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受慈溪市逍林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将对逍林镇文体中心乒乓球馆经营权租赁进行公开竞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逍林镇文体中心乒乓球馆位于逍林镇文化公园西边文体中心内,总建筑面积约为358.29平方米。年租金底价4.3万元,竞价保证金2万元。
经营权起止日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第一年租金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第二部分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标的已出租,原承租人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未办理竞租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4年12 月 20 日至12月24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2、报名地点:逍林镇便民服务中心(园丁路58号) 。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有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体育俱乐部、球馆或与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相关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四、竞买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方式缴入本中心保证金专户。缴款人名称与竞买人不一致的不予以受理登记。
收款人: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逍林支行。帐号:39506001040013283
五、看样时间:2024年 12月 19日(工作时间)
六、竞价时间及地点:2024年 12 月 25日上午10:00在逍林镇政府一楼西会议室。
七、竞买者须于2024年 12 月 25 日上午10:00前逍林镇政府一楼西会议室到进行签到登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八、联系方式
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受理电话:63511561;
现场看样:63501645,王女士;
本次产权交易活动由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63501952。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买规定可来本中心咨询。
慈溪市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 12 月16 日
逍林镇文体中心乒乓球馆经营权租赁竞价须知
本中心受慈溪市逍林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将对逍林市文体中心乒乓球馆经营权租赁进行公开竞价,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逍林镇文体中心乒乓球馆位于逍林镇文化公园西边文体中心内,总建筑面积约为358.29平方米。年租金底价4.3万元,竞价保证金2万元。
经营权起止日期:自签订合同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第一年租金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第二部分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标的已出租,原承租人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未办理竞租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二、资格确认
1、有意参加的竞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逍林支行 ,账号: 39506001040013283 ,收款单位: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缴款人名称与竞买人不一致的不予以受理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本中心发给《竞租人登记表》。
三、竞买须知
1、竞租人须于 2024 年 12 月 25日 10 时前到 逍林镇人民政府(一楼西会议室) 凭《竞租人登记表》进行签到登记,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2、每个竞租人只准随带助手1人。
3、本次竞价以实物资产现状进行竞租,本中心不承担竞价标的的瑕疵和质量问题。
4、本次竞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时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有房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四、现场竞价规则及确定竞得人的办法:
1、竞租人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租赁竞价报价单》,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报价不得低于底价。
2、每个竞租人只能报价一次。
3、《租赁竞价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或修改。
4、由本中心现场竞价主持人当场宣读报价结果,并确定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原承租人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竞得),须由竞租人抽签排序决定,排序第一者为竞得人;若排序第一者反悔,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由排序第二者为竞得人;若排序第二者放弃,则本标项宣布流标。若有人拒绝抽签,其他竞租人继续抽签;若只有一个竞租人参加抽签的,即为竞得人。若都拒绝抽签,则本标项宣布流标。
5、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字迹模糊不清或竞租人没有签名的;
(2)不按竞价规则填写报价单的(报价低于底价或未按本中心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租人或其委托人不符的;
(4)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租人违反现场秩序且不听劝告的;
(2)竞租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租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3)竞租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及缴款收据退还。
2、其他未竞得的竞买人在竞买结束后30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
(1)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3)竞买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买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4)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扰乱竞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本中心有权随时取消其竞价资格,确认竞买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竞买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严重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六、竞买人须遵守竞价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竞得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以后每年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八、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
1、出租方应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完成实物交割。
2、出租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的(由竞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竞得人支付与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
九、履约保证约定
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须缴纳2万元履约保证金。经营期限届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时,无违约扣没款,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十、经营服务承诺及处罚措施
(一)经营服务承诺
1、承诺提供青少年、学生的优惠政策。每年为逍林青少年免费提供200课时的公益课。
2、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须在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前提供出让方认可的对不同性质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经营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由竞得人负责。
3、不得设置小卖部、休闲吧等客户服务中心。
4、无条件服从逍林镇党委政府的需要,免费提供场地。其他单位部门使用需由镇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审批,方可使用。
(二)处罚措施
竞得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承诺的,将给与竞得人警告处罚;若连续三次发现竞得人未达标或无视出租方警告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相关费用,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赔付。
十一、有关问题说明
1、若乒乓球馆馆在承租期间,举办任何活动,竞得人需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出租方。
2、乒乓球馆不得承接非乒乓类各类活动。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举行的,则将处以每场1000元的罚金。
3、体艺馆主馆举行大型活动,即参与人数超过800或举行天数半天以上(含半天)的,竞得者需配合活动主办方实施疏散方案,做好化妆、休息场地安排等相关工作。
4、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营业场地,竞买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充分了解相关国家政策和规定。有关经营许可、工商注册、经营许可等事项,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出租方可协助),因此而产生不能正常营业或相应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标的只能经营乒乓球馆内允许经营的项目,并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不得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或双方事先约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经营服务承诺,出租方视情形作出警告、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等相应处罚。
6、产权归属:场馆内主要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原有的设备设施供竞得人使用,若损坏或者丢失则需赔偿。竞得人若因经营需要,需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改造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7、未经出租方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出卖给他人;竞得人若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转借、转租、抵押、出卖给他人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收回房屋,租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竞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出租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8、租赁期间竞得人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租赁期间竞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场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0、租赁期间竞得人自理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并负责场馆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期间产生的保养维修费用由竞得人自理。
11、租赁期间,竞得人不得损坏场馆设施,如需进行大型装潢、改建、新建、大修,必须事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人恢复原状,或依附于场馆的装修和建筑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擅自改变场馆结构或损坏场馆、附属设施设备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2、租赁期间如遇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竞得人,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
13、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或因政府行为需要拆迁,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损失自负,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14、经营权转让合同非因出租方违约原因解除或终止,出租房内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竞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出租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15、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整个场馆、内在固定装饰及出租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竞得人应如期交还。
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者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租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转让须知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本次产权交易活动由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63501952。
慈溪市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16日
合同格式
逍林镇文体中心乒乓球馆经营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二○二四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标的概况
甲方将所属的的位于 ,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 年,证载建筑面积 平方米,设计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抵押权及质权,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出租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经营权取得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经营权取得方式: 方式。
2、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二次支付,第1年的租金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一部分的租金必须在第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星期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经营服务承诺及处罚措施
(一)经营服务承诺
1、承诺提供青少年、学生的优惠政策。每年为逍林青少年免费提供200课时的公益课。
2、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须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之前提供出让方认可的对不同性质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经营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由竞得人负责。
3、不得设置小卖部、休闲吧等客户服务中心。
4、无条件服从逍林镇党委政府的需要,免费提供场地。其他单位部门使用需由镇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审批,方可使用。
(二)处罚措施
竞得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承诺的,将给与竞得人警告处罚;若连续三次发现竞得人未达标或无视出租方警告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相关费用,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赔付。
第七条有关问题说明
1、若乒乓球馆馆在承租期间,举办任何活动,竞得人需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出租方。
2、乒乓球馆不得承接非乒乓球类活动。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举行的,则将处以每场1000元的罚金。
3、体艺馆主馆举行大型活动,即参与人数超过800或举行天数半天以上(含半天)的,竞得者需配合活动主办方实施疏散方案,做好化妆、休息场地安排等相关工作。
4、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营业场地,竞买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充分了解相关国家政策和规定。有关经营许可、工商注册、经营许可等事项,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出租方可协助),因此而产生不能正常营业或相应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标的只能经营体育馆内允许经营的项目,并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不得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或双方事先约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经营服务承诺,出租方视情形作出警告、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等相应处罚。
6、产权归属:场馆内主要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原有的设备设施供竞得人使用,若损坏或者丢失则需赔偿。竞得人若因经营需要,需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改造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7、未经出租方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出卖给他人;竞得人若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转借、转租、抵押、出卖给他人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收回房屋,租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竞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出租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8、租赁期间竞得人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租赁期间竞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场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0、租赁期间竞得人自理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并负责场馆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期间产生的保养维修费用由竞得人自理。
11、租赁期间,竞得人不得损坏场馆设施,如需进行大型装潢、改建、新建、大修,必须事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要求竞得人恢复原状,或依附于场馆的装修和建筑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擅自改变场馆结构或损坏场馆、附属设施设备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2、租赁期间如遇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竞得人,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
13、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或因政府行为需要拆迁,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损失自负,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14、经营权转让合同非因出租方违约原因解除或终止,出租房内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竞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出租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15、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整个场馆、内在固定装饰及出租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竞得人应如期交还。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向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几年租金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3、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