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碎石询价项目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r23gd-sxfgs-2023-ss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姚小涛1856643695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碎石询价项目公告
1.采购条件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碎石询价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项目所需的碎石进行国内公开询价。
项目名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询价编号:CR23GD-SXFGS-2023-SS01
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18号中铁二十三局
2.采购内容
SS-01(详见附件1:物资需求明细一览表)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供应商资格要求:
营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碎石能力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技术能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拥有近两年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报告,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标准;
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招标单位罚期内的投标人。
报价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询价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4.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以下平台发布:
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
5.询价报价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3年10月20日16:00至2023年10月24日8: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homeIndex)注册完成后,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价,并按照报价单样表提供报价签字盖章扫描件,同时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4日9时00分
采购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18号中铁二十三局
采购联系人:  姚小涛  电话:18566436954
 
附件1:物资需求明细一览表
附件2:物资报价单(含本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附件3:碎石技术要求
附件4:合同条款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物资需求明细一览表
询价编号:CR23GD-SXFGS-2023-SS01
编制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需求数量
交货地点收货单位
交货状态及条件
 备注
1
SS-01
碎石
5-10mm

75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18号中铁二十三局
符合国家各项技术,质量指标,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工地验收交货

10-20mm

17500

备注:此需求数量为暂估数量,最后按实际需要供货为准;具体规格、交货地点、需求时间请与采购人联系确认
附件2
碎 石 报 价 单
 
致:      项目部
 
我单位(个人):            ,对      报价包含出厂价、运费、人工费、保险、路上安全费、卸车费、倒运等,经认真研究,作出如下承诺及报价:
一、承诺
1.本单位的报价一旦成交,该报价即为合同价;
2.本单位若荣幸地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个人送货,同意将此项目报价单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本单位将积极配合贵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二、报价
询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包件号:SS-01 单位:元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基准价(元/吨)
综合费用(元/吨)
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金额(元)
1
2
3
4=2+3
5=1*4
1
碎石
5-10mm

7500
174.10



2
10-20mm

17500
174.10




合计
25000



    元

注:1 基准价:为供货期前一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zfcj.gz.gov.cn/)发布的对应规格信息价(碎石5-10mm及10-20mm均以10-20(10-30)规格为准,需将每方按照堆积密度(1.5吨/立方)进行转换为元/吨(本表中基准价为2023年8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zfcj.gz.gov.cn)关于发布2023年8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发布的对应规格信息价(若有上半月和下半月价格,则以算术平均值为准),10-20(10-30)规格税前综合价格为(235.15+227.06)/2=231.11元/方,信息价不含税,报价时需考虑税率,暂按13%计算,231.11元/方/1.5吨/方*1.13=174.1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基准价结算时为供货期上一月信息价换算后价格).详细结算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碎石)7.1条。
2综合费用含但不限于运输费、管理费、利润、资金占用费等,由供应商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合同期内,综合费不再变动。
3 增值税税率:报价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票面税率;按照一票制结算,税率为     %,如遇税率调整结算单价以国家实时税率调整政策为准。
4 报价单中“基准价”、“综合费用”、“含税单价”、“含税金额”为含税价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报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碎石技术要求
4.1 产品名称:级配为5-10mm和10-20mm碎石
4.2技术参数
序号
参数
指标(%)
1
含泥量不大于%
0.5
2
泥块含量不大于%
0.1
3
压碎指标不大于%
10.0
4
针片状含量不大于%
15.0
5
氯离子含量小于%
0.02
6
碱活性(碱-碳酸盐反应活性))膨胀率不大于%
0.1
7
紧密空隙率不大于%
40.0
8
坚固性不大于%
8.0
9
吸水率不大于%
2.0

备注:备注:粗骨料的碱活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岩相法》(TB/T 2922 1)、《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快速砂浆 棒法》(TB/T 2922 5)(对于碱硅酸反应活性骨料)和《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岩石柱法》(TB/ T 29224)(对于碱_碳酸盐反应活性骨料)进行检验。
4.3计量方式:不过磅,成品计量,即根据招标方指定工地实际生产管片的数量和试验室设计配合比反推计算。(详见合同条款专用条款6计量方法)
4.4其他::投标人应该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负责或每月向我司支付3500元现金,我司自行进行安排专人进行文明施工。
4.5 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合同编号:CR23GD-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合同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明确双方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合同项下物资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5)招标文件;
(6)甲乙双方往来函件;
(7)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2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净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票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税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 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物资,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价款。
4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5 甲乙双方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6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1:乙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
 
甲方全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
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公章)
地址: 沁源县王陶乡任家庄村村委办公楼             
邮编:  046599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80837354236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银行账号:99011231023005028056
                             
合同执行联系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全称:                 
                           
(公章)
地址:                     
                           
邮编: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执行联系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用条款
1 标准和适用性
1.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专用条款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2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知识产权
2.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购买和使用本合同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纠纷。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已发生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最低不低于合同暂定金额10%。
3 联络
3.1甲方负责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3.2乙方应按项目设乙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3.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3.2款的要求在10天内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3.2款的职责。乙方代表不得随意更换,如未经甲方同意随意变更乙方代表,乙方应向甲方20000元违约金。
4 计划
4.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甲方每月21日前向乙方提出次月月度物资需求计划(订单)。
4.2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可能临时增加或减少物资需求数量。对此,乙方须在接到通知3天内调整供货计划并保证供应。
5 包装和标记
5.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须按专用条款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包装,包装须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5.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环保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5.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6 运输和保险
6.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6.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6.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标的物资须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6.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24小时之内将发货信息以书面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含物资型号、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抵达日期等事项。
6.5乙方承运人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及交通道路损坏,及非运输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验收
7.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2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7.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7.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7.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供应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7.5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及甲方由此产生的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
8 保证
8.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标的物资。
8.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是全新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8.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8.4乙方须保证其是合同所供物资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标的物资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乙方承诺放弃甲方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如甲方因使用合同标的物资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须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8.5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
8.6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逾期付款而提起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公示费、公证费等。
8.7在甲方支付欠付货款的当天,乙方未书面主张该欠付货款违约金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该欠付货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
9 质量保证
9.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9.2乙方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后,开始计算质保期。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扣除乙方应承担质量赔偿责任金额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0 索赔
10.1在合同执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在约定交货之日未能交货的,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违约费用。每延误一日,甲方将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款的百分之五(5%)计扣违约金,并与乙方另外结算甲方停产导致的所有损失。乙方累计延误交货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0.2乙方所提供物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理赔事宜:
(1)甲方退货,乙方须将甲方已付的该批物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载费以及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物资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当批次“采购清单”物资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2)甲方同意使用的物资,根据物资的瑕疵和受损程度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该批物资的价格。
(3)甲方不同意使用的物资,乙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物资更换,同时延长质保期。
(4)乙方不能更换该批次不合格物资,按照不能交货处理,即按照合同10.1条规定进行处理。
(5)甲方未能发现该批次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合格物资产生问题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
10.3.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有产生的法律纠纷,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合法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必须配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担应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10%的违约金。
10.3.2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0.3.3(1)乙方未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进行赔偿,并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3)如合同约定须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并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4)开具的发票不得有污损、缺角等现象,一旦出现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不得打印串行,印章不能模糊,且盖章处不得超过备注栏的上线。
10.3.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0.4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违约,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乙方若存在单方面断供、停供行为的,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
10.5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如业主在超出上述期限内提出质量与问题的,甲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不限于上述时间的规定。
10.6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再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0.7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能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 变更及合同修改
11.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1.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2 不可抗力
1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1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4 合同解除
14.1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
14.2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2.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4.2.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含所供材料引起的安全、质量事故及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4.2.3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4.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2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物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该批物资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14.4乙方若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3日内内行使,期限届满乙方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专用条款(碎石)
合同执行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合同执行人: 
1 合同标的物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 定
数 量
合同含税单
价(元)
暂定含税金额(万元)
1
碎石
5-10mm

7500


2
10-20mm
17500


合计暂定金额(万元)
  ,大写 。
备注


备注:(1)合同中标单价为到岸价,它由2部分组成:基准价,综合费用;其中,基准价174.10元/吨,5-10mm碎石综合费用    元/吨,10-20mm碎石综合费用    元/吨。其中基准价为2023年8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zfcj.gz.gov.cn)关于发布2023年8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发布的对应规格信息价(若有上半月和下半月价格,则以算术平均值为准),10-20(10-30)规格税前综合价格为(235.15+227.06)/2=231.11元/方,信息价不含税,报价时需考虑税率,暂按13%计算,231.11元/方/1.5吨/方*1.13=174.1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基准价结算时为供货期上一月信息价换算后价格)。综合费用为投标人将碎石运至指定地点的综合费(综合费含但不限于运费、杂费等,由供应商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合同期内,综合费不再变动)。未经甲方合同执行单位报上级公司审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产源地。(2)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用量以甲方计量单为准。(3)计价方式: 成品计量(①制品工程,按照混凝土制品成品计量;。(4)如遇税率调整结算单价以国家实时税率调整政策为准。
2 质量标准
2.1技术参数
序号
参数
指标(%)
1
含泥量不大于%
0.5
2
泥块含量不大于%
0.1
3
压碎指标不大于%
10.0
4
针片状含量不大于%
5.0
5
氯离子含量小于%
0.02
6
碱活性(碱-硅酸反应活性)膨胀率不大于%
0.3

碱活性(碱-碳酸盐反应活性))膨胀率不大于%
0.1
7
紧密空隙率不大于%
40.0
8
坚固性不大于%
8.0
9
吸水率不大于%
2.0

备注:粗骨料的碱活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岩相法》(TB/T 2922 1)、《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快速砂浆棒法》(TB/T 2922 5)(对于碱硅酸反应活性骨料)和《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岩石柱法》(TB/ T 29224)(对于碱_碳酸盐反应活性骨料)进行检验。
2.2碎石产地:                                      
2.3碎石用途:                                            
2.3质量保证期:6个月。
3 运输
3.1运输方式:              
3.2交货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18号中铁二十三局
4 联络地址及收件人
4.1甲方指定收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地址:                 
4.2乙方指定收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地址:               
4.3以上地址有误或未约定,则视其工商注册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4.4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真实、准确,如有变动应与变动之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动。
4.5采用邮寄送达的,若被拒绝签收或者地址有误无法送达的,则自发件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采用邮箱送达的,发送成功即为有效送达。
5 验收
5.1甲方将按照相关建筑用碎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碎石的验收。
5.2 乙方每批送货前先甲方指定工地送样,经甲方指定工地检验合格后方能批量送货。
5.3甲方指定的检验人员或收料人员首先目测检验,并随机抽检,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无法使用时由乙方组织退场。
5.4抽检频率:每600 吨(立方)或每 1 天抽检一次。
5.5碎石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物资签收单。此验收合格的单据只作为核对货物供应数量,不作为判定物资最终质量的依据。
6计价方法
6.1成品计量
按甲方设计配合比及甲方每月(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周期)完成工程量(以甲方蓝图工程量扣除构件的孔洞及钢筋含量为准,并且按照甲方规定合理计算损耗(1.5%),该量签订合同后甲方会给出)进行核算;按设计配合比计量,碎石不考虑含水。
7 货款支付
7.1结算价格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结算单价及支付
碎石
5mm-20mm
连续级配
结算到站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

注:(1)此结算单价为综合单价,即货到工地价,包含但不限于出厂单价、运杂费,13%税费等;
(2)表中所示基准价为供货上一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zfcj.gz.gov.cn)发布的对应规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碎石5-10mm及10-20mm均以10-20(10-30)规格为准,信息价不含税,报价时需考虑税率,暂按13%计算,需将元/方换算为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 综合费用含但不限于运费、杂费等,由供应商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合同期内,综合费不再变动,5-10mm碎石综合费用   元/吨,10-20mm碎石综合费用   元/吨。
(4)各种级配碎石自然堆积密度值为 1500 kg/立方。
7.2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货周期,甲方每月20日对本月用量出具计量单,乙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7.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已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供货物的货款。乙方承诺放弃甲方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不支付货款。
7.4甲方在结算签认之日起60天内支付结算总额的 95 %,剩余 5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期满后无息支付,乙方负责保证正常施工,乙方最大供货能力可达    万元人民币,在最大供货能力内甲方可无需支付单价外的任何费用,超过    万元甲方应及时拨付账款。如因业主(  )计价款拨付延迟,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付清货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延迟付款并且不追究任何责任。
7.5 乙方应在银行开设与本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的账户,作为唯一的结算账户,甲方不接受该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非公司注销账号不接受委托付款,或者乙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支付方式:100%票据(12个月),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7.5甲方如需确认本年度完成合同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每年12月份办理年度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签认年度结算单。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发送的年度结算单7日内不予签认,视为认可此结算单。甲方有权单方办理年度结算。(年度结算单中需明确,甲乙双方承诺除此外再无其他未予计量事项。)阶段性供货或一次性供货合同除外。
8 其他约定
8.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用于担保、保理。
8.2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8.3根据通用条款第10.1条,若因乙方造成的供应不及时或供应材料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等原因造成甲方停产,每停产一天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50000元,由于进场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退场等造成损失的所有费用。
8.4供应商应该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负责或每月向我司支付3500元现金,我司自行进行安排专人进行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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