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23-202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印刷服务采购(GXZC2022-G3-004206-CGZX)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3〕6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3/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桂政采函〔2023〕61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宏达路4路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
委托代理人:阮丽艳 电话:13877148881
本中心2023年3月10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2023-202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印刷服务采购(GXZC2022-G3-004206-CGZX)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分标1中标供应商为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分标2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共5项:质疑人认为其分标1、分标2的评审价有误。其公司属小型企业,没有对其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认为其分标1、分标2的得分过低,有失公允;认为对于本此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明显指向浙江厂商;认为投标供应商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分标1、分标2报价过低,是否有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报价接近本项目预算最高值,高价中标。质疑人请求对相关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如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则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一、关于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条件且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
评标委员会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所有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操作时仅给予其投标价10%的扣除,存在评审价格计算错误。
经评标委员会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所有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均给予20%的扣除后重新评审,质疑人的分标1评审价应为:4944632.00元,分标2评审价应为:5860350.40元。经评审专家重新计算后质疑人本项目分标1、分标2的评审排名未改变,本项目重新评审后不影响评标结果。
二、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含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审价已经评标委员会按20%的扣除重新核算、评审,其余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有失公允、歧视的情况。
三、关于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质疑人通过本次中标结果,认为本次采购活动明显指向浙江厂商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质疑事项5: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分标1、分标2报价过低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否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五、关于质疑事项6: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质疑事项3、4、5、6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3月21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飞翔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宏达路4路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
委托代理人:阮丽艳 电话:13877148881
本中心2023年3月10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2023-202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印刷服务采购(GXZC2022-G3-004206-CGZX)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分标1中标供应商为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分标2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共5项:质疑人认为其分标1、分标2的评审价有误。其公司属小型企业,没有对其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认为其分标1、分标2的得分过低,有失公允;认为对于本此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明显指向浙江厂商;认为投标供应商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分标1、分标2报价过低,是否有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报价接近本项目预算最高值,高价中标。质疑人请求对相关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如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则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一、关于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条件且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
评标委员会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所有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操作时仅给予其投标价10%的扣除,存在评审价格计算错误。
经评标委员会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所有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均给予20%的扣除后重新评审,质疑人的分标1评审价应为:4944632.00元,分标2评审价应为:5860350.40元。经评审专家重新计算后质疑人本项目分标1、分标2的评审排名未改变,本项目重新评审后不影响评标结果。
二、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含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审价已经评标委员会按20%的扣除重新核算、评审,其余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有失公允、歧视的情况。
三、关于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质疑人通过本次中标结果,认为本次采购活动明显指向浙江厂商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质疑事项5:深圳鑫华溢印务有限公司分标1、分标2报价过低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否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五、关于质疑事项6:采购文件明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质疑事项3、4、5、6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3月21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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