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黄石电厂22年7月1日-7月5日下水烟煤竞价(5000大卡,1.5硫)-黄石电厂22年7月1日-7月5日下水烟煤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黄石电厂22年7月1日-7月5日下水烟煤竞价(5000大卡,1.5硫)-黄石电厂22年7月1日-7月5日下水烟煤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MTJJ18ON202206139239 状态 标段 黄石电厂22年7月1日-7月5日下水烟煤 开始报价时间 2022-06-13 15:42:43 报价截至时间 2022-06-15 09:00:00 采购数量(吨) 20000 发布人 陈壮 发布单位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2022-07-05 23:59:59 回应货币
标段信息附件
水运煤到岸舱底交货合同模板 水运煤到岸舱底交货合同模板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7月1日-7月5日水运煤竞价采购需求函.doc&path=group1/M00/01/30/rBEuDmKm5zuADdFrAACMAFuWY0A229.doc" rel="noreferrer">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7月1日-7月5日水运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2022年7月1日-7月5日水运煤竞价采购需求函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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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一、资源需求情况总则:请供应商务必详细阅读竞价需求后谨慎填写报价信息。本公司在确定入选供应商之前,不接受供应商任何关于报价信息的变更。竞价采购需求函2022年7月1日-7月5日水运煤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5.船期计划时间:从2022年7月1日0:00时起至2022年7月5日24:00时止,船舶在船期计划时间内抵达李家洲锚地即视为按期抵达。超出则视为逾期。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如不拒收,逾期5天以内(包含5天),以合同截止日期为基准,买方按照1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考核;逾期5天以上,以合同截止日期为基准,买方按照2.0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考核;逾期10天(包含10天)以上,甲方有权拒收,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若未拒收则买卖双方协商解决。逾期时间从合同约定抵锚地或抵港截止时间起算,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逾期部分均并入合同总兑现量进行加权结算和数量考核。4.需求煤种:烟煤,煤质指标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1.5%;3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1%;内水≤8.0%(不允许内水高低不同的煤种掺配);灰熔点≥1300℃。供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上述煤质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行规和标准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不足合同数量的90%,不足部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合同数量×90%-进厂第三方验收量)×20元/吨;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部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进厂第三方验收量-合同数量×110%)×20元/吨。90%≤进厂验收数量≤110%,不予考核。3.需求数量:共2万吨。2.收货人: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
11.竞价截止时间:2022年6月15日9:00。10.竞价发布时间:2022年6月13日16:30。9.结算及资金支付: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8.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进厂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检测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具体表述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7.交货方式:黄石海观山码头舱底交货。6.价格形式:一票含税(13%增值税)到岸舱底价。
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每超出合同基准发热量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1)热值考核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单卡基准价格为供应商报价价格,供应商报价热值取整百大卡。)总则:供应商报价的煤质指标作为合同签订基准,不接受任何变更申请,请供应商报价时谨慎填写。二、质量考核条款12.请供应商阅知合同模板(见附件),参与报价视同默认合同模板。
(3)内水分考核标准合同基准硫分<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合同基准硫分+0.2%)<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8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2)硫分考核标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合同基准硫分为供应商报价硫分)(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2×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4×单卡基准价格)元/吨;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8×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三、竞价保证金缴纳要求(5)其他指标考核详见合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33%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33%为基准每降低0.01%扣0.3元/吨。4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以41%为基准每增加0.01%扣0.05元/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2%为基准每增加0.01%扣0.3元/吨。3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1%,不奖不罚。(4)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考核标准内水加权平均≤8.0%按基准价结算;内水加权平均>8.0%时,实行通扣扣款。8.0%<内水≤8.5%,以8.0%为基准每提高0.1%扣5元/吨;8.5%<内水≤9.0%,以8.0%为基准每提高0.1%扣10元/吨;内水>9.0%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单船结算,以8.0%为基准每提高0.1%扣15元/吨。
四、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5.未签订合同的入选供应商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4.未入选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作为后期竞价保证金继续使用,供应商应根据后续报价数量补足差额。3.竞价保证金每年清退一次。供应商也可填写《竞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办理无息退还。2.竞价保证金缴纳标准:报价数量×10元/吨。1.供应商应在竞价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未缴纳供应商视为未参与竞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5.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4.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同未发运,则保证金不予退还。2.双方确认货权转移后,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未提出退款申请的,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将前期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期履约保证金继续使用。履约保证金每年底清退一次。若未发运,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入选供应商在收到我公司入选通知书盖章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如遇节假日缴纳时间顺延,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选。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入选数量×20元/吨。
3.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2.累计两次入选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出管理,并列入黑名单。五、供应商强制退出管理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
9.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关联公司全部列入黑名单;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并中标的,该标段为废标。8.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7.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6.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4.未与湖北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发布人:陈壮陈壮15902714253联系人:张志勇13597622999请供应商登陆平台进行报价(网址:http://rljj.chd.com.cn)。六、报价要求10.已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通过其他客户仍向华电系统内发运的,一经查实将发运的客户也列入黑名单,且均不得再次准入。
2022年6月13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审核人:黄利
煤炭买卖合同
n卖方:
n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n签约地点:武汉市
n签订时间:**年**月**日
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n1、合同数量及兑现量考核(以竞价文件为准)
n1.1合同数量:**万吨。
n1.2兑现量考核:合同数量的**%≤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或运单)≤合同数量的**%,不予考核。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或运单)不足合同数量的**%,不足部分按**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合同数量×**%-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或运单))×**元/吨;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或运单)超过合同数量的**%,超过部分按**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进厂第三方验收数量(或运单)-合同数量×**%)×**元/吨。
n2、船期计划时间及逾期考核(以竞价文件为准)
n2.1船期计划时间: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以卖方船舶到**锚地或**码头时间为准。卖方出具船舶抵达时间表(如出现逾期应精确到分钟),买方核对无误后,双方盖章确认。
n2.2逾期考核:
n船舶在船期计划时间内抵达**锚地或**码头即视为按期抵达,超出则视为逾期。逾期时间从船期计划截止时间起算,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
n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如不拒收,逾期**天以内(包含**天),以船期计划截止时间为基准,买方按照**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考核;逾期**-**天(包含**天),以船期计划截止时间为基准,买方按照**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考核;逾期**天以上,以船期计划截止时间为基准,买方按照**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考核。
n逾期部分均并入合同兑现总量进行加权结算和数量考核。
n3、煤炭品种、质量(以竞价文件为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煤种n | n煤质基准指标n | |||
n煤种n | n收到基n低位发热量n | n收到基全硫n | n干燥无灰基n挥发分n | n灰熔点n |
n煤种n | nQnet,ar kcal/kgn | nSt,ar %n | nVdaf %n | nST ℃n |
n烟煤/贫瘦煤n | n | n≤n | n≥且≤n | n≥n |
卖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上述煤质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行规和标准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n4、合同基准价格及质量调整(以竞价文件为准)
n4.1合同基准价格
n4.1.1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为基准,执行壹票含税基准价**元/吨(含**%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并调整对应单卡含税基准价格,保留四位小数)。单卡基准价格为**元/吨。
n4.2质量价格调整
n4.2.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合同基准发热量为供应商报价发热量)。
n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每超出合同基准发热量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n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各段累加。
n(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2×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4×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发热量-**)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8×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n4.2.2 硫分考核标准(收到基硫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合同基准硫分为供应商报价硫分)。
n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n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n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各段累加。
n合同基准硫分<硫分≤(合同基准硫分+**%)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元/吨;(合同基准硫分+**%)<硫分≤(合同基准硫分+**%)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元/吨;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元/吨。
n4.2.3其他指标考核
n以竞价文件表述为准。
n4.2.4除4.2.1至4.2.3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质量价格调整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
n4.3结算价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n5、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n5.1收货人:**(电厂名称)
n5.2交货地点:**码头
n5.3交货方式:到岸舱底
n5.4验收方式:收货人进厂第三方检验
n5.5收货人所在地:**(电厂所在城市)
n5.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n5.6.1卖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人将所有货物全部卸载至码头后,即视为卖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买方。
n5.6.2卖方货物交付完毕后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买方确认并回复(加盖买、卖双方公章)。
n6、数量确认
n6.1 买卖双方关于本批次货物的验收数量,以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在收货人进厂卸货过程中,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交接依据,吨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nA.收货人和卖方共同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B.卖方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C.收货人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6.2当收货人进厂数量验收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n7、质量确认
n7.1 质量的确认
n7.1.1 买卖双方关于本批次货物的质量,以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在收货人进厂过程中进行品质检验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交接依据。
nA.收货人和卖方共同委托且相互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B.卖方单独委托且相互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C.收货人单独委托且相互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7.1.2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质量。
n7.2 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n7.2.1 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n7.2.2 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n7.2.3 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n7.2.4 内水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n8、运输
n买、方双方按照约定的船期计划进行货物交付。卖方应实时通报船舶动态,以便买方及时安排接卸货物。
n9、费用承担
n9.1 第三方检验费用:收货人进厂验收数、质量第三方检验费根据第6条和第7条采取的委托方式收取,若单独委托则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费用;若共同委托,则委托方各承担一半费用(收货人为黄石电厂,则为双方共同委托,卖方承担全部费用)。
n10、货款支付及结算:
n10.1 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收货人进厂第三方检验机构数、质量报告出具后**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依据上述报告确认货物结算金额,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n10.2 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买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签字盖章页指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n11、履约保证金
n合同签订前,卖方需按合同量×**元/吨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前期已缴纳,且已完成货权转移的批次所对应得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但仍需补足差额部分。若卖方未交货,买方全额扣除。在买卖双方履约完毕后,卖方可向买方书面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买方收到申请后全额无息退还。
n12、违约责任
n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n13、不可抗力
n13.1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府政策变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n13.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n13.3 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n14、争议解决
n14.1买卖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诉讼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诉讼裁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n14.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n14.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15、保密义务
n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买、卖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其他约定事项
n16.1合同生效、有效期
n本合同需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时间起至买卖双方履约完毕为止。
n16.2合同的变更
n16.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n16.2.2 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n16.3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n16.4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盖章处)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卖方:n | n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n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n |
n法定代表人:n | n法定代表人:n |
n | n |
n授权委托代表:n | n授权委托代表:n |
n | n |
n地址: n | 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n |
n邮编:n | n邮编:430062n |
n电话:n | n电话:027-88708835n |
n传真:n | n传真:027-88708070n |
n开户银行: n | 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n武汉电力支行 n |
n账号:n | n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n |
n统一信用代码:n | n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WL28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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