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604]xyx[gk]2018017
预算金额918.79万元
中标联系人蔡陈林18065661015
公告正文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2019-2022年度道路保洁作业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漳州市环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4]XYX[GK]2018017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2019-2022年度道路保洁作业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纸质合同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1 1 国内 9187958.8 9187958.8 漳州市环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合计: 9187958.8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佰壹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捌元捌角元(¥9187958.8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人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承包的范围 承包的范围 招商大道入区界牌处至招商大道南炮台路口片区及双鱼岛部分道路,清扫总面积993776平方米(其中一级道路清扫面积181532平方米,二级道路清扫面积398771平方米,三级道路清扫面积413474平方米),排水边沟清理长约为10700米。需洒水一趟的道路长度为10659米,需洒水两趟的道路长度为9175米,道路洒水的水源为污水厂的中水。其中市政部分清扫总面积为:387615.80㎡,(其中一级道路面积约为87015.60㎡,二级道路面积约为189963.60㎡,三级道路面积约为110636.60㎡);公路部分清扫总面积为:606160㎡,(其中一级道路为:94516平方米,二级道路约为:208807平方米,三级道路为:302837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5.2车辆及人员情况 根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8)规定的人员清扫定标准,根据实际路况、人口密度、车流量等综合情况,拟安排一、二级道路清扫保洁人员44人,三级道路清扫保洁人员30人,合计需要清扫保洁人员74人;配备项目经理1名,现场管理人员2名;驾驶人员5名;本项目需要2部清扫车辆、1部压缩车、2部洒水车,详见下表: 项目 清扫保洁人员(人) 管理人员(人) 驾驶人员(人) 8t(总质量15t及以上)洒水车(部) 3t(总质量7t及以上)清扫车(部) 8t(总质量15t及以上)清扫车(部) 快保车(部) 3t(总质量7t及以上)压缩车(部) 一、二级道路路面清扫保洁 44 3 20 三级道路路面清扫保洁 30 机械清扫 2 1 1 1 垃圾收运 1 机械洒水 2 2 合计 74 3 5 2 1 1 20 1 5.2.1 每名保洁工人配备清扫保洁工具一套。 5.2.2 以上所有人员必须为乙方的正式员工,乙方承诺中标后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缴纳雇主险证明材料,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为乙方自主产权所有,乙方承诺中标后提供购置的发票及行驶证。 5.2.3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道路面积,人员增减标准为: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减少)数量=新增(减少)面积÷(清扫总面积÷清扫保洁人员)。平均清扫中标单价为:3.794元/㎡·年,每年增减道路清扫保洁费用,按中标价增减。 5.2.4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洒水长度,增加(减少)洒水范围计费标准为:洒水部分合同总价÷总洒水长度×新增(减少)洒水长度。洒水每米单价为:23.8117元/年。每年增减道路洒水费用,按中标价增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2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3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4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5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6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7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8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9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10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11 8.33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12 8.37 本项目按月结算,于次月15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前,中标人需完整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考核合格等相关资料,于结算日后15日(不含节假日)拨付上月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通知书下达至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为单年中标金额的5%,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没收该履约保证金;如无争议,在承包合同终止时,甲方一个月内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3年,共36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 如因甲方无正当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10.2 乙方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10.3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0.4 在甲方提出书面警告,通知整改意见并指出违约性质,乙方自收到通知书起1天内就通知的违约事项予以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未按时纠正的,甲方可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所发生费用的3-5倍从用户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5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一年之内,乙方不得参与甲方所招标的项目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作业方式及时间 14.1.1 大扫时间为:清扫人员每天早上在7:30之前,下午在14:00(夏令时为14:30)之前完成大清扫。 14.1.2 日间保洁时间为:早上7:30—12:00,下午14:00—18:00(夏令时为14:30-18:30)。 14.1.3 夜间保洁为:一级道路为18:00—22:30,二级道路18:00—22:00,三级道路18:00—21:30,背街小巷18:00—21:00,无物业小区夜间不保洁,夏令时为18:30起。 14.1.4 洒水作业时间:早上7:00—12:00,下午13:00—16:30,所需洒水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遍。 14.2 作业内容 14.2.1 道路保洁作业的日常巡查; 14.2.2 路面保洁(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道路两侧土路肩各2米范围内、沿街单位和店铺门前道路、人行道、绿化带保洁); 14.2.3 果皮箱清理及清洗; 14.2.4 负责检查清理各灯杆、路灯控制箱、路灯箱变、广告牌等市政设施上小广告; 14.2.5 市政设施(路灯、路名牌、公交站台等设施)清洗; 14.2.6 已设或拟设置的果皮箱清洗及垃圾收集、垃圾收(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14.2.7 路面、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道路两侧保洁范围内的淤泥杂物垃圾清理、道路碎石撒落清理、施工路段土石方撒落及道路土路肩2米范围内垃圾清理; 14.2.8 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带及道路两侧保洁范围外的杂草、杂物及水毁淤积等垃圾的清理; 14.2.9 道路排水设施的清理; 14.2.10 道路边沿至各企事业单位围墙边环境整治(杂草、土头、垃圾清理)按采购人要求(如重要活动及重要会议期间)清理; 14.2.11 各道路两侧护坡截水沟(杂草、土头、垃圾清理)按采购人要求清理; 14.2.12 负责道路污染的监督管理责任,发现污染及时取证并报采购人及执法部门处理; 14.2.13 负责道路设施扶正、加固及设施重大损坏的报告责任: 14.2.13.1 对道路设施(如警示牌、路名牌及垃圾箱等)倒斜进行扶正处理; 14.2.13.2 对人行道板砖、路缘石、井盖及电缆沟盖板等松动进行临时加固处理; 14.2.13.3 对道路设施的损坏及时报告所在标段管理员进行处理。 14.3 总体工作要求 14.3.1 每天必须对保洁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路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道路两侧土路肩各2米范围内、沿街单位和店铺门前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全面清扫清理一遍;每次全面清扫后保洁人员必须进行巡回保洁,巡回保洁范围为机械清扫的路面、人工清扫的道路、人行道、绿化带、道路两侧土路肩等。 14.3.2 每天对道路两侧土路肩2.0米范围内的垃圾袋等垃圾清理至少一遍; 14.3.3 每月对道路两侧土路肩高于50cm的杂草清理至少一遍; 14.3.4 道路边沿至各企事业单位围墙边环境整治(杂草、土头、垃圾清理)每天清理; 14.3.5 每天对道路两侧垃圾桶内的垃圾收集至少三次; 14.3.6 每周对道路两侧垃圾桶清洗至少二次; 14.3.7 每周对公交站点、路名牌等设施清洗至少二遍; 14.3.8 每年对道路两侧边沟清理至少一遍; 14.3.9 土石方车辆行驶路段每天需用大车清扫至少一遍,再安排专人进行清理,保洁单位与市政管理员配合协调有关保洁事宜; 14.3.10 每年对雨水井定期检查清理至少二次,并在台风、暴雨应急预案启动后检查清理一遍,台风、暴雨过后检查清理一遍; 14.3.11 每月对人行道上的杂草等清理至少一遍; 14.3.12 下雨后一日内对路面积水清扫掉; 14.3.13 雨水检查井每年根据需要至少清理二次; 14.3.14 在道路保洁范围内私自乱倒的垃圾、撒落块石及建筑材料等均由各标段乙方负责清理。 14.3.15 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路面淤积严重的,乙方须按要求负责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4.4 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 14.4.1 机械清扫 14.4.1.1 服务内容 14.4.1.1.1 于每日7:30时前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道路路面机械全面清扫(每日一遍全面清扫,未清扫彻底的继续清扫),全面清扫后车辆待命,随时准备接受采购人安排进行道路保洁突击作业,路面要见本色。 14.4.1.1.2 车辆故障时,乙方必须另行调配不低于该故障车辆技术参数的车辆来应急作业,故障需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并投入使用。 14.4.1.2 检查处罚标准 14.4.1.2.1 每天没有在7:30前对保洁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路面全面清扫一遍的,每路段每次扣款50~100元。 14.4.1.2.2 每发现一次未按指 定地点清倒垃圾,每次扣200元。 14.4.2 人工清扫及巡回保洁 14.4.2.1 服务内容 14.4.2.1.1 道路清扫保洁:每日完成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带、道路两侧土路肩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面保洁,每日由人工全面清扫一遍,全天保洁。道路边沿至各企事业单位围墙边环境整治(杂草、土头、垃圾清理)按采购人要求(各大型活动、会议期间的清理)清理,一年清理6次;各路段实行全天巡回保洁,达到路面见本色,无脱扫,无漏保,无杂物,无死角。 14.4.2.1.2 果皮箱管理:果皮箱随满随掏,垃圾无爆满落地;每日清理、擦拭,每周清洗,箱体干净整洁;加强管护,及时检修增补,完好率达到90%以上。承包期间,果皮箱、垃圾箱的维护由中标单位承担,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采购人。 14.4.2.1.3 “小广告”清理:对道路两侧的灯杆、路灯控制箱及路灯箱变等市政设施上的“小广告”及时清理,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对小张贴及时铲除,对乱写乱画及时覆盖,且与底色相一致。 14.4.2.1.4 道路清扫人员、保洁人员及所需工具等根据需要进行配备,乙方在实际清扫、保洁过程中如人员及设备、工具不足时需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增加。 14.5 清扫保洁及日常除草质量标准 14.5.1 道路路面干净见本色,做到无成片成堆垃圾、无杂物、无砖块、无泥沙、无纸屑、无人畜粪便、无积水积泥(含明沟)、无杂草、无空中垃圾;清除人行道及土路肩上的杂草。 14.5.2 绿化带要干净,并及时清理枯枝和落叶。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路缘石下杂草应及时清除清扫。 14.5.3 清扫保洁须用清扫保洁车,严禁不带保洁车上路作业,严禁用竹篓或废旧垃圾箱收集垃圾。 14.5.4 应将所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时运至就近垃圾中转站或垃圾临时处理场,严禁随意乱倒、乱卸、乱抛及临时堆放垃圾。枯枝、树枝、树叶、杂草等严禁焚烧。 14.5.5 人行道旁、村道口、道路交叉口等处道路两侧如出现成袋、成堆垃圾或杂物以及道路外的卫生死角应及时清理干净。 14.5.6 果皮箱及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整洁完好,保持内外干净,周围1.5米内无散落、留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污渍。 14.6 道路洒水要求 14.6.1 作业时间:每日对主次干道洒水降尘二次,早上作业一次,下午作业一次。每天07:30前、下午14:00前要完成主次干道洒水。) 14.6.2 作业成效:洒水降尘应符合作业要求,文明洒水,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车辆使用后无乱停乱放现象,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作业车辆的载重量应与车辆而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作业。 14.6.3 洒水作业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线路和作业时间、作业规范文明作业,按规定做好鸣放音乐或开启信号灯提示行人注意,不影响行人、居民。 14.6.4 乙方须列明管理机构的模式,具备适合的技术、管理人员等,并提供有关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证书原件送采购人核验。 14.6.5 乙方投入洒水降尘的机械设备及工具,所采用的环卫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同时必须要满足正常作业需要。 14.6.6 乙方须保证作业质量,安全、文明作业的措施;乙方应根据采购人确认的实施方案编制洒水降尘的计划,并按此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14.6.7 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其服务人员购买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人身意外等相关社会保险。 14.6.8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4.6.9 乙方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和配置安全作业的劳保用品。 14.6.10 乙方的服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采购人的实际工作要求,且穿着统一标识的工作服,作业车辆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统一标识。 14.6.11 遇有自然灾害或重大活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所增加的各项费用由相关部门全部承担。 14.7 其他事项 14.7.1 在进行保洁作业时,驾驶员和保洁人员必须统一穿着专用反光服装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保洁人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反光锥置放在作业面的前后,确保安全。 14.7.2 协助乙方管理行驶在其保洁路段的施工车辆,取证后由采购人责成违规单位处理,未及时发现取证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清理。 14.7.3 凡遇检查、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突击整治时,清扫保洁时间、人员、车辆配备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 14.7.4 对垃圾桶等设施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外运至开发区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对清扫或清理的砂石等建筑垃圾需运至规划指 定位置处理。 14.7.5 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全部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各种保险等;承包期限内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做到安全生产第一。如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三年内不能以该单位或该负责人的名义参加开发区道路保洁项目的投标工作。 14.7.6 实际投入机械和用工不得少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机械及人员数,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保洁人员。 14.7.7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必须由乙方及其负责人直接提供,不得转包或转让。 14.8 管理服务费用 14.8.1 市政管理服务费用 14.8.1.1 合同期内清扫保洁承包费用为人民币 肆佰肆拾壹万贰仟叁佰玖拾贰元伍角叁分 (小写: 4,412,392.53元),即每月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壹拾贰万贰仟伍佰陆拾陆元肆角伍分(小写:122,566.45元)。 14.8.1.2 合同期内市政道路洒水承包费用为人民币 叁拾万柒仟陆佰柒拾元玖角柒分 (小写:307,670.97元),即每月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捌仟伍佰肆拾陆元肆角壹分(小写:8,546.41元)。 14.8.2 公路管理服务费用 14.8.2.1 合同期内清扫保洁承包费用为人民币 陆佰玖拾万零壹佰柒拾贰元肆角柒分 (小写: 6,900,172.47 元),即每月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壹拾玖万壹仟陆佰柒拾壹元肆角伍分 (小写: 191,671.45 元)。 14.8.2.2 合同期内市政道路洒水承包费用为人民币 壹佰柒拾陆万肆仟伍佰玖拾叁元肆角叁分 (小写:1,764,593.43元),即每月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肆万玖仟零壹拾陆元肆角捌分(小写:49,016.48元)。 14.8.3 每月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根据《开发区道路保洁作业月度考核表》、《道路保洁工作要求、处罚标准及检查方式》及《开发区道路洒水作业考核表》进行综合评定,计算每月的保洁、洒水费用,由甲方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14.8.4 合同期限内如遇新增道路,第一个月的费用不予调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单价计算予以调整。 14.8.5 每月的管养费用为市政跟公路的总和。 14.9 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14.9.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9.1.1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评定;因乙方管理不善,无法按甲方的要求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9.1.2 委托乙方对违反甲方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14.9.1.3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4.9.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4.9.1.5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4.9.1.6 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9.1.7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4.9.1.8 概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法律纠纷。 14.9.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9.2.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和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书的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14.9.2.2 接受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采购人的监督。 14.9.2.3 建立齐全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9.2.4 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工作。 14.9.2.5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设备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 14.9.2.6 不承担非乙方责任引起的对采购人及非采购人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4.9.2.7 不得干涉甲方所进行的各种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得在甲方辖区内开展与本合同无关的经营活动。 14.9.2.8 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参与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及有关考核。 14.10 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14.10.1 日常检查 道路保洁合同期限内的日常检查及考评工作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每日对保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漳州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表》做好检查记录,市政管理员每月对检查情况按《开发区道路保洁作业月度考核表》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考评结果的解释由公用事业局负责。 14.10.1.1 月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全额支付当月道路保洁日常管理费; 14.10.1.2 月考核分数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为合格,全额支付当月道路保洁日常管理费; 14.10.1.3 月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扣除当月道路保洁日常管理费的15%;第二个月考核不合格,扣除当月道路保洁日常管理费的30%;连续二个月或一年以内累计三个月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加开发区环卫作业招投标。 14.10.1.4 在重大活动期间因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较差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其承包资格,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14.10.2 联合抽查及不定期检查 联合抽查及不定期检查,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或联合其它单位)进行,每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均按上述检查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14.10.3 投诉处理 14.10.3.1 其它人员投诉处理:因管理范围内事项被相关人员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次罚款100元~1000元; 14.10.3.2 因管理范围内事项被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14.11 合同的先后优先解释顺序:线下合同、3.0系统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2018年(标段一)道路长度、宽度基本数据统计表(市政部分)》、《2018年(标段一)道路长度、宽度基本数据统计表(公路部分)》、《排水边沟(标段一)》、《2018年(标段一)道路洒水数据统计表(市政部分)》、《2018年(标段一)道路洒水数据统计表(公路部分)》,该附件详见纸质合同。

甲方: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 漳州市环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49号海关大楼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翰苑颐园第5 幢1603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木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蔡陈林
联系方法: 18060230013
联系方法: 180656610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鑫支行
账号: 账号: 9080 2150 4001 0000 0056 8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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