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新建、改建、配套附属、货物或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 年 01 月 22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 年 01 月 22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06 月 0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30 日历天(其中项目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 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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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及采购质量标准为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及付款方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叁拾壹万玖仟壹佰捌角(¥45319100.80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 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贰 万柒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壹分(¥27169.81 元);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贰仟 捌佰叁拾元壹角玖分(¥452830.19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仟零玖拾万捌仟元整(¥30908000.00 元);适用税率:13%,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叁佰伍拾伍万伍仟柒佰捌拾柒元陆角壹分(¥3555787.61 元);不含税金额人民 币(大写)贰仟柒佰叁拾伍万贰仟贰佰壹拾贰元叁角玖分(¥27352212.39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壹仟壹佰零捌角元整(¥13931100.8 元);适用税率 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零贰佰柒拾肆元叁角捌分(¥1150274.38 元); 不含税 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捌万零捌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12780826.42)(1)(4) 暂估价(含税):无
人民币(大写)/(¥/元)。
(5) 暂列金额(含税):无
人民币(大写)/(¥/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无 。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建设 监理单位的书面指令、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工程内容等,竣工结算时一并计入合同总价。
3.付款方式:施工图设计:合格的施工图纸成果提交甲方后,付施工图设计费用的 70%,工程完工后付清施工图设计费用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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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包含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施工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 20%(支付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或保证担保),施工期间完成施工总工程量的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40%,完成施 工总工程量的 80%,付至合同价款的 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5%,审 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备注:1. 甲方支付每笔工程款前,乙方需提供支付工程款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胡博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图纸;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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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于 2024 年 01 月 22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形式
本项目采用电子网签形式。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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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条款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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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答疑、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工程签证、设计 变更、测量资料、建设监理单位的书面指令、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工程内容等资料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 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 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 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民法典》、《建筑法》、《招 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 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制》(苏建规字〔2017〕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符合国家、省市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 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详见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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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价格清单;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 套,纸质或电子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审查通过的方 案设计文件一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 套;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 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 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设计 文件的内容,确保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承包人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在不违背审查通过的方 案设计文件的条件下,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对施工图纸进行微调,并在工程竣工时出具与 施工内容一致的竣工图纸文件。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 所有文件及第 1.6.1 项、1.6.2 项约定的图纸和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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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保护,不得向第三 人泄露或者使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商业用途,不得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 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含在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合同签约价的 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 负责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要求。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如施工现 场有障碍物,承包人应当避开。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必须施工。关于材料场地及办公用 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⑶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 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 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⑷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⑸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处理 。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按通用条款要求。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同时以电子文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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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提供: 方案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等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关于发包人办理许可的约定: 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不提供。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负有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确认的义务。发包人 应保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专利技术,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发 包人应积极协调现场发生的各种影响工程进度问题。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李玉春;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32132119730805241X;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15850990583;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职责如下:
1、发包人代表的权力
(1)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 巡视和监管现场;
(3) 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 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 隐蔽工程的验收;
(6) 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 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 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 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 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 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 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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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 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 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1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
3.2 发包人的权力限制
发包人代表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的书面盖章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 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 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3) 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 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 竣工验收;
(6) 变更图纸;
(7) 工程的计量签证。
3.3 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 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2) 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 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4) 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5) 批准分包;
(6) 工期顺延签证;
(7)延长合同工期。
3.4 商定或确定
3.4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4.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发包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5 会议
3.5.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5.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增加以下条款):(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间安排:;(2)办理相关发包手续费:按照宿迁市有关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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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执行工地各类会议决议要求;(4)并提供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复核工程量清单(不得漏项)和施工 图最终造价;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设计文件的内容,确保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负责根据 现场情况,在不违背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的条件下,对施工图进行微调,并在工程竣工 时出具与施工内容一致的竣工图文件;
(5)本项目为限额设计,最高设计限额为承包人的投标总价,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图 造价不突破限额。否则,超出限额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发掘设计潜能在满 足工程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投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超过 20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采 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6)施工进场后 3 日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造价)、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 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如延误或不提供,承包人 应当每次支付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 行承担在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 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 的处罚)。
(9)在施工过程和供应过程中施工材料质量必须先验收、后施工,由于施工、材料质 量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 7 日内无条件更换;
(10)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12)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
(13)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和监理组织的工地例 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
(14)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15)承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须做好整体项目移交、档案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 修复和保修工作,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16)其他未尽事宜另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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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胡博;
身份证:429004198901032375;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京1112018201905726;联系电话:18885181937;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另行约定。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全天在岗,接受发 包人考勤,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并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工作 时间不低于 22 天。擅自离岗超过 2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擅自离岗超过 4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擅自离岗月累计 3 天以内的每人每天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给予警告。擅自脱岗连续月累计 7 天以上包括 7 天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和泗洪县公 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或黑名单)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等有关处罚,发包方并 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等处罚措施。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进 度、负责设计成果汇报和修改完善;协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责材料价格确认、施工 过程中工程材料(包括材料)的调度、采购、养护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设 质量;对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负 责工程款申请;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 释、签字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承办。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 擅自变更的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次 10 万元人民 币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_。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当承包人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 注册建造师,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发出正式通知后 14 日 内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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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进场前七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 件的期限:进场前七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无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擅自更换,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人民币/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 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及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在岗,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事 先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擅自离岗 1 天以上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上述情形若发生 3 次以上(含 3 次)时,违约金加倍。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本合同 4.5.2 条约定的分包情形外,其余禁止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1)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将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范围的工作进行分包,并将其依法选择 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能力等情况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 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全部的设计工作时,可要求承包人将部分设计工作分包,承包人依法选 择分包单位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非主体、非关键部位及劳务等分包工作,在分包前承包人必须报发 包人同意。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应支付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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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另行约定。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另行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另行约定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2)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份数:按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提交。
(3)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8 天内。
(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技术标准:国家验收规范需要提供的一切材料,同时工 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 图),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 人将推迟承包人结算审核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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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产品合格证书,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应保证进场材料设备与样品一致。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材料和设备到货 7 天前。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施工现场。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发包人要求 提供样品的,承包人应保证进场材料、设备与样品一致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1)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并达到招标要求的 质量等级标准。
(2) 材料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 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和附件。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 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包括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设计引起的质量 责任也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 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发包 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进场,否则必须及时清退,因检验不合 格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视情况缴纳 违约金;
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15 天(须考察确定的应提前 45 天)将所需采购材 料设备的名称、品牌、生产厂家、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人,待发包人、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
③首栽成活苗木总价必须达到苗木工程总价 98%以上;
④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 采购或施工,否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2 倍发包人采购或组织施工实际发生的总费用。
(3) 本项目施工图纸中关于质量通病要求,必须执行设计要求。如设计描述不清或 未描述的,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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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在项目实施时按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 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定。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相关的规范、规程、标 准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另行约定。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 。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权利。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了解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 体条件,并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范围内为 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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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工程 开工前 7 天。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下 事项的,承包人应在 3 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如约定期限内 未整改完成,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1)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 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建筑工 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3)有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投诉事项并核查属实的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 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除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相关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满足 下列安全施工管理要求:承担施工和管理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导致 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善后的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防护及 管理,按规定配备和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 开工前由承包人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照 明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2)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内容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 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中,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
(3) 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 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
(4)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
(5)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 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 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 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周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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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该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 必须充分考虑,在投标前需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时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上述内容 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 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中,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
(6) 承包人承担其施工所涉及的一切人员、机械在施工现场及与施工相关的一切 活动的安全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该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在投标前需根 据工程实际和施工时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上述内容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在投标 报价中单独列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和合同价中,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
(7)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 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 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
(8) 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 发包人管理机构有权对承包人项目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材料等事项进行督 查。如发现质量、安全不符合规范及发包人内部管理制度,视为违约,处 2000 元/处违 约金。如发生材料不合格应立即退场,并处 1 万元/次违约金。
(10) 承包人现场临时用房搭设、平面布置及安全文明措施应满足“宿建发 2018(125)号文”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规定承包人在投标 时必须充分考虑,在投标前需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时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上述内 容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 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中,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相 关内容外,还须满足以下:
(1) 施工安全:①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 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 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②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 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2) 施工噪音: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法规 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 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
(3) 污水排放: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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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 的地点 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4) 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 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
(5) 安全文明施工:按“宿建发 2018(125)号文”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建设工地;施工大门采用电动推拉大门,门口有绿化;办公区设置公司、项目旗帜,生活区有绿化带;设置七牌一图和样板展示区。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其他:
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噪音、渣土、大气扬尘等(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手续及费 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和承担。该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在投标前需根据工 程实际和施工时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上述内容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在投标报价中 单独列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 中, 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②现场进行围挡施工,要求做到整齐、美观。
③主要道路做到不扬尘,不积水。
④施工现场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不得超高,设标识牌。
⑤现场建立垃圾分拣站,并定期清运,做到不遗撒。
⑥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和场外道路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所涉及的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其他未尽事项应按宿迁市地方规定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道路条件的约定: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单独装表计量和按规定缴纳费用。从电源至施工各用电点的 线路、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电线、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2)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单独装表计量和按规定缴纳费用。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 线路、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电线、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水费,由承包人承担。。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相关内容外,还须满足发包人、监理人、城管、卫生防疫、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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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按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因发 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总承包总体实施方案、施 工图设计方案、采购计划以及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 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思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 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 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施工进场后 3 日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分别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 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 提供。如延误或不提供,承包人应当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其编制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以下节点控制工期提交项目总进度及各 阶段进度计划,份数皆为 3 份。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工程开工前 7 天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 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每周五下午 4 点前报送下周进度计 划和本周工作完成情况,每月 28 日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如有违反每 次支付 5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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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接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后 2 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接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 7 天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通知后 7 天内。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10 万元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报行政审批的部分,因行政审批迟延造成工期 延误的,竣工日期不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 风力达到或超过 5 级的天气现象;地震震级达到 4 级及以上的自然灾害气象等;(2) 日降水量大于 50mm 且降水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或近三年同期降水量的 3 倍以上;(3) 日降雪量大于 30mm 且降雪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或近三年同期降雪量的 3 倍以上。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发 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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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 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城建档案馆要求,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提交竣工验收资 料(含竣图)。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1‰/天支付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 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 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承包人的人员、剩余 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 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予 以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价 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 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0.5.3 人员撤离
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设备和临时工程清单,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未在清单内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承包人需在 12 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 24 小时。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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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 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负责提供。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 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 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在项目实施中,根据实际情 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3.3 变更程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3.4 变更权
13.4.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 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 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4.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4.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 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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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变更范围
13.5.1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或总监理工程 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
13.5.2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签证或变更。
(1)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 调整。
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
(2)对于招标设计图纸中未有,但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需新增的,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对 应的单位工程中无对应清单项内容的,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同意。
(3)现有设计图纸中有,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或总 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核认,属于现场签证。
(4)后续需进行专项设计深化的,以及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5)现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包含的施工措施项目,承包单位可根据经建设单位 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签证加增加。
(6)变更、签证等资料必须要盖发包人公章才有效。
(7)现场签证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 3 日内由承包人申报,签证时须附对应签证部位的 现场照片及图示尺寸等、详细计算说明书,要求发包人、监理三方在场,经各方同意并盖章 确认。
(8)变更、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但若审计主管部门或审计单位有异议,最终以审计意见为准。
13.2.8 关于变更范围的其它约定:
(1)施工图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自行纠正完善,一律不予增加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变更价款确定 13.6
变更工程执行如下计价原则:
13.6.1 发包人因实际需求变化,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等因素要求的工程量变更,其价款 调整的办法:
(1)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以预算价下浮后【下浮率 =(1-
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审计价。预算价按照《江苏省建筑与 装饰
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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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 年)、苏建价<2016>154 号文及施工期间《宿 迁市
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确定;《宿迁市工程造价管理》没有的,参照周边城市 指导
价;周边城市指导价也没有的,参照《江苏工程造价管理》。
(2)对于因无指导价、无定额、无标准导致难以确定的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共同询价书面确认。
13.7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无。
13.8 合同价格的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⑴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 签证、设计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政策性费用调整(如规费、人工费、税金等)具体 调整办法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变更价款”相关条款;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由发包人签发招标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 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统一执行专用条款第 13 条中有关工程变更价 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3.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洽谈时根据国 家等相关规定沟通确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及价格调整的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按实际完成且 合格的工程量结算。
14.1.2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招标文件付款 方式约定,由承包人提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按约定支付。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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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形式:无。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在付款节点前提前进行申请,申请方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格式、内容、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当月 30 日之前完成审核。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并免费提供 8 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它相关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要求。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方式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后,双方 协商处理。
双方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 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因承包人无法提供资料引起的审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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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结算审计费原则上由委 托人承担,若结算审减额超过 10%,则所有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 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无。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无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限提交施工图设计的,每 延期 1 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限完成单体工程建设的,承包人须承担延期违约责 任,每延误 1 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累计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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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擅自变更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的,承包人承 担每人次 5 万元的违约金。
(4)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工程施 工期间全部在岗,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并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支付违 约金 1 万元;擅自离岗 1 天以上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上述情形若发生 3 次 以上(含 3 次)时,违约金加倍。
(5)总承包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与发包人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经 2 次以上交流后,所提交的设计成果或施工的效果仍与发包人要求差距较大的,发包人可要求 承包人更换合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且更换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不低于原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同时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总承包项目经理沟通协调不到位引起 的误期赔偿。
(6)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未履行对其施 工质量进行检验的约定,造成质量和效果上降低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提升至达到标准,并 每发现一处,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8)承包人工程完工后,经二次验收仍存在较多问题,未被认定为合格的,除自费 修整至合格,修整所用的时间视为误期。
(9)合同履行中如发现承包人系他人挂靠中标并以承包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或者承 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倒卖工程等情形的,发包人可以依法主张其合同无效,承包人须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并放弃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 人应当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10)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 须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发包人上报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11)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施工中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 进度、环境保护等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挂牌、罚款的或发包人组织工程推进会 会议纪要受到通报批评的,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另 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受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承包人还须向发 包人另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上述违约金的收取方式按泗洪县相关规定执行。
(12)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第二次验收 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
(13)施工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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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损害道路各种管线等),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次;发生严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次。
(14)承包人应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15)承包人设计、采购及施工应符合现行规范并能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应采用 易采购的相关材料,不得采用稀有材料或购买渠道不具有竞争力的材料(特殊情况经发包人 同意的除外),更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并须缴纳 20 万元/每次(每 处)的违约金及承担其它相关损失。
(16)承包人出现不正当行为(如因拖欠工资等债务纠纷造成上访的,或在现场产生 公害及打架斗殴等),从而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公众形象的,则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情节轻重而决定,并 可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无法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 的经济损失,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竣工合格日之后发现。
(17)如承包人辱骂、殴打发包人及监理人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及赔 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的收取方式,按泗洪县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 有异议。
15.2.2 通知改正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 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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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28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 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规定,延误超过 56 天;
(10)发包人根据第 15.2.2 项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 或其分包人);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 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以及 国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
18.4 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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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投保其他保 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 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另行约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另行约定。
评审机构:另行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另行约定。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另行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书面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 邮寄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第 三日即视为承包人接收。
21.2 如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仲裁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主张权利而支 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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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串通投标行为管理:
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 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 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 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 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实行承包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 勤制度。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 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 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1.4 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
(一)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 工工资。
(三)承包人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 分离,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 工资。
(五)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实际 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 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 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 的违约金。
(七)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投诉或向发包人索要的,承包人支付 10 万 元/次违约金,造成集访、信访事件承包人支付 20 万元/次违约金。
21.5 违法分包行为管理:
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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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 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 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 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6 环境污染行为
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 续。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 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 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 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 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 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
第 22 条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22.1 除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外,其它任何情况一律不予变更调整。
22.2 已经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或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中的内容,一律不得视 为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内容而进行变更调整。
22.3 发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等材料有缺陷、缺漏或隐含的内容,属于有 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或常规施工应包含的或相关标准规范有规定的内容,一律不予变更调 整,如施工措施等。
22.4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 承担相应费用,不属于变更。
22.5 因变更发生的深化设计费用不予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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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泗洪高能环境生物质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泗洪县餐厨(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内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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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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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程总承包报价及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范围、规模 | 工作内容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1 | 工程设计费 | ||||
1 | 设计费 | / | 勘察、施工图 设计 | 480000.00 | |
2 | 工程费 | ||||
2.1 | 土建工程 | / | 建筑、装饰 | 12031100.80 | |
2.2 | 安装工程 | / | 安装、调试 | 1900000.00 | |
3 | 设备费 | ||||
3.1 | 餐厨垃圾处理 系统 | / | 设备供货 | 9728000.00 | |
3.2 | 废弃油脂处理 系统 | / | 设备供货 | 766000.00 | |
3.3 | 厨余垃圾处理 系统 | / | 设备供货 | 5732000.00 | |
3.4 | 收运系统 | / | 设备供货 | 5800000.00 | |
3.5 | 除臭系统 | / | 设备供货 | 4450000.00 | |
3.6 | 污水增容改造 系统 | / | 设备供货 | 3300000.00 | |
3.7 | 电气系统 | / | 设备供货 | 750000.00 | |
3.8 | 仪控系统 | / | 设备供货 | 350000.00 | |
3.9 | 厂区视频监控 系统 | / | 设备供货 | 32000.00 |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45319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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