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SCG-201909270125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数控铣床综合实训系统
(核心产品)
套
华中8型
武汉华中数控
159800
无
2
球杆仪
MT21
深圳中图
109000
3
双频激光干涉仪
SJ6000
318000
4
桌面打印机
台
3DP-25-4F
北京太尔时代
27500
110000
5
三维扫描仪
Win3DD-M
北京三维天下
188000
6
扫描数据处理软件
Wrap_Win3D三维数据采集系统V2.0
47000
7
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考核设备
SX-815Q
广东三向
478000
合计报价
1409800元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交货方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1)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2)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内对由于产品设计、安装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制造、运输和安装调试等原因而造成的系统故障或部件损坏,负责免费排除或维修,并无偿更换由此所发生的备品备件。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疪,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疪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样报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4解决争议的方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