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公示
不见面开标系统临建方案办公用房相关配套设施港池疏浚技术建议书水准仪彩电现场音视频记录仪主要测量仪器音响不见面开标软硬件工程监理质量控制通讯工具洗衣机婚丧嫁娶活动工程和监理码头水电工程监理人员服务费施工监理监理机构制订纲要港池及锚地疏浚汽车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空调环保监理安全监理收集资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专项咨询移交监理文件经纬仪监理办基本设施政府投资资金进度控制归档材料设备供应单反相机合同监理监理信息化有关协调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监理实施细则网络摄像头环境监理巡视记录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移动电话部CA锁环境保护实施监理工地临时试验室环境保护监理事故处理文件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施工期监理踏勘现场会议桌椅热水器利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固定电话打印机人员和设备保险组织协调复印机远洋渔业码头劳务渔船泊位交通工具对码头港池及渔船锚地进行疏浚工地试验室监理数字化建设投资控制电动车定量评估生活用房施工图资料柜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试验检测费平台使用费缺陷修复住房装修管理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码头平台麦克风电脑监理旁站试验检测设备渔港提升施工环境调查500吨级泊位信息管理专家评审冰箱引桥驻地建设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总结合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全站仪外出考察监理工作报告建筑构配件会议室监理办的文秘监理月报旁站记录档案室监理服务费用监理资料现场监理建筑材料监理报告工程分包监理规划中期支付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1/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wsd-zd(j)2303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舟 山 市 非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JWSD-ZD(J)23031
招 标 人: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11 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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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公告
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监理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已由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普发改审<2023>34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普陀区虾峙镇庙湾村虾峙一级渔港。
2.2 项目规模及内容:
新建远洋渔业码头1座、引桥1座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并对码头港池及渔船锚地进行疏浚。其中码头 长185米,宽12米,顶面高程3.4米。布置1500吨级渔船泊位1个,设计底高程为-6.7米;500吨级泊位2个,设计底高程为-5.5米。引桥长67.1米,宽8米。港池及锚地疏浚工程量12.13万立方米。
2.3 计划施工工期:12 个月。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码头平台、引桥、港池疏浚、锚地疏浚、码头水电工程及相关配套设 施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等全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工作。
2.5 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本次招标为一个监理标段。施工期监理 12 个月(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2 个月。
2.6 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为 55.76 万元。下浮率区间:1%(含)~3%(含)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 资质,并在监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所有监理企业只能参加 1 个监理标段的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 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浙 江”网站(https://credit.zj.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6 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
3.7 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月 日~2023 年 月 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
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
http://zsztb.zhoushan.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 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
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 4008503300 或者
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 QQ 群 384041593。
4.2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
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
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投标文件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制作提交,CA 数字
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锁网上办理的通
知》及《舟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CA 数字证书购买联系方式:0580-2260115;舟
山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 QQ 群:38404159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
地 址: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一区20号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临城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 A 座17楼
邮政编码:316021
联 系 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传 真:0580-26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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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
项 目条 件备 注
资 质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项 目要 求备 注
业 绩

3
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资格要求数量在岗要求备注
总监理 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港口或航 道工程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 运〕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 通运输工程〔水运〕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 术职称,担任过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 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 1 周年及以上。1未在在建项 目上任总监 理工程师或 副总监理工 程师职务自有 人员
专业监理 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港口或航 道工程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 运〕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 通运输工程〔水运〕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 术职称。1自有 人员

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 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制件)。
2、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应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 制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则应另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项目委托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 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自有人员指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 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本项目任职。
5、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 项目委托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当前参与项目、业绩信 息、从业经历,否则总监理工程视为有“在建项目”。
6、根据交通运输部最近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总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内扣分情况,须附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7、投标人可登陆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登录网 址为:https://xyfw.jtyst.zj.gov.cn/publicity/web/cont,联系电话:0571-8378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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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备注
1.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项目投标; (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有隶属或管理关系; (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控股或参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任职或工作; (7)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 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浙江”网站(https://credit.zj.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 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委 任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投 标 人 无 须 提 供 , 由 招 标 人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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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 号条款 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监理
21.1建设地点普陀区虾峙镇庙湾村虾峙一级渔港
31.1建设规模新建远洋渔业码头 1 座、引桥 1 座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并对码头 港池及渔船锚地进行疏浚。其中码头长 185 米,宽 12 米,顶面高程 3.4 米。布置 1500 吨级渔船泊位 1 个,设计底高程为-6.7 米;500 吨级泊位 2 个,设计底高程为-5.5 米。引桥长 67.1 米,宽 8 米。港池及锚地疏浚工程量 12.13 万立方米。
41.1质量标准合格
52.1采购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码头平台、引桥、港池疏浚、锚地疏浚、码头水电 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等全部 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工作。
62.2监理服务期施工期监理 12 个月(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 任期阶段监理 12 个月。
7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
83.1供应商及要求委 派项目总监的资 质等级要求企业资质要求: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 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项目总监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港 口或航道工程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 运〕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 输工程〔水运〕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 任过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 或副驻地)职务 1 周年及以上。
9资格审查方式对成交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1012.1监理费报价方式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1113.1响应有效期为:60 日历天(从响应截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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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1响应保证金1、响应保证金金额:1 万元 2、响应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 金专户 3、响应保证金提交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采购人 指定账户 4、响应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供应商须在响应 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响应保证金缴纳存至舟山市普陀区审批 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中心(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3820792。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 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 采购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 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134.1踏勘现场踏勘时间和地点:/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1416.1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 印一式叁份
1510.1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0.1 条
1619.1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及截止时间提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时 间:2023 年 月 日 响应截止及开启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1723.1开启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 all/login 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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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特别说明(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其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 其自动放弃供应商地位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造成响应失败的,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 应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供应商均无 法解密,或因采购人 CA 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采 购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 新开启,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因采购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 供应商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采购人 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 告知在线的供应商。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预成交候选人,将在开启现场用 摇号机进行抽取,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 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供应商应保持在线,因供应商原因未保 持在线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采购人因故(澄清、否决投标等)需要与供应商交互时,供应商应 在采购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供应 商未作出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 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供应商应当在相对 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 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 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响应截止时间前,请供应商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 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响应文件模 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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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 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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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7预成交供应商选 取办法方案:方法一 方法一:采购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成交下浮率,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 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 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 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采购。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 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 方式确定成交候选名单,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 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第一预 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 三个预成交供应商。 方法三:采购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采购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 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启时,采购人将代表供应 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 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 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预 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1912.2监理服务费及下 浮率(区间、间 隔),采用方法 二的须保留小数 位数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5.76万元。下浮率区间:1.0%(含)~3.0%(含);下浮率间隔:1%。
2028.1履约担保金额供应商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115.1供应商的替代方 案/
22平台使用费/
2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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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采购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4 项。
1.2 本采购工程项目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 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简易采购方式选定成交供应商。
1.3 本采购文件范本中有关“采购”、“响应”、“供应商”、“开启”等文字表述均引用由中国招 标投标协会编著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表述内容。
2、采购范围及监理服务期:
2.1 本次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2.2 本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
3、合格的供应商
3.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3.2 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工程施工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3.3 本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3.4 供应商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4、踏勘现场
4.1 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时间,供应商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 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 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 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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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费用承担
5.1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采购文件的组成:
6.1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说明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及资料
6.2 除 6.1 内容外,采购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登记的供应商才能下载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6.3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4 补充说明
7、采购文件的澄清
7.1 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响应截止
时间 3 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
8、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采购文件发出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8.2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
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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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 购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响应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采用格式文件由供应商在网上制作。
10.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1 响应函
10.1.2 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0.1.3 诚信承诺书
10.1.4 企业资信等相关材料
10.1.5 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等人员汇总表(附上所有人员资格证书 和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
10.1.6 监理人员简历表
10.1.7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10.1.8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格式自拟)
10.1.9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采购文件格 式文本网上制作响应文件。未提供响应文件标准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2、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规定方式。
12.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中规定的 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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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 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响应有效期
13.1 响应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 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 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响应 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响应保证 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响应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4 条关于响应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响应保证金
14.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供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数额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 分。
14.2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并采用现金或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
14.3 响应保证金缴纳方式
14.3.1 采用现金形式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14.3.1.1 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响 应保证金缴纳存至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中 心(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3820792。
14.3.2 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供应商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采购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 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14.3.3 供应商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以便 查验核对。
14.4响应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响应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普陀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4.5 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保证金将被没收:
14.5.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4.5.2 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4.5.3 经查实,供应商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法定应被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行为。14.5.4 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近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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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5.1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中允许供应商 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 15.2 款的规定.
15.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供应商除提交正式响应文件外,还应 按照响应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
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6、响应文件网上制作、提交
16.1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前附表第 14 项。
16.2 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7.1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在线制作。17.2 响应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8、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要求,于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
19.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 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时间为准。
19.3 至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响应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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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迟交的响应文件
20.1 响应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响应文件提交通道,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采购人视其为放弃无效响 应。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上传的响应 文件。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2.1 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供应商须在诚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获取或上传最新的企业信息,用于生成响应文件。如确
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
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处,由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启响应文件
23、开启会
23.1 开启会时间和地点
23.1.1 开启会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23.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启会方式,开启会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供应商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启会现场。
23.1.3 参加开启会的要求
23.1.3.1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并在开启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3.1.3.2 开启会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 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约定的开启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启会网络系 统准备与调试,全体供应商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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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23.1.3.4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在公布 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复并做好记录。
23.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响应截止时间,采购人宣布开始开启会,宣读开启项目名称、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采购人 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启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电话。
(2)公布供应商
采购人公布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及响应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示供应商保证金 缴纳不符合响应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响应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2 家,采购人宣布采购失败,结束开启程序。
(3)供应商解密
供应商应在开启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响应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 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 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供应商解密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未完成解密的,其响应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供应商解密时间:30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采购人解密
全部供应商解密完成后或供应商解密时间结束,由采购人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响应文 件。
(5)选择预成交供应商的选取方案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预成交供应商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采购人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
供应商可能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公布开启结果
采购人将解密完成后的响应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和 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启会结束
开启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启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启会议结束。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提出,采购 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供应商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同开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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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24、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开启中响应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 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得参加预成交供应商的抽取。
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预成交供应商抽取情况。
24.2符合性审查
采购人对前三名预成交供应商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供应商时,对前两名预成交候选人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 消其预成交供应商资格。成交供应商排名按照预成交供应商抽取先后顺序进行排名。若第一预成交供应商 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若抽中的三名预成交供应商皆 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采购。
组织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重新摇号,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再采购。第一成交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成交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24.3 符合性审查要求详见第五章附件: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表
25、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启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5.1.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须知 23.1 条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开启会 或所携带的资料不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要求的;
25.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解密的;
25.1.3 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的;
25.1.4 响应监理服务期超过响应文件监理服务期要求的或响应函未明确响应监理服务期的;25.1.5 不满足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响应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等级)的;25.2 采购人对有效响应文件,通过系统线上进行评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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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的授予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 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7、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1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将成交结果通过系统 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响应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订立合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人和成
交供应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供应商须知第 28.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响应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29、履约担保
29.1 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交纳成交价 2%的履约保证金。29.2 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成交价 2%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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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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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 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8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3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 让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 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 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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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水运工 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 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 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 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 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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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 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 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 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 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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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 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 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 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 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 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 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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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与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
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
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
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
索赔或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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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 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 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 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 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 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 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 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 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 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的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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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保证金 4.2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 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 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 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 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 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 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 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 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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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 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 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 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 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 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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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阶段范围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 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 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 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 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 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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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 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 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 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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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 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 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 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 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 合同要求。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 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 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 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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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 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 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 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 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 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 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 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 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 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 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 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 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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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 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 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 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 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 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 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 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 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 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 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 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 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 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 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 额、有效。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 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 后果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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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 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 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 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8.3 变更费用
8.3.1 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 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 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 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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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 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 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 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 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 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 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 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 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中期支付 9.3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 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 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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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 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 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 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 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 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 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 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 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 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 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 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 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 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 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 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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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 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 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 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 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 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 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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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 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 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 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 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 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 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监理服务费;
38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 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 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4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 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 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 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 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 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 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 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 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 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 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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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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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
第 1.1.2.5 目细化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 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虾峙一级渔港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普陀区虾峙镇庙湾村虾峙一级渔港;
起迄桩号:/;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1个施工合同标段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1个监理合同标段
工程概况:本工程新建远洋渔业码头1座、引桥1座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并对码头港池及渔船锚地进 行疏浚。其中码头长185米,宽12米,顶面高程3.4米。布置1500吨级渔船泊位1个,设计底高程为-6.7米;500吨级泊位2个,设计底高程为-5.5米。引桥长67.1米,宽8米。港池及锚地疏浚工程量12.13万立方米。
第 1.1.3.4 目细化为: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 理 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第 1.2 款细化为: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 明合同的语言。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 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1 其他义务
补充第 2.11.1:
(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 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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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约进行处罚,不得徇私 舞弊。
(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闭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 督部门书面报告。
4.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 证金。
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 同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 保证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个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AA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信用评价结果为A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5%,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信用等级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2%。(以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5%。出具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 函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 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 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施工图范围内的码头平台、引桥、港池疏浚、锚地疏浚、码头水电工程及相 关配套设施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等全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工作。
5.1.3 阶段范围包括: 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 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有关组织协调等。
5.3 监理内容
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
(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工 程监理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交监〔2018〕105 号)的要求做好监理信息化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 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44)监理办 不 设立工地试验室。
42
(45)开展 “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
(46)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2018〕43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
21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发〔2016〕193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 号)、《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6〕112
号文)等(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质量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安全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以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有关规 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责 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对承包人的 违约情形,总监理工程师可向委托人提出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包括解除合同的建议);(3)总监理工程师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 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4)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补充第 5.7.3 款;
5.7.3 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建立承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 运输 厅关于施工企业从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书面报告给 委托人。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合同签订后,具体以委托人书面
的通知为准。
6.2 监理周期延误
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服务工作月数 <1>×监理人数×监理人员岗位月单价 <2>。
<1> 少于半个月的不单独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整个月计算。
43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其他费用、管理费按下 述方式计算:/。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 备期延长),按专用合同条款 6.2 款计算;
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 8.1.1 款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监理人月数增加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6.2 款计算并 予以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 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 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1) 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 / 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 / 万元的奖励;
(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 / 万元的奖励;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 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 / 万元的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 9.1.1 项约定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 缺 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 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信息化 与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2> 按施工期人月数平均计算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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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 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 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 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 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 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3 中期支付
9.3.2:支付方式修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委托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 7 日前将该期监理 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 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1)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内按月平均、按季支付监理服务费,若工程提前完 成,导致工期缩短,委托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在最后一季的支付中扣 留合同价款的 1.5%,剩余应支付监理服务费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缺陷责任期满后委托人将合同价款 1.5%的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2)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的支付
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 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 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4)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第 9.4.2 项和第 9.4.3 项合并后细化为第 9.4.2 项: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完成审核,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 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核或视为被同意的,自该日起 14 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 理人应当于收到款项后 3 日内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从剩余款项中扣除相应税金。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核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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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 9.4.4 项条款号修改为 9.4.3 项。
原第 9.4.5 项条款号修改为 9.4.4 项。
9.5 暂列金额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本监理标段不设暂列金。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第 11.1.1.(8)细化为:
a. 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
b.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c.总监、副总监的休假未经委托人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d.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e.委托人查处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受承包人费用的、违规接受承包人宴请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f.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g.监理人员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暂 停施工,监理办未按照要求向委托人报告的。
h.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i.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人未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j.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未按照规定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 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签字确认;
k.未按照规定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 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未 按照规定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l. 未按照规定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未按照规范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未按 照规范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m.工程量虚假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不真实的;
n.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业绩登记的;
11.1.2 款细化为: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 委托 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发生第 11.1.1 (2)目或 11.1.1(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 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 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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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 诚信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评价管理。
(1). 有 11.1.1.(1)情形,课以 20000 元的违约金;
(2). 有 11.1.1.(3)情形,课以 20000 元的违约金;
(3). 有 11.1.1.(5)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4). 有 11.1.1.(6)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5). 有 11.1.1.(7)情形,课以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
(6). 有 11.1.1(8)a.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30000 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 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7). 有 11.1.1(8)b.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8). 有 11.1.1(8)c.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9). 有 11.1.1(8)d.情形,每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10).有 11.1.1(8)e.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1).有 11.1.1(8)f.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2).有 11.1.1(8)g.情形,每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13).有 11.1.1(8)h.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4).有 11.1.1(8)i.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5).有 11.1.1(8)j.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6).有 11.1.1(8)k.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7).有 11.1.1(8)l.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8).有 11.1.1(8)m.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9).有 11.1.1(8)n.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 工程所在地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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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施工监理
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委托人和
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协议书(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
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函;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7)委托人要求;
(8)投标文件(响应函除外);
(9)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4.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其他 元。
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及响应服务目标。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
件。
8.监理服务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其中施工期(含施工
准备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9.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
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8
11.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双方
各执 份。
委托人(全称并盖公章):监理人(全称并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49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致:(委托人全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 5.4 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监理人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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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委托人全称)(以下称(监理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甲方)与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 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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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 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 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 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 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委托人:(全称并盖公章)监理人:(全称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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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 目 工程的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称乙方),特 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 第一条
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 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 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 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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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委托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 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 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按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要求进行现场监理旁站,并 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 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违约责任 第五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七条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委托人:(全称并盖公章)监理人:(全称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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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 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 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 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 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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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全称并盖公章)监理人:(全称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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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 号)和有关规范要求,为在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委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 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
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和最 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做 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方按法律、法 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
4.根据“三同时制度” 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负 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场、弃土场的设置及边坡防护 等设计要求。
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承包人做好 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 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责。
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 及时报告甲方。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 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 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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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
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境保护监理管 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6.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并盖公章)乙方单位:(全称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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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监理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
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
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
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
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盖监理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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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理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
(二)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三)监理服务文件资料要求
(四)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现阶段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 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本规范原则按最新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执行,若今后浙江省交通 质监主管部门有适用的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的细化规范出台,则按 最新细化的规范执行。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三、成果文件要求
(一)纸质版的要求:具体以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二)电子版的要求:具体以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三)其他要求:具体以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具体以委托人的要求提供;
四、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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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五、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1 监理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 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JTS252-2015)的规定和表1监理人员要求表。
监理人员要求表 表 1
监理岗位标段 人数专业技术 职称监理资格年龄 要求评价周期内 监理人员信用 评价累计扣分
总监理工程师见资格审查条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资格审查条件
监理员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协会核 发的监理员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证书及以上小于等于 55 周岁小于24分

注:1、第一章附录3中的人员为监理人自有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应100%为监理人自有人 员。监理员配备人数不宜大于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的2倍。
1.1.1 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 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 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1.2 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施工阶段为36人月(其中:总监 12 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 12 人 月;监理员 12 人月;);缺陷责任期12人月(含监理员12人月),总计48人月。
1.1.3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
1.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 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1.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 到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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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和提供的资 料中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1.3.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委 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 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5)委托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1.3.3 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委托人书面要求调换的;(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近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信誉档次有降低 的;
(6)委托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1.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委托人审查批准;
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1.3.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按 1.3.6 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委托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委托人超过 14 天未予审 批的,视为默认);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且评价周期交通运输部监理 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投标人投标承诺);
(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 料)。
1.3.6 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经委托人批准可无条件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主动提出监理人员变更的(委托人要求更换的除外),每年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允许更换数量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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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 14 天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 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制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 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交通运输部网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1.3.8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委托人备案(委托人超过 7 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
1.3.9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 4.1.1.5 目标准在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 除。
1.4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委托 人的认可。
1.5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1.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 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 班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副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 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 作的需要。
1.7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委托人按规定 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8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委托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因 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1.9 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 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2 监理办基本设施
2.1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且应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驻地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包含 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 以下设施、设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表 2
编号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办公用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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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室按需配备
3生活用房20
4档案室10

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表 3
编号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电 脑1
2复 印 机1
3单反相机按需配备
4打 印 机1
5桌 椅按需配备
6资 料 柜按需配备
7会议桌椅按需配备
8空 调按需配备
9现场音视频记录仪按需配备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 表 4
编号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固定电话按需配备
2移动电话按需配备
3汽 车
4电动车或自行车按需配备

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 表 5
编号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彩 电自行配置
2空 调自行配置
3洗 衣 机自行配置
4床、被、褥自行配置
5冰 箱自行配置
6热水器自行配置

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表 6
编号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全站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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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纬仪1
3水准仪1

2.2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委托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 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 扣除。
3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3.1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人经委托人同意委托符合要求的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 行政部门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任务。
65
第四章 技术说明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
66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67
一、投标文件格式
68
一、响应函(抽下浮率)
响应函(抽下浮率)
工程监理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 工程监理采购文件和采购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 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采购的全部有关情况。我方承诺愿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内全 部内容作为我方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成交价。(下浮率按采购文件确定)同意接受采 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响应的要约内容,以本响应函向你方发包的
人,施工质 工程监理全部内容进行响应。负责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监理人数为 量控制目标为,监理服务期为 (请自行填写)。
我方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参加响应,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对决标结果也没 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成交,在接到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起天内,按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和本响应函 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缴履约保证金,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话:联系地址:
开户银行: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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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授权委
托代理人,我承认受托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受托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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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采购人:
招标代理人:
我(姓名)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
(工程名称)的响应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响应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响应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响应,所
有响应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响应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响应、与其
他企业串通响应、利用或窃取其他供应商在本次响应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的任
何采购资料或机密时,同意采购人取消本企业的响应、成交资格,响应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
再要求退还。
供应商(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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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政承诺书
廉政保证书
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现报名参加 工程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招标期间及 中标后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廉政工作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投标过程中不互相串 通、结盟,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四)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立廉政公示牌,公示内容 包括廉政责任人、廉政保证有关条款及廉政标语(打造廉洁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高效、清正廉洁;拒腐倡廉、诚信透明)、廉政监督单位、廉政举报单位电话等。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六)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 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 乐活动。
(八)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和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提供方便。
(十)不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 活动。
(十一)其它需要保证的事项。
我单位愿意就上述廉政保证接受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如我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保证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接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保证单位(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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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资信等相关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编号注册资金
发照机关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业务范围
领导层构成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人员职称构成情况
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
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后勤人员
45 岁以下45-60 岁60 岁以上
自 年到 年营业额情况(万元)

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并
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等相关资料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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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 号姓 名拟任监理 职务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专业技 术职称监理持 证证号专业工 作年限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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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理人员简历表
(一)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称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拟出任岗位专业工作年限监理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年月单位工程名称在项目中担任岗位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
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奖惩情况

注:后附资料详见招标公告附录 3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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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 项目 工程
监理标段的中标人,将保证配备、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及 专业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试验员)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
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委托人要求的规定要求,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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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及在岗情况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我单位参加 项目 工程
监理标段投标过程中,拟将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无在建项目,提供相关从业、业绩信息真实有效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或项目登记(填报是或否)存在发生变更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按照浙
江省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在信用信息填报、信用评价、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降
二级处理。并同时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业绩登记、从业登记、履历信息截图或全国水运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当前参与项目、业绩信息、从业经历(水运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时,无需提供系统截
图)。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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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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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
(本项无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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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表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乙级及 以上监理资质。
3项目总监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港口或航道工程 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运〕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 运〕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水运工 程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 1 周年及以上。
4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港口或航道工程 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运〕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 运〕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附录 4 中第 1、2 项的情形。
6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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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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