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DCCG2024013
二、项目名称:525国道海宁段改建工程公交候车亭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方: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桃园路587号1号厂房
被投诉人 1 :海宁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大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东方都市小区11幢1层-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方: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525国道海宁段改建工程公交候车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CCG202401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 :根据中标公示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中标单位商务技术10.1得分是满分4分。(10.1 评分项目内容)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包括激光切割机,数控开槽机,数控折弯机,数控剪板机,喷砂设备、自动喷涂流水线、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8项工艺流程设备。以上设备齐全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0.5分。注:须提供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怀疑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存在使用伪造、编造虚假资料的可能性,请求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伪进行核查。
事实依据:1、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包括激光切割机、数控开槽机、数控折弯机、数控剪板机、喷砂设备、自动喷涂流水线、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以上设备齐全的得4分,说明这些设备都是齐全的。以上设备都是大型生产设备,需要专业的生产厂房和场地才可以正常使用。经网上公开公示信息查询,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先”)及四家分公司注册地址为商务写字楼。商务写字楼里没有办法摆放这些大型生产设备,在商务楼生产加工显然不可能。因此,投诉人质疑正先电子在投保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和发票的真实性。2、另外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自动喷涂流水线涉及到固定污染源排放。是需要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和证件的。通过各地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板块环境保护公告查询,上海正先及分支机构均未获取环评等相关报告。另外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上海正先及分支机构均未获取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登记信息。由此推断其相关必要的生产许可手续均未办理,无法正常投入生产,故怀疑拟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是虚假的。网络上有很多相关类似设备照片可以直接获取。3、根据候车亭同行业了解,拟中标单位正先电子自己并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都是找代工厂合作。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正先电子投标资料中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存在使用伪造、编造虚假资料来骗取中标的可能性。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以上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二)招标文件第32页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投入设备照片(放进商务写字楼显然是不可能的)、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的上海正先及其分支机构信息、本项目相关设备的网络查询图片等。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对中标单位正先电子(10.1 评分项目内容)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包括激光切割机,数控开槽机,数控折弯机,数控剪板机,喷砂设备、自动喷涂流水线、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8项工艺流程设备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真伪进行核查。1:对正先电子投标文件提供的8项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逐一核查,确认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如使用无效发票等行为)。发票真伪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2:实地核查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是否真的有实物存在,实物与投标文件提供设备发票、设备型号、采购合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是否一致。3:请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处理。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采购人海宁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4年6月4日共同作出投诉答复:在质疑阶段,被投诉人就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查。根据上海正先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对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评标得满分4分无异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就相关当事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消防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情况提出一些其认为的事实依据,但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无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上相关审批和许可证证明材料的要求。但在审查时也发现两个疑点:1.投标文件中“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两张发票为“全额冲红”状态。2.“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自动喷涂流水线”的实景照片与网上公开存在的一些照片相似。怀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提供的相关证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票查验截图、与投标文件提供的现场实景照片相似的网页截图。
(二)相关供应商上海正先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如下投诉答复:我司于2024年4月28日参与了海宁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525国道海宁段改建工程公交候车亭采购项目”,以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且低于第二名近100万的投标报价,成为推荐顺序第一的拟中标候选人,次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示。我方中标后,本案被投诉人一直未按法律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按规定签署合同。先后发生了被驳回的质疑,如今又出现了恶意投诉,可谓一波三折。按照贵局通知要求,现将情况说明如下:一、投诉人为达成个人目的,通过与项目采购相关方串通,妄图获取企业商业机密和评审信息,实施所谓质疑。其质疑文件主体错误,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送达相关供应商时间与法律规定不符,无论质疑事项还是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核查,己依法判定该质疑不成立。1.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企业主体,我方仅限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以外的无端要求尤其是涉及企业经营商业秘密我方没有义务提供。2.投诉书全文猜测编造,用“怀疑”、“弄虚作假”、“伪造”、“推断”、“故怀疑……实景照片造假”、“根据同行业了解……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骗取中标的可能性”。如果财政局认可投诉人的说法,试问我方也按这种混账逻辑质问:第一,投诉人用超出合理报价100万的极端报价谋取中标究竟谁在支持?第二,被投诉人1在未接到质疑函的几天前,已经多次查询我司投标文件,蹊跷的是,查询目的与投诉人质疑目的不谋而合,请投诉人做出解释?第三,投诉人的投标样品不按招标要求撤离,至今还放在业主那里,为何其可以享受特殊待遇,请问其中原委?第四,如果投诉人所做标书,我方也主观猜测均系造假,请投诉人逐一解释,投诉人又作何澄清?以上比喻是我方按照投诉人的混账逻辑的反思,相信贵局能主持公道,责成投诉人给贵局提供合法证据,终止对我方名誉的毁损。3.“经网上公开公示信息查询……商务写字楼里没有办法摆放……显然不可能”纯属主观臆断。以及前文第2点若干猜测编造的内容。投诉人脱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无端指责和怀疑,环评、排污许可证等,正先无义务向其提供。关于其投诉函中的诽谤和污蔑,我司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递交了律师函(程序启动中),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维护我司基本权益。4.投诉人声称,代理机构对质疑未“正面答复”、表示“不满意”、投诉人要求代理机构“对其真伪性进行核查”,关于这种无理要求,还请投诉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厘清各主体单位的法定职责。二、投诉人在质疑被依法驳回后,继续与有关采购主体单位串通,企图获取攻击拟中标人的非法证据,被提醒和劝阻后,又将难题推给财政部门,在仍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怀疑、猜测和主观臆断等全纸荒唐语,实施投诉。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面对此种无理取闹的投诉,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理应按职责权限,依法予以驳回。1.投诉书所引用的质疑内容和提交给被投诉人的质疑内容不一致,此做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相符,应予以驳回。2.投诉书的投诉请求,无非企图让财政部门超越职责范围,对主观猜测的子虚乌有的事项进行核查。试问,坊间大量传闻说投诉人与甲方串通项目内定高价中标,其投标文件多处作假,谁来核查?3.我方认为,投诉人已经违反了其所引用的投诉书第5页的第(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第(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以罚款,投诉人的行为正入其列。至于投诉人错误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毫无依据。三、投诉人在严肃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面前,无视《招标文件》规定,恶意让我公司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财政部门提供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各种商业信息,动机不纯,于法无据,我方严正抗议。四、我方说明:我公司具备该项目所需要的所有生产设备工器具等,其合同、发票、财务手续、供货厂家承诺、实物照片均真实有效。同时,我方请求投诉人的主张必须一一举证,届时我方质证。对其已经实施的恶意侵害我方名誉权的行为,我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诉的权利。五、再附加说明的是,面对《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虽然投诉人百般诋毁,但我方借此机会补充说明如下(企业实力、项目业绩、获奖和资质、江苏地区政府单位招商引资公示等)。六、以上投诉方的行为实属闹剧,给贵局平添麻烦深表歉意。相信贵局定会按照本级财政职责权限秉公处理。至于相关方的不公正与侵害行为,我方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同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司其他项目业绩、奖项、资质等。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1232万元,2024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28日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其中1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经专家评审,推荐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4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5月1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5月1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5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投诉书后,于5月27日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4001号);5月2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二)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工业。招标文件第四章中的评标内容及标准设置“报价分”30分,“商务资信分”20分,“技术分”50分。其中“技术分”第10.1项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分值4分,评议标准:“包括激光切割机,数控开槽机,数控折弯机,数控剪板机,喷砂设备、自动喷涂流水线、焊接机器人、光纤激光切管机8项工艺流程设备。以上设备齐全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0.5分。”“注:须提供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
(三)根据专家评审报告,上海正先商务技术得分63.3分,报价880万元,价格得分17.75分,最终得分81.05分,在全部投标供应商中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技术得分64.81分,报价985.792万元,价格得分15.84分,最终得分80.65分,排名第二,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家中标候选人“技术分”第10.1项均为满分4分。
(四)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为:质疑拟中标单位不具备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能力,商务技术10.1得分是满分4分,明显不合理。事实依据1: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加工型企业需在生产经营所在地(或分支机构)办理环保审批和消防审批,以及安全生产许可等一系列手续和证件,以确保合法经营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表面处理模块,候车亭和垃圾箱表面采用氟碳漆(有机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金属表面处理机热加工需要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存在问题:因为环评审批是需要在网上公开公示的,经查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四个分支机构(分别为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兴化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点为商务楼不具备生产场地,宿迁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7日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泗洪县,再通过泗洪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板块环境保护公告查询:自2023年09月27日起至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尚未有环境评估报告公示信息。怀疑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未获取环评等相关报告,因此对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生产设备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提出质疑。事实依据2:此次采购项目候车亭的生产工艺包括切割,焊接,打磨以及喷涂等,尤其是自动喷涂流水线涉及到固定污染源排放,依据法规喷涂工艺需开展排污许可登记。经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四个分支机构均未查询到相关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登记信息。因此对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及提供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提出质疑。质疑请求1:对拟中标单位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情况是否具备生产能力以及提供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一核查主要设备采购合同与发票真伪;第二核查设备、工器具的实物与设备发票、采购合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是否吻合一致;第三核查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及证书报告等。质疑请求2:对拟中标单位环保相关手续进行核查,以证明其具备本次招标项目的生产能力。
(五)质疑环节,被投诉人2的答复为:(一)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为: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供应商资格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因此,本项目对投标人无特定资格要求,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具备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能力的供应商,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技术分的“10.1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评分项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自有设备的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投标人提供主要设备、工器具配置情况可以是其自有设备的配置情况、也可是其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设备的配置情况。(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环保审批、消防审批、排污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和证件。质疑人提及的拟中标人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和具有相关证件与本项目无必然联系。据此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根据投诉人投诉事项指向相关供应商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虚假,结合被投诉人答复,进行了核实查验:1、上海正先投标文件之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683页至第684页提供了“焊接机器人”的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系统,发票号码为(略)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显示该发票已“全额冲红”,冲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5月10日重新开具了“焊接机器人”发票。(2)设备现场实景照片为:
相似照片网址一:https://zhuanlan.zhihu.com/p/470743460,发布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13:39分;网址二:http://www.js-hyc.com/ProductView.Asp?id=212,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网页截图:
2、响应文件第685页至第686页提供了“光纤激光切管机”的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系统,发票号码为(略)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显示该发票已“全额冲红”。(2)设备现场实景照片为:
相似照片网址:https://www.jc35.com/st249079/product_2425802.html,该网页更新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16时48分10秒,网页截图:
3、响应文件第676页至第682页提供了“自动喷涂流水线”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发票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现场实景照片:
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网页关于厂容厂貌“4号车间(涂装流水线区)”,网址为:http://www.ainl.cn/about/changrongchangmao/572.html,网页发布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13时15分;网页截图:
(七)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局于6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未回复)、杭州市税务局(未回复)、宿迁市税务局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易业务的真实性。2024年7月17日收到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回函。回函内容:联系海容激光(江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核实,核实情况如下:会计针对海容激光(江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号码:(略),设备名称:“光纤激光切管机”,开票日期:2024年4月11日,金额176991.15元,税额23008.85元,价税合计200000元,解释称2024年4月确实有该笔业务并开具了发票但因该张发票漏填了型号,已于4月18日做红冲处理,并于2024年5月10号重新开具发票,发票号码(略)。会计所说的情况与我们在系统查询的情况一致。企业于2024 年 6 月 27 日提供了采购合同,银行流水等加盖了公章的相关业务证明资料。资料显示,海容激光(江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签订采购合同,品名“光纤激光切管机”1台,设备型号:DPCP -3000W,金额200000元,2024年6月收讫20000元和180000元,合计200000元货款。根据签收单已于2024年4月17日完成交付。
(八)由于投诉相关供应商上海正先未在投诉答复中正面回复投诉事项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机关要求,上海正先于7月19日作出了补充答复。补充答复称:焊接机器人、激光切管机两张发票,因设备供应商内部审查原因,对发票作出了“红冲”,并于5月10日重新开具了发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票红冲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不存在发票不真实的情况。相关的入库和付款材料,可以进一步证明设备采购的真实情况。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上述二项设备的购销合同、设备入库单、财务记账凭证、银行回单、重新开具的发票。其中焊接机器人的付款日期为5月31日和6月3日,激光切管机的付款日期为6月26日和6月27日。
(九)8月5日,本机关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提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原评审小组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声明书,对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保证。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原评审结果有效,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成立。
(十)8月30日,本机关通知上海正先到海宁市财政局进行质证,上海正先委托股东李某(创始人,总经理)接受问询,并制作了质证笔录。对上述第(六)项相关材料答复如下:1、投标时并不知晓“焊接机器人”发票已冲红,《投标文件》提供照片来自于设备生产厂家杭州某某激光有限公司,经肉眼辨识该照片未经二次修改,确认为“焊接机器人”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我司接到贵局质询通知书后打开所述网站图片,发现和我司提供设备照片确有相似之处,据了解,杭州某某激光有限公司于2010年创建,其照片有被多家抄袭、引用的可能性。我司认为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提供设备发票、合同、现场实景照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证实投标人具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而该设备自本次招标之前到至今一直在我司生产车间内。第一,贵局无法证明照片是以前的照片,网络图片抄袭、更新很频繁;第二,招标文件“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是指设备真实样貌的照片,而不是3D、合成、动漫、PS等,也不是指设备放在特定空间的照片。《投标文件》中放置该照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照片和我司设备完全一致。2、投标时并不知晓“光纤激光切管机”发票已冲红,《投标文件》提供图片来自于设备生产厂家某某激光(江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肉眼辨识该图片未经二次修改,即并非3D、动漫、PS等,确认为设备实景照片,我司接到贵局质询通知书后,并打开所述的网站图片,发现和我司提供的设备实景照片确有相似之处,据了解,某某激光(江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照片有被多家抄袭、引用的可能。我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发票、合同、实景照片的根本目是为了证实投标人具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而现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备一直在我司生产车间内。3、2016年江苏艾尼尔向昆山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涂装流水线,于2019年组装完毕,为宣传需要,将设备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后由于该设备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经诉讼判决:1、解除合同;2、返还艾尼尔设备款50万元。后艾尼尔公司以11.63512万元拍得该设备,艾尼尔对质量有严重问题的核心部件进行拆除,仅保留外壳。2019年我司租用艾尼尔公司厂房,由艾尼尔将该外壳无偿提供给我司。后我司又购买50余万元的设备进行改造。目前,该设备所有权均属我司,且正常使用。该设备实景和现场完全吻合。
(十一)9月14日本机关通过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和推荐抽取的结合的方式组成评审专家团队协助投诉处理。评审专家团队由5名机械设备专家,1名税务局工作人员(推荐)和1名律师组成。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和设备现场实景照片是否存在伪造、虚假的情形,分别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了问询,并对海宁市财政局查实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检查、分析,达成评审意见如下: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采购合同存在不真实、无效的情形。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现场实景照片存在不真实、无效的情形。3、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设备发票中,《机器人智能焊接站》这张发票为2024年3月14日开出,但这张发票已经于2024年3月31日冲红。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供的设备发票中,《光纤激光切管机》这张发票为2024年4月11日开出,但这张发票已经于2024年4月18日冲红。两张设备发票均在投标有效期间处于冲红状态,但没有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提供投标资料时已经知情。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认为上海正先及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为商务写字楼,没有办法摆放大型生产设备,且上海正先及分支机构均未获取环评报告、未获取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登记信息,并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据此认为上海正先存在使用伪造、编造虚假资料来骗取中标的可能性,但投诉人未提供中标供应商伪造、编造虚假材料的证据。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和投诉处理答复中均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无特定资格要求,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具备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能力的供应商,投标人提供的可以是其自有设备的配置情况、也可是其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设备的配置情况;同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环保审批、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本机关在投诉处理阶段围绕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正先存在使用伪造、编造虚假资料的情况以及被投诉人1提出的设备发票和照片的疑问进行了核实,并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知晓“焊接机器人”和“光纤激光切管机”二份发票已失效的充分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现场实景照片存在不真实、无效的情形。本机关认为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目的在于证明投标供应商有实力组织生产采购项目所需的公交站台,其实质即证明中标供应商具有履约能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处理阶段专家评审意见等实际情况,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该项目所需投入设备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就525国道海宁段改建工程公交候车亭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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