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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2-12-13 来源: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字号:[小中大] [我要打印] [] 视力保护色: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各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从全州查处的案件中选取十四件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甘某某养殖基地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贵定县)

2022年4月8日,当事人甘某某养殖基地的绿壳鸡蛋经 贵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甲硝唑项目不符 合GB 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农产品。根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定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00元罚款决定。

二、某公司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福泉市)

2022年4月,福泉市市场监管局、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及道坪镇政府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到福泉市道坪镇茶场村枹木山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公司仓库内堆放有大量肥料,其中含“海藻磷肥”“生物酶活化磷肥”的三种肥料不属于国家免予登记肥料,未见登记证号或备案号。经立案调查,生产这三种肥料的公司不能提供这几种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根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福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决定。

三、王某某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案(荔波县)

2022年3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荔波县玉屏街道时来运转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农药销售部货柜上摆放有石硫合剂水剂农药产品,该农药品种在查获时外包装标签未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涉案农药产品商家购买这批石硫合剂水剂。经调查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地址,未发现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57元;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决定。

四、徐某某使用假兽药和人用药品养殖动物案(瓮安县)

2022年3月,省督导组和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在平定营镇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瓮安县某某生态养殖场内有阿咖酚散、 冰硼散、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等人用药品和整肠生组合(注射用 头抱嚷咲钠、金根注射液)、跛痛热消、碧血神剑、牛羊混感血清等假兽药,养殖场管理者徐某某未能提供养殖档案供督导检查人员核查。经立案调查,徐某某通过在人用药品实体药店购买以上三种人用药品,在非正规兽药店购买到假兽药整肠生组合给所饲养的动物(牛)治疗病症,当事人在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徐某某使用的整肠生组合中的注射用头砲嚷吠钠和金根注射液两种兽药外包装所加印的二维码不是兽药追溯码;跛痛热消、碧血神剑、牛羊混感血清三种产品外包装印有农业部GMP验收通过企业,证书编号:(2019) 兽药GMP证字62号、生产许可证号:(2019)兽药生产证字09019 号、生物制品和兽用等字样,但无兽药批准文号和可追溯二维码, 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瓮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扣押的人用药品和假兽药(毛重:10公斤);处人民币500元罚款决定。

五、禹某某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案(惠水县)

2022年4月21日,惠水县公安机关在王佑镇红星村马鞍山水库开展“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执法活动,发现当事人禹某某正在王佑镇红星马鞍山水库收取渔网,执法民警立即将其查获,现场发现捕鱼工具长方形鱼网1张。惠水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惠水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禹某某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捕捞地点为惠水县自然水域。当事人向执法大队提供家庭贫困证明、残疾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惠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长方形渔网(长100米,宽4米)1张;处人民币300元罚款决定。

六、王某某养殖基地使用禁用兽药农产品案(龙里县)

2022年7月5日,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养殖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抽取该基地生产的鸡蛋30枚,制成样品封样送检,检测项目:氟苯尼考,计量单位㎍/㎏,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4.5,单项判定不合格,王某某申请复检,经过复检,检验项目:氟苯尼考,单位㎍/㎏,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值:3.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养殖基地生产氟苯尼考兽药超标的鸡蛋进行查封。当事人王某某在食用农产品养殖中滥用兽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鸡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交龙里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

七、徐某某经营假农药案(独山县)

2022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麻尾镇尧棒村徐某某家农资店售卖的敌草快是假农药,经执法抽检,在农药标签标识为“一包火 敌草快”中未抽检到敌草快项目指标,抽检到含有百草枯项目指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徐某某向上门推销商购进“一包火 敌草快”农药200包,案发时销售2包,违法所得5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独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假农药“一包火 敌草快”除草剂农药198包;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决定。

八、陶某某非法捕捞案(瓮安县)

2022年3月,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陶某某在瓮安县乌江干流珠藏镇落王渡段使用多竿在船艇上以活体为诱饵,渔获翘嘴19条11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瓮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22斤,鱼竿4棵;处3000元罚款决定。

九、某养殖有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都匀市)

2022年1月,都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茶园村,有人从事私屠滥宰活动,都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综合执法局、都匀市市场监管局、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办事处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茶园村汉吞组巡查,查获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生猪肉尸1头、猪胴体1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屠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出示。经立案查明,都匀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谋当天共屠宰生猪两头,猪胴体共重847斤,销售价格为11元/斤,销售价格为9317元。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屠宰就被查获,未实现交易,其销售价格认定为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都匀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生猪产品(已于当天焚烧处理),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已当天切割销毁处理),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决定。

十、某农药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长顺县)

2022年5月19日,长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顺县摆镇中坝村街上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农药经营店里销售有标签标注商标为“金斗虎”的农药产品将精喹禾灵(农药登记证号是PD20097343)、氟磺胺草醚(农药登记证号是PD20098318)2种农药连体装在一起,共用同一标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商家的销货清单,厂家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涉案农药产品系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长顺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将精喹禾灵和氟磺胺草醚两个农药产品的包装袋并排连在一起,共用同一标签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6套;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的违法所得220元;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决定。

十一、刘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案(罗甸县)

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刘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运送木材到罗苏柴火厂,行驶在罗悃镇沟亭村阳光果园场路段时,因涉嫌使用假牌照,被罗悃镇交警当场查获,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立案调查,无该车牌号登记信息。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收缴使用的牌照(湘11-N1602)一副和拖拉机行驶证;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决定。

十二、韦某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案(罗甸县)

2022年1月26日,罗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时人韦某某正在罗梱镇拉喊村把来组水域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收网捕鱼,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获物现场称重,涉案罗非鱼、鲤鱼共5尾共计4.7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刺网2张,放生其捕捞的渔获物;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决定。

十三、侯某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平塘县)

2022年6月24日,平塘县农业农村局抽样人员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之下对牙舟镇卡罗村上卡罗组候某种植的黄瓜、番茄、水果三个产品进行抽样,发现当事人侯某种植户抽样的黄瓜样品检验结果中毒死蜱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的标准要求,抽查检验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借用附近农户的喷雾器,由于在使用前没有清洗喷雾器, 无意中导致原先残留在喷雾器内含有毒死蜱的农药喷洒在了黄瓜作物上。根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塘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人民币300元罚款决定。

十四、张某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三都县)

2022年6月20日,三都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到三都县大河镇合江社区奇江村,对张某某养殖场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恩诺沙星”含量为 181u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三都县农业农村局将其移交给三都县公安局,三都县公安局认

为本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退回三都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张某某承认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都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处人民币300元罚款决定。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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