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24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302]ys[gk]2018017
预算金额6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孙长青18618191244
公告正文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乙方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2]YS[GK]2018017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2 2-1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 1 国内 320000 320000 金达莱 10T/D
2 2-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 1 国内 480000 480000 金达莱 20T/D
2 2-3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 1 国内 600000 600000 金达莱 50T/D
2 2-4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 1 国内 1080000 1080000 金达莱 100T/D
合计: 248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元(¥24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必须在业主通知供货后 30 天内到货, 10 天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供货方负责指导安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供方负责送货到业主现场指定的工地,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费用由供方承担

4.3交付条件:必须在业主通知供货后 30 天内到货, 10 天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供货方负责指导安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a.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验收标准的要求。b.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c.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货到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付款,招标人不接受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投标报价。本批招标货物的付款条件为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95%
2 5 其余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年,乙方收到质保金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有冲突的部分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或内容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乙方: 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常太村利洋1号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1613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孙长青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孙长青
联系方法: 13860999255
联系方法: 1861819124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账号: 账号: 110933415210301


签订地点: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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