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府中央法务区专业法庭园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金额
11.95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4/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200133
预算金额11.95万元
招标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王一雁028-61882648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高凌霄028-85988124
中标公司成都天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200133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府中央法务区专业法庭园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天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菁蓉北二街189号5-11号楼2-3层 | ||
中标(成交)金额 | 119516.02元(总价)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物业管理 服务时间: 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范围:本项目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府中央法务区专业法庭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共有部位的维护管理服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管理、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内容。 服务要求:一、共有部位的维护管理服务 (一)负责本物业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门、道路、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绿化(含立体绿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小品、观赏水池、艺术墙、健身场地等; (二)负责本物业公共区域导向系统的维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 (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服务标准:一、房屋外观 (一)楼宇外观美观、整洁,无改变使用功能; (二)制止违反规划乱搭建现象。 二、设备运行 (一)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共用设施设备标识标牌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一)对本物业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付玲,钟发明,康文州(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51010022210200002558。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项目支持成交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三、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联系电话:028-61882648。四、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市公资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咨询电话:028-85325798。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一雁 联系电话:028-8291519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高凌霄 联系电话:028-85988124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高凌霄 | ||
电话: | 028-85988124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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