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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地上1-4层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2-11-22 00:00:00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地上1-4层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地上1-4层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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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2BFFCJ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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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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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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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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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网址:http://hy.ahggzyj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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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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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2年11月24日9:00始至2022年12月14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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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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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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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地上1-4层 |
第1—4层 |
框剪 |
约8512 |
6年(以委托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满18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
309.896012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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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承租人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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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经营。主要以餐饮、超市、零售及生活配套等服务业为主,且需符合新交通大厦整体档次及形象要求。 2.租赁房屋禁止用于KTV、酒吧、足浴等业态。严禁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居民生活及地铁运营安全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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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采用“先支付后使用”原则,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包含3个月免费用商业培育期)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剩余90日前预付。 2.具体约定如下: (1)免租金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80日历天(不含在租期内),自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满18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总水源、总电源的接入、满足消防建审意见的风水电配套装修施工、施工手续、招商、小商户装修及二次消防报批等一切开业前筹备和手续办理时间,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租期:租期内给予免费用商业培育期6个月,分别在第一年前3个月及第二年前3个月,具体的每期应交租金如下表所示:
3.若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由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续租4年,并另行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后第一个、第二个合同续租期(即第七年、第八年)租金均在第六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九年、第十年租金均在第八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如承租人未在租期满日提前6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权利,期满后承租人须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标的房产归还手续。 4.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租期第6年的前6个月实际租金之和,承租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向委托方提供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租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承租人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承租人租赁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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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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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承租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履约期为准),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商业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或招商服务或委托经营管理业绩,且该业绩对应的商业地产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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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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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人须接受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公告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公告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下沉广场、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标的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租期满后无偿交还委托方。 4.承租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期限保持不变。 5.租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人应当予以赔偿;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内的设施设备(不论该设施设备是委托方投资或是承租人投资)对外实施抵押、担保等,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6.租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内日常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等工作,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空调费、通讯费(含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空调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具体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 7.租赁场地范围内的物业(包含但不限于保安、保洁、设施设备维修维保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承租人须提供整体策划管理方案(含装修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且租赁场地内因装修、改造等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施工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本项目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委托方不提供办公用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12.租期内,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内的委托方移交设施设备、承租人自行采购的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13.本标的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本项目大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绿化养护、道路维修、卫生清洁、秩序维护以及无法切割的公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和维修等应交费用,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若上述公用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5.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环保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承租人方可向委托方申请开业。 16.本项目裙楼商业的负一层、负二层暂未启用,若后期启用,对于本租赁场地内通道、出入口、电扶梯、电梯等使用,承租人需服从委托方统一安排,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费用。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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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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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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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支付方式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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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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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5.业绩证明材料。 注:(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权承租合同或开发经营合同或招商服务合同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租赁公告要求的内容的(如标的建筑面积或履约期限或商业类型或用途等),应另附业绩业主证明资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若意向承租人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标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业绩对应的承租人与各运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承租人成交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若业绩对应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格式自拟)。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资料为报价单,应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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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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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12月14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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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5.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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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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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细见附件2内容),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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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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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开启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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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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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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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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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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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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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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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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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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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左工;联系电话:0551-62662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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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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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 附件1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