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融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LZZC2023-G3-240006-GXJZ)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zzc2023-g3-240006-gxjz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和名称
质疑供应商名称: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联系人:黄锦红联系电话:18124347075
法定代表人:黄锦红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3年3月21日
质疑项目名称:融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
质疑项目编号:LZZC2023-G3-240006-GXJZ
三、质疑事项
2023年3月21日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一):
技术部分1、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满分36分)中(1)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满分12分)、(2)配送技术分(满分12分)、(3)管理制度分(满分12分)和2、服务方案及承诺分(满分12分)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
1.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4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简单;二档(8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较清晰;三档(12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清晰,详细。”请问什么样的才叫描述清晰,详细? 什么样的才叫描述较清晰?什么样的才叫描述简单?
2.配送技术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4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等技术措施有缺陷,不够完善;二档(8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等技术措施基本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三档(12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技术措施完备,能较好保证项目的实施。”请问什么样的才叫能较好保证项目的实施?什么样的才叫基本能满足?什么样的才叫有缺陷,不够完善?
3.管理制度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3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一般,对本项目实用性不强;二档(8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较全面,较完整,较完善,可行性较好;三档(12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非常全面,完整,完善,可行性高,实用性强。”请问什么样的才叫非常全面,完整,完善,可行性高,实用 性强?什么样的才叫基本较全面,较完整,较完善,可行性较好?
4.服务方案及承诺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2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简单,基本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二档(4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完备;三档(6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完备完善,项目实施人员均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提供复印件,原件中标后核查),且符合项目地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强,能确提供优良的服务。”请问什么样的才叫完备完善?什么样的才叫完备?
质疑答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技术部分分划了三个部分,分别是: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及承诺分、技术装备及能力分,均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其中“项目实施技术方案”部分又分为: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配送技术分、管理制度分,三个部分,招标文件已将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以“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为例,招标文件要求对:“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几个方面的实施方案进行描述,详细列明了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深度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列明的深度要求进行评审,并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技术部分3、技术装备及能力分(满分18分)中(1)投标人配送车辆 (6分)、(3)投标人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分(6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 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事实依据:
1.投标人配送车辆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名下登记)自有的配送冷藏专用运输车(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截标当天在证件检验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计分);中标后提供上述原件核查,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登记10辆得1分,每增加1辆加1分,满分6分。”,存在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2.投标人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分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自有农残检测室、检测设备并配备符合从业资格的检测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检测室、设备证明及相关资格证”,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 不合理要求。
质疑答复(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八条等多项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配送网络,有供货、仓储及其它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服务范围为在融安县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学校,具有配送用的专用车辆,能保证配送的食材的新鲜度、对食材的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及食材仓储库或冷冻或冷藏库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仓储、运输、保管的要求。且招标文件并非要求供应商必须为融安县注册之企业、对于准入门槛也没有任何限制要求,满足配送和仓储实施(仓储库或冷冻或冷藏库)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如:提供产权证明或冷库设备购买(或冷库建设)发票或实地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并未以某种单一条款约束、阻碍磋商供应商参与。(2)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为规范食材采购和配送行为,为加强食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供应商在融安县内范围内有配合食品安全的配送车辆,有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的要求完全符合本项目具体实际需求;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也是必须的。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商务部分1、投标人的业绩状况(满分6分)的评审标准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投标人的业绩状况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签订的同类项目食材配送销售合同,每项得2分,满分6分(以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三):
本项目的供应对象为融安县的各中小学学校近百所,服务数万中小学生,要求在学生正常上课期间内,供应商必须每天供应相应食品到各学校。为不影响各学校的教学生活,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签订的同类项目食材配送销售合同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该条款为评审标准企业实力加分项并非资格、技术(符合)、商务条件,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三十一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的业绩分设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商务部分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满分8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不合理、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的评审标准中“1、最高赔付金额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得8分;2、最高赔付金额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得6分;3、最高赔付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得4分;未提供相关投保资料的不得分。”在办理对应保额时是以公司产品投保与公司的营业收入相挂钩,评审标准中设定等于变相地将投保人的营业收入作为了评审因素,存在不 合理。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的评审标准中“以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计分(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保单、购买保险发票等资料复印件;中标后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存在非必要增加供应商成本,存在不合理。
质疑答复(四):
如前述本项目供应对象涉及的是融安县近百所数万名在校学生的食材,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应有着较高的要求,故要求供应商除有最基本的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的要求外,对于供应商与保险公司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保险,仅是起到保障作用。民以食为先,在所有食材从采购、检验检疫、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所有环节和过程中,按标准化流程进行也无法预测是否有意外的发生。为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或出现,做好事件的预案或防备,可最大程度的保证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该评审标准并不存在不合理、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存在。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14“4、投标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了解本项目达不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次采购需求为蔬菜、禽蛋类、肉类、冻品类、鲜活水产类、大米、米粉、面制品、豆制品、牛奶、食用油等类,不单是采购农产品及预包装食品,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1.6 M
质疑供应商名称: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联系人:黄锦红联系电话:18124347075
法定代表人:黄锦红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3年3月21日
质疑项目名称:融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
质疑项目编号:LZZC2023-G3-240006-GXJZ
三、质疑事项
2023年3月21日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一):
技术部分1、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满分36分)中(1)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满分12分)、(2)配送技术分(满分12分)、(3)管理制度分(满分12分)和2、服务方案及承诺分(满分12分)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
1.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4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简单;二档(8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较清晰;三档(12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清晰,详细。”请问什么样的才叫描述清晰,详细? 什么样的才叫描述较清晰?什么样的才叫描述简单?
2.配送技术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4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等技术措施有缺陷,不够完善;二档(8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等技术措施基本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三档(12分)食材配送的流程、运输方式、加工、包装、卫生、保鲜、损耗控制技术措施完备,能较好保证项目的实施。”请问什么样的才叫能较好保证项目的实施?什么样的才叫基本能满足?什么样的才叫有缺陷,不够完善?
3.管理制度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3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一般,对本项目实用性不强;二档(8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较全面,较完整,较完善,可行性较好;三档(12分):具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非常全面,完整,完善,可行性高,实用性强。”请问什么样的才叫非常全面,完整,完善,可行性高,实用 性强?什么样的才叫基本较全面,较完整,较完善,可行性较好?
4.服务方案及承诺分的评审标准中“一档(2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简单,基本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二档(4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完备;三档(6分):项目的管理架构、项目实施人员、配送岗位配置、配送培训考核、配送覆盖面等方面完备完善,项目实施人员均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提供复印件,原件中标后核查),且符合项目地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强,能确提供优良的服务。”请问什么样的才叫完备完善?什么样的才叫完备?
质疑答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技术部分分划了三个部分,分别是: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及承诺分、技术装备及能力分,均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其中“项目实施技术方案”部分又分为: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配送技术分、管理制度分,三个部分,招标文件已将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以“食材质量保障技术分”为例,招标文件要求对:“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几个方面的实施方案进行描述,详细列明了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深度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列明的深度要求进行评审,并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技术部分3、技术装备及能力分(满分18分)中(1)投标人配送车辆 (6分)、(3)投标人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分(6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 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事实依据:
1.投标人配送车辆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名下登记)自有的配送冷藏专用运输车(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截标当天在证件检验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计分);中标后提供上述原件核查,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登记10辆得1分,每增加1辆加1分,满分6分。”,存在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2.投标人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分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自有农残检测室、检测设备并配备符合从业资格的检测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检测室、设备证明及相关资格证”,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 不合理要求。
质疑答复(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八条等多项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配送网络,有供货、仓储及其它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服务范围为在融安县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学校,具有配送用的专用车辆,能保证配送的食材的新鲜度、对食材的安全检测保障能力及食材仓储库或冷冻或冷藏库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仓储、运输、保管的要求。且招标文件并非要求供应商必须为融安县注册之企业、对于准入门槛也没有任何限制要求,满足配送和仓储实施(仓储库或冷冻或冷藏库)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如:提供产权证明或冷库设备购买(或冷库建设)发票或实地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并未以某种单一条款约束、阻碍磋商供应商参与。(2)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为规范食材采购和配送行为,为加强食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供应商在融安县内范围内有配合食品安全的配送车辆,有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的要求完全符合本项目具体实际需求;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也是必须的。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商务部分1、投标人的业绩状况(满分6分)的评审标准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投标人的业绩状况的评审标准中“投标人签订的同类项目食材配送销售合同,每项得2分,满分6分(以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三):
本项目的供应对象为融安县的各中小学学校近百所,服务数万中小学生,要求在学生正常上课期间内,供应商必须每天供应相应食品到各学校。为不影响各学校的教学生活,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签订的同类项目食材配送销售合同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该条款为评审标准企业实力加分项并非资格、技术(符合)、商务条件,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三十一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的业绩分设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商务部分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满分8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不合理、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的评审标准中“1、最高赔付金额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得8分;2、最高赔付金额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得6分;3、最高赔付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得4分;未提供相关投保资料的不得分。”在办理对应保额时是以公司产品投保与公司的营业收入相挂钩,评审标准中设定等于变相地将投保人的营业收入作为了评审因素,存在不 合理。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的评审标准中“以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计分(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保单、购买保险发票等资料复印件;中标后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存在非必要增加供应商成本,存在不合理。
质疑答复(四):
如前述本项目供应对象涉及的是融安县近百所数万名在校学生的食材,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应有着较高的要求,故要求供应商除有最基本的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的要求外,对于供应商与保险公司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保险,仅是起到保障作用。民以食为先,在所有食材从采购、检验检疫、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所有环节和过程中,按标准化流程进行也无法预测是否有意外的发生。为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或出现,做好事件的预案或防备,可最大程度的保证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该评审标准并不存在不合理、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存在。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14“4、投标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了解本项目达不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次采购需求为蔬菜、禽蛋类、肉类、冻品类、鲜活水产类、大米、米粉、面制品、豆制品、牛奶、食用油等类,不单是采购农产品及预包装食品,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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